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是在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之前,由房屋登记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颁发的权属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条: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因此,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都属于不动产权属证书。如需更换为不动产权证书,可到不动产所属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是在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之前,由房屋登记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颁发的权属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条: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因此,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都属于不动产权属证书。如需更换为不动产权证书,可到不动产所属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