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预期效果和实施效果的评估,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实效性,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柳北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工作规定》。该规定的制定,将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工作开展具有可行性、操作性、程序性。
二、制定依据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市县法治政府建设示范指标体系(2026年版)》等有关规定制定。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的适用范围。该制度中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的适用范围是区人民政府、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区属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关于开展后评估的情形。应当进行后评估的情况包括:文件实施已届满5年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映意见较多的;拟作重大修改的;制定机关或者实施机关认为有必要的。
(三)关于后评估的标准。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主要有合法性标准、合理性标准、操作性标准、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评估等四大标准。
(四)关于后评估程序。清理评估根据每次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要求开展清理评估。评估程序包括:开展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开展评估调研活动;开展分析比较工作;汇总分析;撰写评估报告稿;组织论证;形成评估报告。
(五)关于后评估报告内容。包括: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在合法性、可操作性等方面进行客观评价;对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的相关建议;其他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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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预期效果和实施效果的评估,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实效性,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柳北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工作规定》。该规定的制定,将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工作开展具有可行性、操作性、程序性。
二、制定依据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市县法治政府建设示范指标体系(2026年版)》等有关规定制定。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的适用范围。该制度中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的适用范围是区人民政府、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区属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关于开展后评估的情形。应当进行后评估的情况包括:文件实施已届满5年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映意见较多的;拟作重大修改的;制定机关或者实施机关认为有必要的。
(三)关于后评估的标准。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主要有合法性标准、合理性标准、操作性标准、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评估等四大标准。
(四)关于后评估程序。清理评估根据每次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要求开展清理评估。评估程序包括:开展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开展评估调研活动;开展分析比较工作;汇总分析;撰写评估报告稿;组织论证;形成评估报告。
(五)关于后评估报告内容。包括: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在合法性、可操作性等方面进行客观评价;对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的相关建议;其他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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