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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知识库

来源: 柳北民政局  |   发布日期: 2025-07-22 09:05    |  作者:

1、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履行哪些职责?

答:(一)办理婚姻登记;

(二)补发婚姻登记证件(包括结婚证、离婚证);

(三)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

(四)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

(五)宣传婚姻法律法规,破除高额彩礼等陈规陋习,倡导文明婚俗;

(六)提供颁证仪式等服务;

(七)按规定做好综合性婚姻家庭服务指导工作。

2、婚姻登记全国通办后,受理结婚登记申请条件有哪些?

一)申请事项属于该婚姻登记处职能范围;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亲自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生日当天可以受理;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合影证件照;(第八十九条:本规范规定的当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记证件照,应当为同一底版、单一底色的近期半身正面免冠证件照,不使用婚纱照、剧照、艺术照等。)

(八)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和书面材料。(第二十九条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出具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因故不能出具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机关核查信息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第三十五条 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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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知识库
来源:柳北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5-07-22 09:05

1、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履行哪些职责?

答:(一)办理婚姻登记;

(二)补发婚姻登记证件(包括结婚证、离婚证);

(三)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

(四)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

(五)宣传婚姻法律法规,破除高额彩礼等陈规陋习,倡导文明婚俗;

(六)提供颁证仪式等服务;

(七)按规定做好综合性婚姻家庭服务指导工作。

2、婚姻登记全国通办后,受理结婚登记申请条件有哪些?

一)申请事项属于该婚姻登记处职能范围;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亲自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生日当天可以受理;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合影证件照;(第八十九条:本规范规定的当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记证件照,应当为同一底版、单一底色的近期半身正面免冠证件照,不使用婚纱照、剧照、艺术照等。)

(八)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和书面材料。(第二十九条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出具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因故不能出具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机关核查信息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第三十五条 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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