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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

香兰河流域生态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征收土地批后公告 柳北区征批告〔2025〕1号

来源: 柳北区征补中心  |   发布日期: 2025-12-31 17:28   

香兰河流域生态综合治理工程项目

征收土地批后公告

               柳北区征批告〔20251

2025年11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柳州市2025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2025〕14号),批准香兰河流域生态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征收柳北区长塘镇香兰村、鹧鸪江村的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规划用途、征收目的、征收土地位置

(一)建设项目名称

香兰河流域生态综合治理工程项目

(二)规划用途

公用设施用地、水工设施用地

(三)征收目的

为了公共利益和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

(四)征收土地位置

长塘镇香兰村、鹧鸪江村(具体土地位置、四至范围详见附件2《香兰河流域生态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征地红线三维影像示意图》)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现状地类、面积、补偿标准

被征收土地按《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柳政规〔2023〕9号)执行。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村、组)

地类

面积

(公顷)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万元/公顷)

共计补偿
(万元)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偿费

香兰村村民委员

农用地

0.0541

42.996

80.619

6.6876

建设用地

0.0945

17.1984

32.2476

4.6726

未利用地

0.0129

42.996

80.619

0.6379

香兰村村民委员5组

农用地

0.1977

42.996

80.619

24.4387

未利用地

0.0601

17.1984

32.2476

2.9717

香兰村村民委员6组

农用地

1.5567

42.996

80.619

192.4315

未利用地

0.5389

17.1984

32.2476

26.6464

香兰村村民委员7组

农用地

0.5929

42.996

80.619

73.2913

建设用地

0.3441

17.1984

32.2476

17.0144

香兰村村民委员8组

农用地

0.6154

42.996

80.619

76.0727

未利用地

0.3256

17.1984

32.2476

16.0996

香兰村村民委员11组

农用地

0.3638

42.996

80.619

44.9711

未利用地

0.2010

17.1984

32.2476

9.9386

香兰村村民委员12组

未利用地

0.0673

17.1984

32.2476

3.3277

香兰村村民委员13组

建设用地

0.0191

17.1984

32.2476

0.9444

未利用地

0.3222

17.1984

32.2476

15.9315

鹧鸪江村村民委员

农用地

0.0283

42.996

80.619

3.4983

未利用地

0.0073

17.1984

32.2476

0.3610

鹧鸪江村村民委员会3组

农用地

0.1356

42.996

80.619

16.7622

建设用地

0.0001

17.1984

32.2476

0.0049

未利用地

0.2197

17.1984

32.2476

10.8633

鹧鸪江村村民委员会5组

农用地

4.1163

42.996

80.619

508.8364

未利用地

0.9058

17.1984

32.2476

44.7882

鹧鸪江村村民委员会6组

农用地

0.4804

42.996

80.619

59.3846

建设用地

0.0020

17.1984

32.2476

0.0989

未利用地

0.0898

17.1984

32.2476

4.4403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村、组)

地类

面积(亩)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万元/亩)

共计补偿
(万元)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偿费

鹧鸪江村村民委员会7组

农用地

0.2095

42.996

80.619

25.8973

未利用地

0.06

17.1984

32.2476

2.9668

合计:

11.6211

/

/

1193.9800

三、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3年柳州市市辖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柳政规〔2023〕8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本次征地采用货币补偿和社会保障方式进行安置,按照自治区及柳州市有关规定支付安置补助费和发放养老保险补贴资金。

五、补偿资金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一)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将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集体经济组织按相关规定分配或处理。

(二)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将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由其管理和使用;不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三)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归其所有权人所有,该补偿费用将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其所有权人。

六、腾退土地的要求

(一)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承包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和领取征地补偿款后,应当按照征地补偿协议的约定主动腾退土地。未按协议约定腾退土地或迁出房屋的,经催告后,柳北区人民政府作出限期退出土地或迁出房屋的决定

(二)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承包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拒不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拒不领取依法核定的征地补偿款的,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政府将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要求限期退出土地或迁出房屋

(三)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和被责令限期退出土地或迁出房屋决定的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退出土地或迁出房屋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柳州市2025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2025〕14号)

2.香兰河流域生态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征地红线三

维影像示意图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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