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北)应急罚〔2026〕事故1号
被处罚单位: 浙江中源幕墙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邮政编码:310000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邵碧霞 职务:法定代表人兼主要责任人 联系电话:159****00**
违法事实及依据:2025年9月25日15时11分,你公司承接的柳州绿城杨柳郡棕榈苑二期项目幕墙施工工程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主要证据有:营业执照、柳州绿城杨柳郡棕榈苑二期项目《人员来访登记表》、《杨柳郡棕榈苑二期27#楼~30#楼及地下室总承包工程合同》、《柳州绿城杨柳郡棕榈苑二期石材、铝板、玻璃幕墙工程合同》、《安全配合协议》、《钢材采购合同书》、《销售出库单(合同)》、货车帮平台截图、平衡重式叉车年度检验报告,柳州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中源幕墙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柳州市柳北区沃呈建筑工程机械租赁部部分员工《调查询问笔录》。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处人民币伍拾万元(¥50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柳州市柳北区财政局非税收缴专户,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柳北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1月9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