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志广:
我局于2026年5月27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柳北自然资源执告字〔2026〕3号),并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柳北自然资源执告字〔2026〕3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及《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规程》第9.6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柳北自然资源执告字〔2026〕3号),公告期三十日,公告期满后,视为送达。请你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前往柳州市柳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自然资源执法中队(地址:柳州市柳北区跃进路100号之一)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柳北自然资源执告字〔2026〕3号)。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告知书》(柳北自然资源执告字〔2026〕3号)
柳州市柳北区自然资源局
2026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