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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部分)

来源: 柳北区商务局  |   发布日期: 2021-03-22 11:15   

提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很多市民朋友不理解,但VIP消费卡相信大家一定不陌生,日前众多企业或单位都推出能吸引消费者的打折促销活动,推荐市民朋友办理该企业的VIP消费卡。VIP卡不仅简约、方便还能省钱,因此获得很多市民朋友的青睐。然而一些企业由于经营不善,导致业务下滑后被迫停业,所谓的VIP卡便失去了自身价值,大量消费者由于提前办卡充值消费而深受其害。而我们熟悉的VIP卡仅是今天向市民普及“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的一种形式。为让广大市民能更熟悉商业预付卡,遭受侵权时能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向市民普及《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部分法律知识。

一、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具体含义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二、实施背景

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针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于2012824日商务部第6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予以公布,自2012111日起施行。

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行与服务

(一)企业可发行记名卡和不记名卡,记名卡可挂失。发卡企业应在实体卡卡面上记载发卡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卡号、使用规则、注意事项等。集团发卡企业还应标明集团名称,品牌发卡企业应标明统一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虚拟卡也应记载上述信息。已备案的发卡企业可标明备案编号。(二)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内容。(三)单用途卡章程和购卡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1)单用途卡的名称、种类和功能;2)单用途卡购买、充值、使用、退卡方式,记名卡还应包括挂失、转让方式;3)收费项目和标准;4)当事人的权利、义务;5)纠纷处理原则和违约责任;6)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企业与购卡人办卡、发卡、退卡等其他规范性条例

(一)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下同)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  (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通行证、护照等。单位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三)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5年以上。  (四)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对购卡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五)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  (六)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单张单用途卡充值后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限额。  (七)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八)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办理退卡时,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退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退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退卡卡号、金额等信息。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将资金退至与退卡人同名的银行账户内,并留存银行账户信息。卡内资金余额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发卡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的,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30日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

五、违法相关措施

发卡企业如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的,将受到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或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处罚;逾期仍不改正的,还将处以相应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实施处罚的商务主管部门在指定媒体上公示处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