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和《柳北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规定》要求,柳北区教育局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柳北区被撤并村小及教学点校园校产管理办法》开展实施后评估工作,现就评估工作成果报告如下:
一、评估对象
本次实施后评估的对象《柳北区被撤并村小及教学点校园校产管理办法》(柳北政发〔2009〕37号),于2009年7月20日公布,自2009年7月20日起施行。因实施已满五年,应当评估实施效果。柳北区教育局系《柳北区被撤并村小及教学点校园校产管理办法》的起草部门和实施部门,由柳北区教育局负责实施后评估工作。
二、评估目的
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要求,从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执行情况及其实施效果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评估,总结分析文件内容是否与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一致、实施后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判断是否实现出台目的,是否需要修订和废止,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三、评估内容
(一)合法性评估
1.制定主体与权限方面。 《办法》由柳北区教育局代区政府起草,经区政府审定后公布施行,制定主体适格,权限合法。《办法》内容涉及教育资产管理事项,属于区政府行政管理职权范围,不存在超越法定权限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情形。
2.与上位法的一致性方面。《办法》的核心制度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关于”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校校舍、场地和设备”的规定保持一致。第一条明确被撤并学校教育用地性质不变,土地使用权及校园校舍等财产由区教育局管理,符合国有教育资产保护的法律要求。第六条设定的责任追究条款,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法规衔接合理,未发现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情形。
3.与现行政策的协调性方面。 近年来,自治区教育厅高度重视闲置教育资产的盘活利用,明确要求优先保障教育用途、积极拓展公益功能。《办法》中关于校产出租、公益用途转化等规定,与自治区教育厅政策文件总体一致。但需关注的是,随着《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新规的出台,对农村集体资产的处置程序和利用方式提出了更高要求,《办法》部分条款需与最新政策进行衔接和更新。
(二)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评估
1.合理性方面。《办法》在权责分配上体现了分级管理、协同配合的原则。柳北区教育局作为教育资产的主管部门,对有证校产实行统一管理;对无证校产,则与乡镇政府共同组织出租,收益按照50%补贴村集体、50%补贴农村学校的比例进行分配,兼顾了国家利益与村集体权益,办法设计总体合理。第四条关于未出租校产用于村文化室、医疗室等公益用途的规定,既避免了校舍长期闲置,又满足了村民基本公共服务需求,体现了务实灵活的治理思路。然而,收益分配比例”一刀切”地确定为各50%,未能充分考虑不同校产的区位条件、建筑状况、市场价值差异及政府对支持乡村振兴政策要求,在实际执行中有些闲置校舍的出租收入分配按政府的最新政策要求及壮大村集体经济需要全额给村集体。
2.可操作性方面。《办法》在整体框架上提供了较为清晰的管理路径,但部分条款的操作细节有待完善。一是在出租管理方面,第二条和第三条对出租的方式、租赁期限、租金标准的确定机制、租金分配、合同管理要求等缺乏细化规定,给基层执行带来一定困难。二是恢复使用机制方面,第五条规定镇政府用于公益用途的校产应”无条件交还”,但未设定合理的过渡期限和交接程序,可能影响公益设施的平稳过渡。
(三)取得成效
1.资产清查与权属管理初见成效。《办法》实施以来,柳北区教育局对被撤并学校的校园、校舍及附属设施开展了全面摸底排查,建立了初步的资产台账。通过资产清查,基本掌握了辖区被撤并村小及教学点的数量分布、建筑面积、权属状况等基础信息,为后续的分类管理奠定了数据基础。
2.盘活利用模式初步确立。在《办法》的制度框架下,我区逐步形成了”出租创收+公益转化”两条主线并行的盘活路径。目前部分闲置校舍进行出租,租金收入主要用于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部分闲置校舍如村委需要用于村文化室、党员活动室、医疗室等公益用途,柳北区教育局将在满足村委公共服务需求的同时,避免了校舍的长期闲置与破败。
3.监管与责任追究机制形成震慑。《办法》第六条明确了因管理不善造成资产流失的追责机制,对擅自处置、私分校产、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等行为设定了行政追责和刑事追责的双重约束。这一规定在实施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警示和震慑作用,有效遏制了各类违规行为的发生。
4.教育用地保护意识得到增强。《办法》第一条明确“被撤并学校教育用地性质不变”,这一刚性规定在全区范围内强化了教育用地不可随意变更的社会共识。乡镇和村两委对撤并学校资产的国有属性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减少了因产权模糊导致的纠纷和矛盾。
(四)存在的问题
1.产权界定存在历史遗留难题。部分被撤并村小由于建校年代久远,其用地来源复杂,《办法》虽然规定校产统一由区教育局管理,但对于这些产权来源不清、权属存在争议的校产,缺乏具体的认定标准和处置程序。在实际执行中,部分村民对“校产归区教育局管理”的规定存在抵触情绪,认为村集体对学校建设有历史贡献,撤并后校产应当归村集体所有。这种产权认识的冲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校产的统一处置和高效盘活。
2.盘活利用方式相对单一。目前,我区对闲置校舍的利用主要局限于传统的出租。但是转为村级公益设施的模式目前还没有落实案例。
3.出租管理缺乏细化规范。《办法》第二条和第三条对校产出租仅有原则性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暴露出以下问题:一是出租方式不够规范,部分校产未经公开竞价即以协议方式出租,租金标准偏低,未能充分体现国有资产的市场价值;二是租赁期限缺乏统一标准,部分租期过长或过短,不利于资产的长期规划管理。
4.与乡村振兴战略的衔接不足。《办法》制定时间较早,在制度设计上主要聚焦于“防止资产流失”、“补贴教育经费”和“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对校产如何服务于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基层治理等更大格局的考量不够充分。当前,自治区层面大力推动农村闲置资产盘活,鼓励将闲置校舍用于发展乡村产业、文化旅游、养老托幼等新业态,而《办法》的制度框架尚未完全覆盖这些新方向,需要及时修订以适应新形势新要求。
四、评估结论和建议
(一)评估结论
《柳北区被撤并村小及教学点校园校产管理办法》制定程序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规定,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与上级文件依据不相抵触,文件总体合法。实施后效果显著,实现了预期目的。但在产权争议处置、出租管理细化、收益分配弹性、公益用途拓展等方面存在不足,可操作性有待进一步提升,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
(二)评估建议
建议《柳北区被撤并村小及教学点校园校产管理办法》修订完善部分条款后继续实施。
柳北区教育局
2026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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