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广西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通知》(桂政办发〔2022〕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指挥部医疗保障专责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保障脱贫攻坚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的医疗救助对象。
二、设立依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二十九条;
2.《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社〔2013〕217号)第八条;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
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广西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通知》(桂政办发〔2022〕5号);
5.自治区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救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桂医保办发〔2025〕5号);
6.《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桂医保函〔2025〕303号。
三、办理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符合享受医疗救助待遇的条件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待遇的条件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形:
无
四、申办材料
(一)申请人把下列申请资料(文件、物品)送交办理窗口:

五、办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
到各村委(社区)医保经办窗口提交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