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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规定和依据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   发布日期: 2026-07-28 11:10    |  作者: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四十四条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转让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办理机动车迁出,共同所有人变更,转让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两年内提出申请;

(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且使用原号牌号码一年以上;

(三)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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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规定和依据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发布时间:2026-07-28 11:10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四十四条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转让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办理机动车迁出,共同所有人变更,转让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两年内提出申请;

(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且使用原号牌号码一年以上;

(三)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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