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北)应急罚〔2025〕事故8号
被处罚单位: 柳州市松明木业有限公司
地址: 柳州市长塘镇***路**湾 邮政编码: 54500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封迪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158****98**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5年9月27日6时15分,你公司排板岗位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事故调查认定:你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制定完善叉车上料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开展不力,致使员工安全意识淡薄,缺少安全防范知识;未在重物弧线运动区域施划明显的安全警示线,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安全事故隐患。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事故现场勘验照片。证据二:当事人、车间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询问笔录。证据三:《柳州市松明木业有限公司“9·27”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和批复。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据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伍拾万元(¥50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柳州市柳北区财政局非税收缴专户 ,账号 4500******505900****,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柳北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12月19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