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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北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应急局行政处罚公示(柳北)应急罚〔2026〕事故4号(詹国财-全粮愈健康食品(广西)有限公司负责人)

来源: 柳北区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6-01-30 10:25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北)应急罚〔2026〕事故4号

被处罚人:詹国财 性别:年龄:45  身份证号:35**********2635**     

家庭住址:福建省南靖县梅林镇**村大楼*号  邮政编码:363600  联系电话136****58**

所在单位全粮愈健康食品(广西)有限公司  职务:法定代表人兼主要负责人      

单位地址: 柳州市柳北区园艺村**屯*队*号房屋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7月18日10时26分,全粮愈健康食品(广西)有限公司在建厂房发生一起触电伤害(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詹*财作为全粮愈健康食品(广西)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詹*财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对涉事岗位存在高处坠落等隐患未能定性风险等级并及时消除,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全粮愈健康食品(广西)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全粮愈健康食品(广西)有限公司相关人员的《调查询问笔录》;《全粮愈健康食品(广西)有限公司“7·18”意外伤害一般责任事故自查报告》、全粮愈健康食品(广西)有限公司在建厂房照片和事故现场视频和照片。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九条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94条A档的规定,该项违法行为适用于一般处罚的裁量阶次,决定对詹国财作出2024年度收入(人民币贰万肆仟元:¥24000)的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即人民币玖仟陆佰元(¥9600)的行政处罚。

本局于2025年12月29日收到全粮愈健康食品(广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主要负责人詹国财提出的听证申请,并于2026年1月12日公开举行听证会。当事人在听证会上提出事故责任应由其他相关单位承担且处罚金额过重。经审查,本局认为全粮愈健康食品(广西)有限公司作为事故发生单位,且法定代表人兼主要负责人詹*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不采纳其意见。故维持作出2024年度收入(人民币贰万肆仟元:¥24000)的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即人民币玖仟陆佰元(¥9600)的行政处罚。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柳州市柳北区财政局非税收缴专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柳北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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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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