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27日6时15分,位于柳州市长塘镇黄泥土路马草湾,柳州市松明木业有限公司排板岗位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政府批准,于9月29日成立了柳州市松明木业有限公司“9·27”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柳北区人民政府领导任组长,柳北区应急管理局、柳北区工信局、柳北区自然资源局、柳北区纪委监委、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柳北区总工会为成员单位,并邀请区人民检察院和有关专家参与,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原则,深入开展各项调查工作。通过调查取证、调阅资料、人员询问、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柳州市松明木业有限公司“9.27”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因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而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单位名称:柳州市松明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55667863564
法定代表人:封某
成立日期:2011年1月5日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柳州市长塘镇黄泥土路马草湾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胶合板、单板、拼板、胶水、锯材加工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事故类别:物体打击
事故发生时间:2025年9月27日6时15分
事故发生地点:排板岗
(二)相关调查情况
2025年2月,柳州市松明木业有限公司与覃某签订入职协议,主要工作内容是排板。工资结算以计件为主:按照铺板层数计算,滚筒0.25元,其他每层0.5元,一起共2.25元/张板,每条流水线班组一起按总产量分钱。各班组根据工作任务可以较灵活的安排开工。公司整体购买了安全责任险,未购买个人意外险。
覃某岗位操作流程:将叉车送来的滚筒底板调整至流水线上后,固定滚筒支架,待流水线运转后再手动把旁边的胶板整齐排到底板上。事发时,该流水线未运行开展工作。
涉事单板滚筒架长1.77米,滚筒长1.7米,直径1.1米,重达400余斤,距离地面高1.82米,其旋转半径内具有较大重物坠落风险,松明木业公司在旋转臂上张贴有“旋转半径内禁止站人”警示标志。(见图1)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9月26日18时21分,叉车司机贾X按工作要求驾驶叉车将单板滚筒底板放置一车间排板岗位的支架上后未经检查确认安全离开。根据视频监控回放,放置在支架上的单板滚筒未正确归位,滚筒底板与滚筒支架轴线不平行,其两侧存在高度落差(见图2、3)。9月27日6时覃某在单板滚筒下方做开工前的准备工作时,单板滚筒突然发生失稳掉落导致覃某被砸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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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叉车放置滚筒监控角度

图3排板岗位作业监控角度

图4同岗位滚筒放置样式

图5滚筒支架左侧情况

图6 滚筒支架右侧情况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时,其他岗位工人听见滚筒掉落的响声便前去查看情况,发现覃某躺在排板岗位地上,滚筒压在其身上,左边额头有伤痕和血迹。现场工人于6:18分拨打120急救电话,同时向负责人封某报告情况。其他工人合力将滚筒从覃某身上移至安全位置并用垫脚将滚筒固定防止二次伤害。120急救赶到现场后确认覃某已无生命体征。公安民警出警到场排除刑事案件。
接到事故报告后,柳北区应急管理局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同时向柳州市松明木业有限公司下达停业整改指令,并要求妥善保护好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9月29日,柳北区人民政府成立了柳州市松明木业有限公司“9·27”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依法对该事故开展调查。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1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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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 |
籍贯 |
工种 |
安全 教育 |
伤害 程度 |
直接经 济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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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某 |
女 |
57 |
4522XXX102X |
广西鹿寨县 |
排板 |
不完善 |
死亡 |
110万 |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覃某对滚筒旋转半径内的重物坠落风险认识不到位,未严格遵守岗位公示的《旋转半径内禁止站人》的警示标识,因滚筒掉落造成物体打击发生亡人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二)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1.柳州市松明木业有限公司作业现场单板滚筒旋转半径内存在重物坠落隐患治理漏洞,虽然滚筒支架采取物理增高(焊接增高垫片)的方式提高安全系数,但未制定完善的叉车上料安全操作流程,致使叉车上料操作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缺少防范意识;排板岗位单板滚筒支架因可做旋弧运动,公司未划安全警示线明确安全距离,致使员工缺少防范意识,未能正确保持安全站位距离;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开展不力,致使死亡员工对单板滚筒旋转半径内重物坠落风险认识不足,在开工前作准备工作时擅自进入该危险区域。
2.柳州市松明木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封某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叉车司机在装货后需检查并确认物料放置的安全和稳定职责[1];未正确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生产事故隐患。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的责任人员
覃某安全意识淡薄,作业前未能及时发现所属工作岗位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未严格遵守岗位公示的《旋转半径内禁止站人》的警示标识,与事故隐患点未保持安全站位距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单位
柳州市松明木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制定完善叉车上料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开展不力,致使员工安全意识淡薄,缺少安全防范知识;未在重物弧线运动区域施划明显的安全警示线,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柳北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人员
封某,柳州市松明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对滚筒底板的放置存在事故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
由柳北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
(四)建议由生产经营单位处理的相关人员
贾X,柳州市松明木业有限公司叉车司机,安全意识淡薄,驾驶叉车放置单板滚筒上架后未正确检查并确认物料是否安全固定,导致单板滚筒第二天失稳掉落发生安全事故。责成柳州市松明木业有限公司依据公司相关规定对其处理。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柳州市松明木业有限公司应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完善各项岗位操作流程,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根据岗位情况设置各类警示标识。加大企业内部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杜绝事故发生。
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组织开展好辖区木材加工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督促木材加工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提高木材加工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柳州市松明木业有限公司
“9·27”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
2025年11月12日
附件:
柳州市松明木业有限公司
“9·27”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会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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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组成 员 组 成 |
单位或部门 |
签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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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 长 |
区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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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组长 |
区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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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
员 |
区纪委监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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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柳北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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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总工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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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工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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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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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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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