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北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
关于公布柳北区行政执法主体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及行政执法人员管理,规范行政执法活动,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照有关部门“三定”规定确定的职能,经审核确认,现将下列区级行政执法主体予以公布:
一、法定行政机关(28个)
1.柳州市柳北区发展和改革局(国防动员办公室、人民防空办公室)
2.柳州市柳北区教育局
3.柳州市柳北区科学技术局
4.柳州市柳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5.柳州市柳北区民政局
6.柳州市柳北区司法局
7.柳州市柳北区财政局
8.柳州市柳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9.柳州市柳北区自然资源局
10.柳州市柳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1.柳州市柳北区交通运输局
12.柳州市柳北区农业农村局(水利局)
13.柳州市柳北区商务局
14.柳州市柳北区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文物局)
15.柳州市柳北区卫生健康局(中医药管理局、疾病预防控制局)
16.柳州市柳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17.柳州市柳北区应急管理局
18.柳州市柳北区审计局
19.柳州市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20.柳州市柳北区统计局
21.柳州市柳北区医疗保障局
22.柳州市柳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3.柳州市柳北区档案局
24.柳州市柳北区新闻出版局
25.柳州市柳北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26.柳州市柳北区沙塘镇人民政府
27.柳州市柳北区长塘镇人民政府
28.柳州市柳北区石碑坪镇人民政府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个)
29.柳州市柳北区消防救援大队
30.柳州市柳北区法律援助中心
三、相关要求
(一)以上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部门“三定”规定,严格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与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予以公开,同时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三)在区委工作机关挂牌的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挂牌机构名义对外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四)今后,凡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区政府重新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