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欢迎访问广西柳州柳北区人民政府网站!    
柳北区应急管理局

全粮愈健康食品(广西)有限公司“7·18”一般触电伤害(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 柳北区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5-11-12 17:10   


2025年7月18日10时26分,在柳州市柳北区园艺村苟冲屯四队6号内,全粮愈健康食品(广西)有限公司在建厂房发生一起“触电”伤害(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政府批准,于7月21日成立了全粮愈健康食品(广西)有限公司“7·18”一般触电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柳北区人民政府领导任组长,柳北区应急管理局、柳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柳北区农业农村局、柳北区纪委监委、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和柳北区总工会为成员单位,并邀请区人民检察院和有关专家参与,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调阅资料、人员询问、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性质以及事故企业和负责人的责任,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调查认定:全粮愈健康食品(广西)有限公司“7·18”一般触电伤害(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全程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违规登高冒险作业而导致高处坠落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单位名称:全粮愈健康食品(广西)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5MAEGF0244Q

法定代表人:詹XX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柳州市柳北区园艺村苟冲屯四队6号房屋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生产;食品互联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初级农产品收购;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初加工;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国内贸易代理;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食品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事故类别:触电伤害(高处坠落)

事故发生时间:2025年7月18日10时26分

事故发生地点:柳州市柳北区园艺村苟冲屯四队6号在建菌菇生产项目生产厂房钢架棚搭建现场

(二)事故调查有关情况

全粮愈健康食品(广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粮愈公司)法定代表人詹XX通过介绍邀请莫XX为位于柳州市柳北区园艺村苟冲屯四队6号菌菇生产项目生产厂房进行钢架棚搭建,施工人员由莫XX安排,施工材料由全粮愈公司采购提供,莫XX收取的施工安装人工价格为顶棚XX元/平方米,侧挡XX元/平方米。2025年5月21日,莫XX组织人员共6人进场施工,全粮愈公司和公司法人代表詹XX均未与莫XX签订任何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莫XX无有效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书[1]。2025年7月初,全粮愈公司通过朋友介绍邀请秦XX和何XX2人为其铺设安装电路,施工材料由全粮愈公司采购提供,2人均未取得有效低压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书[2]。因事发后涉事单位未妥善保护好事故现场,地面积水和地面作业电线等条件已发生改变等,无法完全还原事故场景,经事发后组织现场勘验,触电发生处三相四线工业用电线路外表无明显破损裸露,也未检测出漏电现象;但施工供电电源箱未设置漏电保护装置、电源箱金属外壳未采取接地保护措施。结合死者事发时口称“触电了”,且身体无明显电击(灼、烧)伤的情况,分析产生死者口称的“触电”原因如下:涉事钢棚支撑柱安装有三相四线380伏工业用电线(通电状态),事发时该支撑柱地面有大量积水,同时开展焊机等带电作业,焊机、风扇等线路暴露在有积水的地面,现场遗弃的电线也发现有裸露情况,事发时通过积水地面的部分线路因电线裸露或者接头处发生漏电而导致支撑柱带电。死者莫XX因当日作业区域天气炎热和施工,衣服浸汗湿透与身体一起形成导体,在下滑至支撑柱三相四线工业用电位置时感受到支撑柱漏电,导致身体失控从4.5米高处坠落,颅脑严重受伤经抢救无效于7月23日(事发后5日)身亡,高处坠落才是导致死者死亡的主要原因。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7月18日7时许,钢架棚搭建人员莫X、黄X等5人在莫XX的带领下,在位于柳北区园艺村苟冲屯四队6号的全粮愈健康食品(广西)有限公司建设的菌菇生产项目生产厂房进行钢架棚搭建工作。10时左右,莫XX与黄X在8米多高的6号厂房钢架棚顶部进行水槽补漏(莫XX位于钢架棚下方、黄X位于钢架棚上方)。事发当日,莫XX开展高处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帽和安全绳等防护用品。10时26分,莫XX与黄X完成补漏作业,黄X从钢架棚上方撤离作业面、莫XX从棚下方双手抱着钢架棚支撑柱下滑撤离作业面,现场人员听到莫XX喊了两声“触电了!”,发现莫XX(抱着钢架棚支撑钢柱)位于距地面4.5米的钢柱三相四线380伏工业用电线下侧位置颤抖了几下,下方地面的钢架棚搭建人员听闻后马上前去施工供电电源箱处拉闸断电,同一时间,莫XX从 4.5 米高处坠落下来、头部及背部着地,两耳出血。

