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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

柳州市沙塘片区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一期)(增补3)项目征收土地批后公告 柳北区征批告〔2025〕2号

来源: 柳北区征补中心  |   发布日期: 2025-12-31 17:29   

柳州市沙塘片区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一期)(增补3)项目征收土地批后公告

               柳北区征批告〔2025〕2号

2025年12月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柳州市2025年第十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2025〕15号),批准柳州市沙塘片区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一期)(增补3)项目建设用地征收柳北区沙塘镇三合村、垦村、沙塘村的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规划用途、征收目的、征收土地位置

(一)建设项目名称

柳州市沙塘片区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一期)(增补3)项目

(二)规划用途

公用设施用地、水工设施用地

(三)征收目的

为了公共利益和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

(四)征收土地位置

沙塘镇三合村、垦村、沙塘村(具体土地位置、四至范围详见附件2《柳州市沙塘片区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一期)(增补3)项目征地红线三维影像示意图》)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现状地类、面积、补偿标准

被征收土地按《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柳政规〔2023〕9号)执行。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村、组)

地类

面积

(公顷)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万元/公顷)

共计补偿
(万元)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偿费

三合村村民委员会6组

农用地

0.7762

40.4955

75.9285

90.37

三合村村民委员会7组

农用地

0.3786

40.4955

75.9285

44.08

三合村村民委员会8组

农用地

0.2108

40.4955

75.9285

24.54

三合村村民委员会9组

农用地

0.1059

40.4955

75.9285

12.33

三合村村民委员会10组

农用地

0.0014

40.4955

75.9285

0.16

三合村村民委员会新隆屯

农用地

0.0189

40.4955

75.9285

2.20

垦村村民委员会

建设用地

0.0038

10798.8

20247.6

0.18

垦村村民委员会

7组

农用地

0.0187

40.4955

75.9285

2.18

建设用地

0.2158

10798.8

20247.6

10.05

沙塘村村民委员会1组

农用地

0.0138

40.4955

75.9285

1.61

沙塘村村民委员会2组

农用地

0.0080

40.4955

75.9285

0.93

沙塘村村民委员会木茂屯1组

农用地

0.2574

40.4955

75.9285

29.97

沙塘村村民委员会木茂屯2组

农用地

0.3330

40.4955

75.9285

38.77

合计:

2.3423

/

/

257.36

三、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3年柳州市市辖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柳政规〔2023〕8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本次征地采用货币补偿和社会保障方式进行安置,按照自治区及柳州市有关规定支付安置补助费和发放养老保险补贴资金。

五、补偿资金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一)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将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集体经济组织按相关规定分配或处理。

(二)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将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由其管理和使用;不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三)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归其所有权人所有,该补偿费用将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其所有权人。

六、腾退土地的要求

(一)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承包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和领取征地补偿款后,应当按照征地补偿协议的约定主动腾退土地。未按协议约定腾退土地或迁出房屋的,经催告后,柳北区人民政府作出限期退出土地或迁出房屋的决定

(二)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承包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拒不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拒不领取依法核定的征地补偿款的,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政府将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要求限期退出土地或迁出房屋

(三)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和被责令限期退出土地或迁出房屋决定的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退出土地或迁出房屋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柳州市2025年第十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2025〕15号)

2.柳州市沙塘片区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一期)(增

补3)项目征地红线三维影像示意图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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