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柳州市柳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柳北区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工程管理办法》开展实施后评估工作,现就评估工作成果报告如下:
一、评估对象
本次实施后评估的对象《柳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北区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柳北政规〔2019〕8号),于2019年7月17日公布,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现实施已满5年,应当评估实施效果。柳州市柳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系《柳北区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的起草部门和实施主体,由柳州市柳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实施后评估工作。
二、评估目的
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要求,从合法性、取得成效和存在问题三方面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评估,总结分析文件内容是否与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一致、实施后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判断是否实现出台目的,是否需要修订和废止,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三、评估内容
(一)合法性评估
《柳北区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工程管理办法》发文主体合法,符合法定权限,文件制定履行了法定程序,文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在主体架构和主要管理制度上与国家法律法规基本一致。
(二)取得成效
《柳北区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工程管理办法》适用于使用各类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资金、政府债券、PPP模式等)的建设工程。确立了“建设单位负责制”等十一项基本管理制度,涵盖资质审查、招投标、工程监理、质量保修、评价与责任追究等全过程。成立“柳北区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工程管理办公室”(建管办),实行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日常协调、监督、指导和重大事项的审议。为柳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构建了“标准明确、程序规范、风险可控、协同高效”的治理体系。在提升管理效能、保障资金安全、控制工程质量、促进廉政建设等多个方面提升效益,为柳北区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三)存在的问题
《柳北区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的部分规定与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政策不相适应,主要体现如下三点:
1.存在地方保护或指定特定供应商的不符,将施工单位的选择范围限定在“柳北区”或“柳州市”的“定点库”内,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中指出的“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情形,违反了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破除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的政策要求,不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存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不符,将“优先邀请”与内部评价结果挂钩,构成变相设置市场准入壁垒,影响了市场主体公平参与竞争的权利,与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竞争的原则存在冲突。
3.存在增加企业负担、影响合同自主性的情形。合同强制备案与付款、结算审核挂钩的规定,虽然出于监管目的,但执行过于僵化,增加企业交易成本和时间成本。
四、评估结论和建议
(一)评估结论
《柳北区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程序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规定,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与上级文件依据不相抵触,文件总体合法。实施后效果显著,实现了预期目的,但在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和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求方面存在瑕疵和潜在违规风险。
(二)评估建议
立即启动《柳北区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工程管理办法》修订程序,对上述高风险条款进行修改。确保工程承包商选择符合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确保信用评价和市场监管符合国家统一标准和法律法规。
柳州市柳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