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欢迎访问广西柳州柳北区人民政府网站!    

离婚登记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发布日期: 2025-07-21 09:20    |  作者:

第五章 离婚登记

第四十六条 离婚登记按照申请—受理—三十日—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七条 受理离婚登记的条件是:

(一)申请事项属于该婚姻登记处职能范围;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同版证件照;(七)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

第四十八条 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分开询问当事人双方的身份信息、离婚意愿、是否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离婚协议;

(二)查看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查看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一方当事人结婚证丢失的,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双方当事人结婚证都丢失的,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或信息共享获取的婚姻登记电子档案,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当事人提交的结婚证或结婚登记档案上的信息与当事人现身份信息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身份信息一致的证明材料。

(四)通过身份信息识别比对设备进行人证校验、指纹比对;

(五)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书面材料;

(六)当事人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见附件7);

《离婚登记申请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

(七)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第四十九条 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见附件8)。

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见附件9)的,应当出具。

第五十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见附件10),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见附件11)。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见附件12),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

自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自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一方当事人不愿意离婚,另一方当事人坚持离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第五十一条 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离婚登记过程中,可以根据当事人意愿及时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开展心理辅导、调解等工作,并填写《婚姻家庭辅导服务记录表》。

第五十二条 自本规范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自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双方当事人应当持本规范第四十七条第(四)至(七)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离婚登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分开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并进行笔录,笔录当事人阅后签名;

(二)查验本规范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证件和材料;

(三)通过身份信息识别比对设备进行人证校验、指纹比对;

(四)当事人现场填写《婚姻登记个人信用风险告知书》;

(五)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见附件13);

《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

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六)当事人提交离婚协议书原件1份,登记员复印2份后,现场见证当事人双方在3份离婚协议书上签名并按指纹、填写日期。

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一份并自行保存,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在当事人持有的两份离婚协议书上加盖“此件与存档件一致,涂改无效。××××婚姻登记处××××年××月××日”的长方形红色印章并填写日期。多页离婚协议书同时在骑缝处加盖此印章,骑缝处不填写日期。当事人亲自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原件存档。婚姻登记机关在存档的离婚协议书加盖“××××婚姻登记处存档件××××年××月××日”的长方形红色印章并填写日期,多页离婚协议书同时在骑缝处加盖此印章,骑缝处不填写日期。

当事人因离婚协议书遗失等原因,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复印其离婚协议书的,按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调取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机关在离婚协议书复印件空白处加盖“此件与存档件一致,涂改无效。 ××××婚姻登记处××××年××月××日”的长方形红色印章并填写查档日期。

第五十三条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  《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核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见附件14)和离婚证。

《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分别参照本规范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填写。

第五十四条 婚姻登记员在完成离婚证填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对、检查。对打印或者书写错误、证件被污染或者损坏的,应当将证件报废处理后,再重新填写。

第五十五条 发给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并按指纹。

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二)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形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复印存档,原件退还当事人;

(三)将离婚证及协议书发给离婚当事人,完成离婚登记。

离婚登记完成后,当事人要求更换离婚协议书或变更离婚协议内容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第五十六条 婚姻登记员每办完一对离婚登记,应当依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对应当存档的材料进行整理、扫描、保存,不得出现原始材料丢失、损毁情况。

第五十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 (见附件15)的,应当出具。

当事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登记机关还应当指引其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进行离婚。

第五十八条 自本规范第五十条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的30日后,男女双方申请离婚登记的,应当按照本规范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离婚申请。



我要看
离婚登记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发布时间:2025-07-21 09:20

第五章 离婚登记

第四十六条 离婚登记按照申请—受理—三十日—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七条 受理离婚登记的条件是:

(一)申请事项属于该婚姻登记处职能范围;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同版证件照;(七)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

第四十八条 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分开询问当事人双方的身份信息、离婚意愿、是否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离婚协议;

(二)查看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查看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一方当事人结婚证丢失的,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双方当事人结婚证都丢失的,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或信息共享获取的婚姻登记电子档案,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当事人提交的结婚证或结婚登记档案上的信息与当事人现身份信息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身份信息一致的证明材料。

(四)通过身份信息识别比对设备进行人证校验、指纹比对;

(五)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书面材料;

(六)当事人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见附件7);

《离婚登记申请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

(七)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第四十九条 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见附件8)。

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见附件9)的,应当出具。

第五十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见附件10),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见附件11)。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见附件12),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

自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自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一方当事人不愿意离婚,另一方当事人坚持离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第五十一条 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离婚登记过程中,可以根据当事人意愿及时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开展心理辅导、调解等工作,并填写《婚姻家庭辅导服务记录表》。

第五十二条 自本规范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自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双方当事人应当持本规范第四十七条第(四)至(七)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离婚登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分开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并进行笔录,笔录当事人阅后签名;

(二)查验本规范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证件和材料;

(三)通过身份信息识别比对设备进行人证校验、指纹比对;

(四)当事人现场填写《婚姻登记个人信用风险告知书》;

(五)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见附件13);

《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

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六)当事人提交离婚协议书原件1份,登记员复印2份后,现场见证当事人双方在3份离婚协议书上签名并按指纹、填写日期。

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一份并自行保存,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在当事人持有的两份离婚协议书上加盖“此件与存档件一致,涂改无效。××××婚姻登记处××××年××月××日”的长方形红色印章并填写日期。多页离婚协议书同时在骑缝处加盖此印章,骑缝处不填写日期。当事人亲自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原件存档。婚姻登记机关在存档的离婚协议书加盖“××××婚姻登记处存档件××××年××月××日”的长方形红色印章并填写日期,多页离婚协议书同时在骑缝处加盖此印章,骑缝处不填写日期。

当事人因离婚协议书遗失等原因,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复印其离婚协议书的,按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调取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机关在离婚协议书复印件空白处加盖“此件与存档件一致,涂改无效。 ××××婚姻登记处××××年××月××日”的长方形红色印章并填写查档日期。

第五十三条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  《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核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见附件14)和离婚证。

《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分别参照本规范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填写。

第五十四条 婚姻登记员在完成离婚证填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对、检查。对打印或者书写错误、证件被污染或者损坏的,应当将证件报废处理后,再重新填写。

第五十五条 发给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并按指纹。

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二)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形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复印存档,原件退还当事人;

(三)将离婚证及协议书发给离婚当事人,完成离婚登记。

离婚登记完成后,当事人要求更换离婚协议书或变更离婚协议内容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第五十六条 婚姻登记员每办完一对离婚登记,应当依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对应当存档的材料进行整理、扫描、保存,不得出现原始材料丢失、损毁情况。

第五十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 (见附件15)的,应当出具。

当事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登记机关还应当指引其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进行离婚。

第五十八条 自本规范第五十条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的30日后,男女双方申请离婚登记的,应当按照本规范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离婚申请。



主办单位: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柳北区政务网络服务中心
地址:柳州市柳北区胜利路12-8号
邮编:545002 网站技术维护电话:0772-2538003
网站标识码:450205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