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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北区农业农村局

柳州市柳北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北农(兽药)罚〔2026〕1号

来源: 柳北区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 2026-05-25 15:40   

当事人:柳州市柳北区宠爱有家宠物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05MACQFQF78L

经营者:谢永肆   身份证号码:45**************19
经营场所:柳州市柳北区广场路10号柳州地王国际财富中心地王新天地超市内负一楼2号-2号商铺                     

当事人柳州市柳北区宠爱有家宠物店经营假兽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6年4月1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柳州市柳北区宠爱有家宠物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柳州市柳北区宠爱有家宠物店在售2盒“水霉净”和4盒“蓝宝液”2个产品涉嫌为假兽药。执法人员经电话申请,领导批准,本机关对当事人涉嫌经营假兽药的行为开展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勘验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对现场涉案的2盒“水霉净”和4盒“蓝宝液”及现场检查情况等进行拍照取证,对涉案的兽药产品实施登记保存。

2026年4月23日,本机关对涉案的兽药产品进行拟没收处理。

2026年4月26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店负责人廖某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廖某就经营假兽药情况向执法人员进行陈述。

经查柳州市柳北区宠爱有家宠物店销售的“水霉净”、“蓝宝液”2种产品外包装上均没有兽用标识、兽药名称和批准文号,但标称有用于治疗动物疾病的表述文字内容,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情形,属于假兽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之规定。当事人经营假兽药,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执法检查情

况及现场查获当事人经营假兽药行为;

2.现场检查及涉案产品照片影印件1份,证明检查现

场情况。

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涉案商品物证;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假兽药情况;

5.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被委托人的合法性;

6.谢永肆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7.廖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委托人的身份信

息;

8.《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9.购货凭证1份,证明涉案物品购进情况;

10.销售凭证1份;证明涉案物品销售情况。

2026年5月11日本机关对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柳北农(兽药)罚告〔2026〕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视其放弃了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畜牧业)》第11项”之规定,当事人涉案兽药产品货值金额为85元,不足3000元,属于违法情节较轻情形。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之规定。

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畜牧业)》第11项”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假兽药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未出售的假兽药产品“水霉净”2盒和“蓝宝液”4盒;

二、 没收违法所得7元;

三、处违法经营的假兽药货值金额85元的2.1倍罚款,计178.5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佰捌拾伍元伍角(¥185.5)。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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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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