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柳北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北农(诊疗)罚〔2026〕1号
当事人:龙金明
住所:柳北区白沙路**号
身份证件号码:45************64**
当事人龙金明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6年4月1日上午,柳北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根据政府热线市民投诉线索,前往柳州市白沙路的柳州市柳北区维度宠物医院,在该医院负责人龙金明的陪同下开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6年3月27日在未经亲自诊断、治疗的情况下,为马某的狗开具了盖有当事人姓名印章的处方笺。经电话请示领导批准,本机关于当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复印了马某的狗3月27日的急诊病历和处方笺,并对维度宠物医院的营业执照、动物诊疗许可证、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以及执法检查过程进行了拍照留存。
2026年4月9日,执法人员分别对当事人和维度宠物医院执业兽医师罗某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并提取了相关身份信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影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主体适格;
证据二:政府热线投诉工单1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证据三:维度宠物医院营业执照影印件1份、动物诊疗许可证影印件1份、3名执业兽医师资格证影印件1份,证明维度宠物医院的经营许可范围和人员资质;
证据四:《现场勘验笔录》1份,记录了马某的狗处方笺上执业兽医姓名为龙金明,而现场接诊的执业兽医师是罗某的事实;
证据五:马某的狗急诊病历复印件1份、处方笺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即开具处方的违法事实;
证据六:现场检查照片2份,证明当事人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即开具处方的违法事实;
证据七: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对执业兽医师罗某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即开具处方的违法事实;
上述证据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且均得到当事人认可,具备法定证明效力。
本机关于2026年4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柳北农(诊疗)告〔2026〕1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额度,以及当事人可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当事人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的行为,违反了《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执业兽医师应当规范填写处方笺、病历。未经亲自诊断、治疗,不得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动物诊疗有关证明文件”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且能积极配合调查,其违法行为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
本机关认为:依照《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三)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动物诊疗有关证明文件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柳州市柳北区农业农村局
2026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