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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政策宣传月】广西支持开展培训和服务政策清单

来源: 柳北区人社局  |   发布日期: 2025-09-23 16:35    |  作者:

为有效把就业创业政策向基层、向群众讲清讲透,进一步提升政策覆盖面、知晓度、落实率,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9月起,我区按自治区、柳州市相关要求,开展就业政策宣传月活动,为广大群众和用人单位送上就业创业政策服务清单“大礼包”。今天送上的是支持开展培训和服务政策清单。

广西支持开展培训和服务政策清单

1.职业培训补贴

政策内容:1)六类人员就业技能培训。六类人员参加目录内职业培训机构组织的就业技能培训,并通过职业技能评价取得职业技能类证书(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下同),按照广西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基准(见附表)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2)劳动预备制培训。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通过一个学年(按10个月计)的培训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照普通技工院校文科类学员3100/·学年、工科类学员3500/·学年;自治区重点技工学校文科类学员3500/·学年、工科类学员4000/·学年;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文科类学员3800/·学年、工科类学员4200/·学年;高级技工学校文科类学员4000/·学年、工科类学员4500/·学年;技师学院文科类学员4500/·学年、工科类学员5000/·学年的标准给予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除给予培训补贴外,按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

3)创业培训。有明确创业意愿的六类人员通过先垫后补方式,参加有资质的创业培训机构组织开展的创业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类合格证书的,按一定标准给予补贴。

参加“产生你的企业想法”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为300/人。

参加“创办你的企业”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200/人。

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创业人员参加“改善你的企业”培训或“扩大你的企业”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800/人。

参加网络创业培训后取得《网络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人。

参加创业模拟实训或网络创业模拟实训后取得《创业模拟实训合格证书》或《网络创业模拟实训合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为800/人。

参加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模拟实训)应先参加“创办你的企业”培训或网络创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模拟实训)补贴可与“创办你的企业”培训或网络创业培训补贴同时享受。

4)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企业新录用的六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职业培训机构目录内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培训后取得证书的,按照广西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基准给予岗位技能培训补贴。

5)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职业(工种)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版)》规定的第六大类所有职业(工种)或第四大类中的第二中类职业(工种)。培训对象主要是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员工,由企业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培训目标以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中高级技能人才为重点。培训期限一般为1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至3年。企业技能岗位在职职工按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的,按照中级工5000/·年、高级工6000/·年、技师8000/·年、高级技师10000/·年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培训后未能达到培训目标的,按不超过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

6)企业职工技师培训。企业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参加技师培训,培训后取得证书的,按照广西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基准给予岗位技能培训补贴。

7)符合条件人员项目制培训。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可按规定通过项目制方式,向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服务,按规定对国家重大改革中的失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拨付按照当地政府购买服务要求执行。国家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六类人员包括: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

2.职业技能评价补贴

政策内容: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符合规定证书(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六类人员,按照该职业(工种)的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给予职业技能评价补贴,拨付给补贴对象的评价补贴不得超过其所支付的实际费用。职业技能评价补贴每人累计最多享受3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得重复享受,获得高等级证书的不得再申领同一职业(工种)低等级证书补贴。

3.技能提升补贴

政策内容:参加失业保险12个月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1次技能提升补贴,不得和职业培训补贴重复享受。已持有同一职业(工种)高等级证书或享受相应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等级证书补贴。每人每年可享受1次补贴,对取得急需紧缺职业(工种)证书的,在此基础上增加2次补贴次数。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51231日。

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技师(二级)2200元、高级技师(一级)25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符合我区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的,技能提升补贴标准在一般职业(工种)对应等级的补贴标准基础上提高20%

4.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

政策内容:重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等支出。全区每年建设5个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每个补助300—700万元;每年建设5个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每个补助10—30万元;每年建设10个自治区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每个补助300万元;每年建设10个自治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每个补助50万元;每年建设5个自治区级世界技能大赛项目集训基地,每个补助200万元。

设区市可设立本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项目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自治区级标准的50%。如各地补助标准高于自治区级标准的50%,差额部分由各地安排资金解决。

5.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政策内容:1)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主要用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就业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支出。

2)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补助。对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含政府设立的就业服务站、就业驿站、零工市场等)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可根据工作量、专业性和成效等,给予一定补助;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自行组织开展或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可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等,给予一定补助。服务补助的具体标准和申请流程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举办的招聘活动和就业创业服务,不再享受该补助。

3)创业孵化基地补助。创业孵化基地相关补贴及示范基地奖补,按照自治区和当地创业孵化基地有关规定执行。

4)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各地可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中的就业公共服务项目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服务成果验收和金额拨付标准按各地签订的政府购买服务协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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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政策宣传月】广西支持开展培训和服务政策清单
来源:柳北区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5-09-23 16:35

