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权益保障政策

解读《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来源: 柳北区人社局  |   发布日期: 2024-06-27 15:18    |  作者:

年休假其实是带薪年休假的简称,是劳动者连续工作满1年后每年依法享有的保留职务和工资的一定期限连续休息的假期。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行,使职工得到更好的休息,这有利于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也有利于劳动者在经过充分的休息后以更充沛的精力投入生产和工作。

一、《条例》解读

(一)《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解读:可以看出来,享受年休假的基本条件是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以上。

(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解读:可以看出来,是否能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要根据累计工作年限、享受寒暑假时间、请病假的时间来看。

(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解读:可以看出来,年休假是可以跨年休的。

二、常见问题

(一)在不同单位累计工作1年以上可以享受年休假吗?

答:可以。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等有关规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二)职工在上一家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新进用人单位后享受年休假吗?

答:享受。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即:(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三)离职时年休假没休完怎么办?

答:可以获得工资报酬。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四)哪些假期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答:《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