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柳北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北农(渔业)罚〔2025〕2号
当事人:广西农岳农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4MAD55YEY2U
法定代表人:舒安萍
身份证件号码:42**************2X
住址:柳北区沙塘镇三合村三合花卉基地生产区东盟馆
当事人广西农岳农业有限公司经营未附有检疫证明的水生动物苗种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28日,根据政府热线投诉线索,对位于柳北区沙塘镇三合村三合花卉基地生产区东盟馆广西农岳农业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检查,在现场检查中当事人未能提供其经营的水产苗种的《动物检疫证明》。经电话申请,领导批准后对当事人涉嫌经营未附有检疫证明的水生动物苗种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开展现场勘验并制作了现场勘验记录。
2025年8月2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的负责人陈磊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陈磊对水产苗种经营情况进行陈述,并提供了黄鳝苗种购买凭证单据3份,支付记录截图影印件3份。承认经营活动中有3批次的水产苗种未附有检疫证明,3批次的货值金额合计183150元,陈磊对《询问笔录》及所提供的材料进行了签字确认。
2025年9月1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养殖场涉案未销售的水产苗种进行采样,送柳州市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站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6月25日、7月15日、8月21日,分三批次从湖南岳阳海吉星市场的仙桃市恒瑞泥鳅养殖专业合作社,共购进未附有检疫证明的黄鳝苗种合计4055斤,货值金额为183150元。
当事人经营未附有检疫证明的水生动物苗种的违法行为情况属实。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勘验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现场检查中未能提供其经营的水产苗种的动物检疫证明的事实;
2.现场照片12张,证明检查现场情况;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合法性;
4.《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明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活动的合法性;
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6.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被委托人的合法性;
7.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8.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见证人的身份信息;
9.《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未附有检疫证明的水生动物苗种的违法事实;
10.水产苗种购买凭证单据3份,证明了当事人购进未附有检疫证明的水生动物苗种的批次、时间、种类、数量、金额的情况;
11.水产苗种购买支付记录截图影印件3份,证明了当事人购进未附有检疫证明的水生动物苗种的交易事实及货值金额。
12.水生动物现场采样记录表1份,抽样取证凭证1份,证明采样情况;
13.《柳州市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站检测结果》1份,证明样品检测结果为阴性。
以上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能够互相印证,相互补充,具备证据所要求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当事人经营的水产苗种未附有检疫证明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之规定,2025年10月9日本机关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柳北农(渔业)罚告〔 2025〕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视其放弃了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同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第二章(畜牧业)第52项之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违法情节一般情形。鉴于当事人配合案件调查,对产生的纠纷积极处理和赔付,场内涉案未销售的水产苗种经柳州市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站样品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处货值金额183150元的0.31倍罚款,即罚款人民币伍万陆仟柒佰柒拾陆元伍角(¥56776.5元)的处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柳州市柳北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10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