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北政行复〔2024〕97号
柳北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广西XXXX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XX。
被申请人:柳州市柳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12月2日作出的柳柳北城管查决字〔2024〕第X号《查封决定书》,于2024年12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12月2日作出的柳柳北城管查决字〔2024〕第X号《查封决定书》。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在XX路X号南面所建建筑物为集装箱式活动板房,根据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柳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项目清单的通知》政策,本建筑物属于豁免范畴,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被申请人称:
一、案涉建筑物不属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豁免范畴。
经被申请人现场调查并根据申请人所提供的《柳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项目清单(第一批)》,案涉建筑物为钢架结构,且总面积达到了180平方米,整体结构及建筑物用途不属于《柳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项目清单(第一批)》的豁免范畴,申请人基于该豁免而主张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理由不成立。
二、被申请人作出查封决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及法律依据充分,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对该案件进行立案后,2024年11月19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在案涉建筑物处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调查通知书,调查阶段由于无相关利害关系人出面确认,在胜利街道办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对现场进行了勘验,确认了案涉建筑物为钢架结构,壹层,未建好,面积为120平方米。2024年11月29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再次到现场进行复查,复查阶段发现该建筑物仍在继续建设,续建第一层以及加建第二层,加建面积为60平方米,总面积为180平方米。因申请人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被申请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仍未停止违法建设行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发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正在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后,当事人仍不停止建设的,经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继续建设部分等措施”,遂于2024年12月2日对该建筑物下达查封决定书,将案涉有关场所、设施或者物品进行了查封,查封行为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查封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和法律依据充分,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违法事实成立,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违法建筑进行查封的行为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和法律依据充分,不存在过错行为,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柳柳北城管查决字〔2024〕第X号《查封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2024年11月19日,被申请人对案涉建筑物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进行立案,并于当日向XX路X号南面建设建筑物利害关系人送达了柳柳北城管责停通字〔2024〕第XXX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以及柳柳北城管调字〔2024〕第XXX号《调查通知书》;由于调查阶段无相关利害关系人出面确认,在胜利街道办工作人员的见证下,被申请人对现场进行了勘验,制作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2024年11月29日本机关工作人员再次到现场进行复查,复查阶段发现该建筑物仍在继续建设,续建第一层以及加建第二层,加建面积为60平方米,总面积为180平方米。因申请人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本机关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仍未停止违法建设行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发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正在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后,当事人仍不停止建设的,经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继续建设部分等措施”的规定,2024年12月2日,根据柳北政函〔2024〕XX号《柳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授权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违法建设施工现场采取查封措施的批复》,经机关负责人批准,被申请人对案涉违法建筑物采取了查封施工现场的强制措施。由于无相关利害关系人出面确认,在胜利街道办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现场制作了《现场查封笔录》,并在现场张贴了柳柳北城管查决字〔2024〕第X号《查封决定书》。申请人对该查封决定书不服,于2024年12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12月2日作出的柳柳北城管查决字〔2024〕第X号《查封决定书》。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柳柳北城管立字〔2024〕第XXX号《立案审批表》复印件;2、柳柳北城管责改通字〔2024〕第XXX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3、柳柳北城管调字〔2024〕第XXX号《调查通知书》复印件;4、《现场勘验笔录》复印件;5、《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复印件;6、《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复印件;8、责令改正复查记录复印件;9、柳北政函〔2024〕24号《柳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授权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违法建设施工现场采取查封措施的批复》复印件;10、柳州市柳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相关事项审批表复印件;11、柳柳北城管查决字〔2024〕第X号《查封决定书》、送达回证及送达照片复印件;12、《现场查封笔录》复印件;13、见证人工作证复印件;14、查封视频。
本机关认为: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柳州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及《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5〕76号)文件规定,由柳州市的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相对集中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未经规划部门审批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处罚权。因此,被申请人具有在柳北区范围内对违法建筑进行行政处罚的行政职权。
二、2024年11月19日,被申请人对案涉建筑物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进行立案,并于当日向XX路X号南面建设建筑物利害关系人送达了柳柳北城管责停通字〔2024〕第XXX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024年11月29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再次到现场进行复查,复查阶段发现该建筑物仍在继续建设,续建第一层以及加建第二层,加建面积为60平方米,总面积为180平方米。因申请人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被申请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仍未停止违法建设行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2024年12月2日,根据柳北政函〔2024〕24号《柳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授权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违法建设施工现场采取查封措施的批复》,经机关负责人批准,被申请人对案涉违法建筑物采取了查封施工现场的强制措施。由于无相关利害关系人出面确认,在胜利街道办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现场制作了《现场查封笔录》,并在现场张贴了柳柳北城管查决字〔2024〕第X号《查封决定书》。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程序合法。
三、结合本案勘验情况,案涉建筑物为钢架结构,且总面积达到了180平方米,整体结构及建筑物用途不属于《柳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项目清单(第一批)》的豁免范畴,申请人基于该豁免而主张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理由不成立。
综上所述,柳州市柳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柳柳北城管查决字〔2024〕第X号《查封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本机关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柳州市柳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2024年12月2日作出的柳柳北城管查决字〔2024〕第X号《查封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