柳北政办发〔2026〕3号
柳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北区行政
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属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柳北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柳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6月2日
柳北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效性,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柳北区辖区内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是指根据柳北区经济社会发展和行政工作的需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实施成效、存在问题等进行调查、分析、评价,提出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执行、修改或者废止意见,作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果进行运用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民主参与、科学系统、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进行后评估:
(一)文件实施已届满5年的;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映意见较多的;
(三)拟作重大修改的;
(四)制定机关或者实施机关认为有必要的。
第七条 已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后评估,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由制定机关负责组织。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组织评估,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或主要实施部门组织评估。
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评估;部门职能已经调整的,由继续行使该职能的部门负责组织评估。
第九条 评估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其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执行情况及其实施效果进行综合分析并形成报告。
第十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可以采用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征求意见、组织专家分析数据等方式进行评估,最终形成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包括评估准备阶段、评估实施阶段和评估结论形成阶段。
第十二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的准备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成立评估小组。评估小组由评估机关的相关人员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法律专家、行业管理专家参加。评估机关已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的,由评估小组对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工作予以监督指导。
(二)制订评估工作方案。评估工作方案主要包括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与方法、评估步骤与时间安排、具体工作分工、经费预算、组织保障等。
(三)其他评估准备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工作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第十三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实施阶段的工作主要依据以下标准开展:
(一)合法性评估。主要评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与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相抵触,是否与国家、自治区、柳州市政策存在冲突;是否设定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是否增加了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条件;是否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是否存在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违法设置市场准入、退出条件;
(二)合理性评估。主要评估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是否相当,公民权利与义务是否相对应;行政管理措施是否必要、可行、适当,是否公开、公平、公正;
(三)操作性评估。主要评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具体可行,能否解决行政管理中的具体问题,管理措施是否高效、便民,程序是否正当、简便、易于操作。
(四)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评估。主要评估行政规范性文件颁布后是否实现预期目的;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该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需要修改、废止或者继续实施。
第十四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的结论形成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评估小组对初步结论进行研究论证;
(二)起草评估报告;
(三)有条件的组织有关专家对评估报告进行论证;
(四)正式形成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对合法性、合理性、操作性、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等评估内容进行分析;
(三)评估结论及建议(提出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或者继续实施等建议);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六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一般应对文件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整体评估;仅需要了解行政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实施情况的,可以对该部分条款进行单独评估。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结合规范性文件评估结果,及时按照法定程序开展修改、废止或者继续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相关工作,防止行政管理制度断档,确保行政管理制度的延续性。
第十八条 参加评估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给予保密。
第十九条 评估机关应当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报告在报告形成后15日内报送区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区司法行政部门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报告所提建议可行、合理的,可将评估报告的建议报送区政府或者向相关部门反馈。
第二十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开展情况列入法治考核评价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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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6月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