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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北区农业农村局

《柳北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后评估报告

来源: 柳北区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 2026-07-10 16:05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和《柳北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规定》要求,柳北区农业农村局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柳北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开展实施后评估工作,现就评估工作成果报告如下:

一、评估对象

本次实施后评估的对象《柳北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暂行办法》柳北政规〔2019〕11号),于2019年11月29日公布,自2019年11月29日起施行。因实施已满五年,应当评估实施效果。柳北区农业农村局系《柳北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起草部门和实施部门,由柳北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实施后评估工作。

二、评估目的

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要求,从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执行情况及其实施效果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评估,总结分析文件内容是否与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一致、实施后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判断是否实现出台目的,是否需要修订和废止,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三、评估内容

(一)合法性评估

《柳北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发文主体合法,符合法定权限,文件制定履行了法定程序,文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供水用水条例》的相关规定。

(二)合理性评估

《柳北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方面的制度设计总体科学合理,遵循权责一致原则配置各部门职责,各项制度设计总体符合柳北区农村供水工程实际,兼顾了行政目标与群众权益保护,该办法实施后,柳北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水平显著提升,实现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预期目标。

(三)取得成效

1.明确了责任体系,在制度上为“有人管、有人负责”提供了依据。落实了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三个责任”,将具体工程的管理责任人、服务电话等向全社会公示,强化了运行管理责任。

2.规范运行管理,对工程的管理体制、产权归属、维修养护、水质保障、水费收缴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四)存在的问题

本办法引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已被2021年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供水用水条例》所替代,《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已废止,个别条款已不再适用我区当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

四、评估结论和建议

(一)评估结论

《柳北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制定程序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规定,内容合法合规,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不相抵触。实施以来效果显著,有效实现了预期目标。但《柳北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暂行办法》中引用的部分上位依据已被新实施条例所替代,需及时对照新上位依据进行修订完善,确保柳北区管理办法与上位依据的一致性。

(二)评估建议

《柳北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建议修订。

柳北区农业农村局

2026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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