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北)应急罚〔2026〕事故2号
被处罚人:邵碧霞性别:女 年龄:53 身份证号:33***********94**
家庭住址:杭州市上城区**路*号 邮政编码:310000 联系电话:159****00**
所在单位:浙江中源幕墙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职务: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路*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9月25日15时11分,浙江中源幕墙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承接的柳州绿城杨柳郡棕榈苑二期项目幕墙施工工程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件,造成一人死亡。你作为浙江中源幕墙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你未对临时进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按规定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违规卸车作业的事故隐患。主要证据有:营业执照、柳州绿城杨柳郡棕榈苑二期项目《人员来访登记表》、《杨柳郡棕榈苑二期27#楼~30#楼及地下室总承包工程合同》、《柳州绿城杨柳郡棕榈苑二期石材、铝板、玻璃幕墙工程合同》、《安全配合协议》、《钢材采购合同书》、《销售出库单(合同)》、货车帮平台截图、平衡重式叉车年度检验报告,柳州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中源幕墙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柳州市柳北区沃呈建筑工程机械租赁部部分员工《调查询问笔录》、《邵*霞2024年度收入证明》。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2024年度收入(41000元)的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即16400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柳州市柳北区财政局非税收缴专户,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柳北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1月9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