为有效把就业创业政策向基层、向群众讲清讲透,进一步提升政策覆盖面、知晓度、落实率,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9月起,我区按自治区、柳州市相关要求,开展就业政策宣传月活动,为广大群众和用人单位送上就业创业政策服务清单“大礼包”。今天送上的是支持开展培训和服务政策清单。

广西支持开展培训和服务政策清单

1.职业培训补贴

政策内容:1)六类人员就业技能培训。六类人员参加目录内职业培训机构组织的就业技能培训,并通过职业技能评价取得职业技能类证书(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下同),按照广西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基准(见附表)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2)劳动预备制培训。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通过一个学年(按10个月计)的培训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照普通技工院校文科类学员3100/·学年、工科类学员3500/·学年;自治区重点技工学校文科类学员3500/·学年、工科类学员4000/·学年;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文科类学员3800/·学年、工科类学员4200/·学年;高级技工学校文科类学员4000/·学年、工科类学员4500/·学年;技师学院文科类学员4500/·学年、工科类学员5000/·学年的标准给予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除给予培训补贴外,按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

3)创业培训。有明确创业意愿的六类人员通过先垫后补方式,参加有资质的创业培训机构组织开展的创业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类合格证书的,按一定标准给予补贴。

参加“产生你的企业想法”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为300/人。

参加“创办你的企业”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200/人。

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创业人员参加“改善你的企业”培训或“扩大你的企业”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800/人。

参加网络创业培训后取得《网络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人。

参加创业模拟实训或网络创业模拟实训后取得《创业模拟实训合格证书》或《网络创业模拟实训合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为800/人。

参加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模拟实训)应先参加“创办你的企业”培训或网络创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模拟实训)补贴可与“创办你的企业”培训或网络创业培训补贴同时享受。

4)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企业新录用的六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职业培训机构目录内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培训后取得证书的,按照广西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基准给予岗位技能培训补贴。

5)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职业(工种)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版)》规定的第六大类所有职业(工种)或第四大类中的第二中类职业(工种)。培训对象主要是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员工,由企业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培训目标以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中高级技能人才为重点。培训期限一般为1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至3年。企业技能岗位在职职工按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的,按照中级工5000/·年、高级工6000/·年、技师8000/·年、高级技师10000/·年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培训后未能达到培训目标的,按不超过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

6)企业职工技师培训。企业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参加技师培训,培训后取得证书的,按照广西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基准给予岗位技能培训补贴。

7)符合条件人员项目制培训。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可按规定通过项目制方式,向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服务,按规定对国家重大改革中的失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拨付按照当地政府购买服务要求执行。国家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六类人员包括: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

2.职业技能评价补贴

政策内容: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符合规定证书(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六类人员,按照该职业(工种)的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给予职业技能评价补贴,拨付给补贴对象的评价补贴不得超过其所支付的实际费用。职业技能评价补贴每人累计最多享受3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得重复享受,获得高等级证书的不得再申领同一职业(工种)低等级证书补贴。

3.技能提升补贴

政策内容:参加失业保险12个月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1次技能提升补贴,不得和职业培训补贴重复享受。已持有同一职业(工种)高等级证书或享受相应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等级证书补贴。每人每年可享受1次补贴,对取得急需紧缺职业(工种)证书的,在此基础上增加2次补贴次数。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51231日。

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技师(二级)2200元、高级技师(一级)25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符合我区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的,技能提升补贴标准在一般职业(工种)对应等级的补贴标准基础上提高20%

4.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

政策内容:重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等支出。全区每年建设5个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每个补助300—700万元;每年建设5个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每个补助10—30万元;每年建设10个自治区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每个补助300万元;每年建设10个自治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每个补助50万元;每年建设5个自治区级世界技能大赛项目集训基地,每个补助200万元。

设区市可设立本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项目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自治区级标准的50%。如各地补助标准高于自治区级标准的50%,差额部分由各地安排资金解决。

5.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政策内容:1)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主要用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就业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支出。

2)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补助。对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含政府设立的就业服务站、就业驿站、零工市场等)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可根据工作量、专业性和成效等,给予一定补助;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自行组织开展或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可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等,给予一定补助。服务补助的具体标准和申请流程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举办的招聘活动和就业创业服务,不再享受该补助。

3)创业孵化基地补助。创业孵化基地相关补贴及示范基地奖补,按照自治区和当地创业孵化基地有关规定执行。

4)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各地可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中的就业公共服务项目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服务成果验收和金额拨付标准按各地签订的政府购买服务协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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