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6年3月9日向韦彦群、黄惠鹏、黄新鹏依法作出并送达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柳柳北综执责拆决字〔2025〕第90215号)。
因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我局发现认定调查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向韦彦群、黄惠鹏、黄新鹏已作出并送达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柳柳北综执责拆决字〔2025〕第90215号),同时一并撤销2026年2月2日已作出并送达的《柳州市柳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告知书》(柳柳北综执责拆告字〔2025〕第90215号)。
特此公告。
柳州市柳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