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设定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申请条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办理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类型 |
|
1 |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 (备案)申请书》(在登记窗口 领取或在广西壮族自治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http://scjdglj.gxzf.gov.cn/ 下载) |
纸质、电子 |
1 |
原件 |
|
2 |
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复印件 |
|
3 |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纸质、电子 |
1 |
原件 |
|
4 |
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文件 |
纸质、电子 |
1 |
原件 |
|
5 |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
纸质、电子 |
1 |
原件 |
|
6 |
有关的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复印件 |
办理机构: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收费标准:免费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6:00
办公地点:柳北区胜利路12-8号柳北政务中心优化营商环境专厅
联系电话:0772-2528066
办理流程:提交申请材料--审查--受理—核查—决定--领取营业执照
网上办事: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scjdglj.gxzf.gov.cn/
事项名称: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设定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申请条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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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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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 (备案)申请书》(在登记窗口 领取或在广西壮族自治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http://scjdglj.gxzf.gov.cn/ 下载) |
纸质、电子 |
1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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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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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纸质、电子 |
1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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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文件 |
纸质、电子 |
1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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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
纸质、电子 |
1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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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有关的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复印件 |
办理机构: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收费标准:免费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6:00
办公地点:柳北区胜利路12-8号柳北政务中心优化营商环境专厅
联系电话:0772-2528066
办理流程:提交申请材料--审查--受理—核查—决定--领取营业执照
网上办事: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scjdglj.gxzf.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