(二)事故救援情况

莫XX发生高处坠落后,其施工队工人立即拔打120医疗救援电话,并在现场进行临时抢救工作。10点50分,120急救赶到现场处置,并送至柳钢医院进行救治。公安民警出警到场后,排除刑事案件。

接到事故报告后,柳北区应急管理局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同时向全粮愈健康食品(广西)有限公司下达停业整改指令,并要求其妥善保护好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莫XX于2025年7月23日20时左右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7月21日,柳北区人民政府成立了全粮愈健康食品(广西)有限公司“7·18”一般触电伤害事故调查组,依法依规对该事故开展调查。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1人死亡。

死者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籍贯

工种

安全

教育

伤害

程度

直接经

济损失

莫XX

41

4522XXX012

广西来宾

包工头

死亡

约85万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莫XX在未取得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未佩带安全带、安全帽等安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3],冒险违规在8米高钢架顶棚作业,并从8米高的钢架棚抱着接有通电状态380伏工业用电线钢架棚支撑柱下滑撤离作业面,因“触电”导致身体失控发生高处坠落。

(二)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全粮愈健康食品(广西)有限公司作为菌菇生产厂房的建设单位,聘(邀)请未取得特种作业(高处作业、低压电工)人员进行钢架棚搭建和用电电路铺设;未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未能及时排查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对进场施工人员开展岗前安全培训教育,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开展不力,致使员工安全意识淡薄,缺少安全防范知识,事故当事人不了解安全防范知识,违章野蛮操作;现场安全监管不力,未能有效把关管控,及时纠正制止违章作业;未与施工队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未对施工作业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五、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的责任人员

莫XX在未取得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未佩带安全带、安全帽等安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冒险违规在8米高钢架顶棚作业,并从8米高的钢架棚抱着钢架棚支撑柱下滑撤离作业面的过程中因“触电”导致发生高处坠落的死亡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其在这起事故中死亡,故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单位

全粮愈健康食品(广西)有限公司作为菌菇生产厂房的建设单位,聘(邀)请未取得有效特种作业(高处作业、低压电工)资格人员进行钢架棚搭建和用电电路铺设;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事发现场未能及时制止和纠正违规冒险作业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柳北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人员

詹XX,全粮愈健康食品(广西)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工作;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对涉事岗位存在高处坠落等隐患未能定性风险等级并及时消除,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柳北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

(四)建议生产经营单位自行处罚的责任人员

     魏XX,现场管理人员,存在现场安全管理履职不到位问题,建议由全粮愈健康食品(广西)有限公司根据公司规定自行予以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全粮愈健康食品(广西)有限公司应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做好各类安全防护保障措施;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严格杜绝无证开展特种作业,并完善制定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杜绝事故发生。

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组织开展好辖区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定期对施工作业进行安全检查,安排专人对施工作业进行安全监管,杜绝违章冒险作业,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全粮愈健康食品(广西)有限公司    “7·18”一般触电(高处坠落)伤害事故调查组

2025年10月16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令第30号)附件《特种作业目录》3.高处作业: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令第30号)附件《特种作业目录》1电工作业: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1.2低压电工作业:指对1千伏(kV)以下的低压电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运行操作、维护、检修、改造施工和试验的作业。

[3]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3.0.5高处作业人员应根据作业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高处作业防护用品,并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



×
×
主办单位: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柳北区政务网络服务中心
地址:柳州市柳北区胜利路12-8号
邮编:545002 网站技术维护电话:0772-2538003
网站标识码:450205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