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北)应急罚〔2025〕事故9号
被处罚人: 封迪 性别:男 年龄: 36 身份证号: 45**************17
家庭住址: 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柳石路*号之一鑫隆府*单元**室
所在单位: 柳州市松明木业有限公司 职务: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柳州市长塘镇***路马草湾
邮政编码: 545002 联系电话:158****98**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9月27日6时15分,柳州市松明木业有限公司排板岗位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事故调查认定:你作为柳州市松明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对滚筒底板的放置存在事故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事故现场勘验照片。证据二:当事人、车间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询问笔录。证据三:《柳州市松明木业有限公司“9·27”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和批复。
以上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五)项的规定,依据 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2024年度总收入肆万捌仟元(¥48000.00)百分之四十即壹万玖仟贰佰元(¥192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柳州市柳北区财政局非税收缴专户 ,账号 4500********5900****,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柳北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12月19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