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告知书
柳北自然资源执告字〔2026〕3号
韦志广:
经查,你于2018年底未经批准擅自在柳北区石碑坪镇古木村蔡家屯的集体土地(基本农田)种植秋枫树,占地面积约4亩,种植树木约1000株。经测量,你实际种植秋枫树范围总面积为:2679.51平方米(合4.019亩);根据《柳州市土地利用现状图(2017年)》、《柳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永久基本农田套合图》和《柳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永久基本农田套合图》显示,你所占土地地类为:旱地440.18平方米、水田2239.33平方米,用地范围均属于永久基本农田;根据《韦志广未经批准占用柳州市柳北区石碑坪镇古木村蔡家屯土地种植林木涉嫌破坏损毁耕地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未破坏种植条件。你在自行承诺的整改期限内,经多次督促仍拒不整改,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于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桂自然资规〔2022〕1号)相关规定,我局拟对你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的行为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柒万伍仟元整(7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如你对我局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持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联系人: 柳州市柳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电 话: 0772-2802047
地 址: 柳州市柳北区跃进路100号之五
柳州市柳北区自然资源局
202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