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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民发〔2021〕50号 柳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柳州市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柳州市民政局  |   发布日期: 2022-03-15 18:55    |  作者: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民 政 局 文 件


柳民发〔2021〕50号

柳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柳州市居家和

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

根据《柳州市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实施方案》(柳政办〔202188号)要求,进一步规范项目管理,细化工作流程,确保提升行动项目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柳州市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积极推进落实,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柳州市民政局

20211112日

柳州市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

项目实施细则

根据《柳州市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实施方案》(柳政办〔202188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项目管理,细化工作流程,确保提升行动项目工作顺利开展,现结合柳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对象范围

第一条柳州市五城区(不含新区)范围内,具有柳州市户籍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均为实施对象:

(一)年满60周岁(含)的失能、半失能散居特困供养对象;

(二)年满60周岁(含)的失能、半失能低保对象;

(三)年满60周岁(含)的失能、半失能低收入对象;

(四)年满60周岁(含)享受重度残疾人特困生活补助的失能、半失能对象;

失能、半失能情况需经第三方机构评估认定。

第二条各城区可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将低于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00/月,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00/月)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纳入实施范围。

二、提供主体

第三条家庭养老床位建设主体(以下简称建床机构)。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涉及的适老化改造、智能化改造、老年用品配置等,由各城区民政局通过政府购买等方式,选取家装、通讯、科技类专业化企业或养老服务机构提供。

第四条居家养老上门服务主体(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由各城区民政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选取一家或多家依法登记,有能力,有经验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经营范围和组织章程中包含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种类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提供。

三、建设标准

第五条居家适老化改造。建床机构根据第三方机构评估结果,经老年人及其家属同意,参照《柳州市家庭养老床位建设适老化改造项目清单》(详见附件1)对老年人住所的卧室、卫生间、浴室等经常活动的位置进行必要的适老化改造。以养老床位为中心,配置照护服务所需的康复器具、辅助设备,使居家环境基本满足失能老年人居家养老安全需求和服务条件。

第六条智能化设备配置。建床机构根据第三方机构评估结果,经老年人及其家属同意,参照《柳州市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智能化设备清单》(详见附件2)为养老床位配置必要的智能化设备,原则上必须包括紧急呼叫设备、视频监控、智能穿戴设备、生命体征监测等。

已享受自治区民政厅居家适老化改造和柳州市居家适老化改造的对象,只进行智能化改造。

四、服务标准

第七条服务机构参照《柳州市家庭养老床位基本服务指导清单》(详见附件3),合理设置服务套餐,至少应提供三类服务套餐可选:

套餐一:适用于经评估照护需求等级为1级的老年人,每月上门服务次数不低于2次,每月服务时长不少于4小时。

套餐二:适用于经评估照护需求等级为2级的老年人,每月上门服务次数不低于3次,每月服务时长不少于6小时;

套餐三:适用于经评估照护需求等级为3级的老年人,每月上门服务次数不低于4次,每月服务时长不少于8小时。

第八条服务机构每天至少通过信息设备查房1次,及时掌握签约老年人的身体状况和需求。

五、资金安排

第九条照护需求及服务评估费用。各城区根据辖区所分配的床位数,按400/床的标准支付评估费用。

第十条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补助。根据床位建设及设施设备购置费用,按照实际产生金额,给予建床机构平均每张床位不超过4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改造需求较大的床位,可适当增加补助经费,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00元,每张床位限补助一次。同一家庭有2名(含)以上老年人申请的,对共同使用的适老化和智能化设施设备不再重复补助。

第十一条居家上门服务补助。经评估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由签约服务机构提供上门服务,按套餐类别给予服务机构不同标准的补助:

套餐一:按200元/床•月的标准予以补助;

套餐二:按300/床•月的标准予以补助;

套餐三:按400/床•月的标准予以补助。

各城区可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增加扶持政策,提高补助标准,进一步加大对家庭养老床位的扶持力度。

第十二条绩效评价费用。市民政局通过政府购买的方式,选择第三方绩效评价机构对提升行动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六、工作步骤

第十三条确定对象。各城区民政局根据实施对象范围,摸排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及其建设家庭养老床位意愿,拟定实施对象名单。

第十四条开展评估。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老年人进行能力、医疗照护、家居环境及适老化改造等方面的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评定照护需求等级,确定适老化改造方案及服务需求。

第十五条建设床位。服务机构根据已确定的居家适老化改造方案和智能化产品配置方案进行床位建设。床位建设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市民政局应组织各城区民政局联合第三方评估机构,采取城区之间交叉验收的方式,对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情况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照护服务。服务机构经与老年人及其家属协商确定家庭养老床位服务计划后,与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收费标准等内容,并按照协议为签约老年人上门提供家庭养老床位服务。

第十七条跟踪反馈。服务机构依托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更新老年人健康档案,并根据老年人身体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服务计划。

第十八条项目验收。各城区应根据金民工程“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版块采集信息(详见附件4)要求,收集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情况、家庭养老床位质量管理、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提供情况、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质量管理相关信息,于20221月底前上报市民政局。20222月底前,各城区民政局应联合评估机构、建床机构、服务机构,收集整理工作台账资料,撰写工作总结,迎接国家、区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的项目验收。

七、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服务机构每月应至少开展一次自查,将服务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安全风险防范机制等内容纳入运营月报。

第二十条各城区严格按照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的要求,迅速完善区级养老服务综合平台相关功能,并与市级平台进行对接,指导服务机构按照要求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将老年人基础信息、服务机构信息、评估机构信息、床位信息、设备信息(含适老化及智能设备)、服务协议、服务数据、评估结果等推送至市级信息平台,纳入市、区养老服务综合平台进行监管,围绕服务质量、资金有效使用、服务满意度评价等方面制定切实可行的项目监管措施:

(一)每季度对家庭养老床位的管理情况、服务机构的质量、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与监督,按照服务对象总数5%的比例回访辖区内的服务对象(可采用电话回访、入户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并做好回访记录。

(二)每季度对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在服务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存在问题的服务机构,要及时约谈,限期整改或收回已发放的补助资金。

(三)建立独立的账务核算制度,加强对补贴专项资金的管理,自觉接受各级部门及社会的监督,不得挤占、挪用补贴资金,并每季度向市级民政、财政部门提供财务报表。

第二十一条市民政局要将提升行动项目纳入养老服务综合监管范围,联合市财政局不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并向社会公告项目进展情况。20222月底前,市民政局应委托第三方绩效评价机构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取得的成效进行评价。

八、宣传推广

第二十二条各城区要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的政策宣传,积极动员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及其家庭参与支持,营造有利于项目实施的良好氛围。项目资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者社会公益活动等,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标识。

九、施行时间

第二十三条此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柳州市家庭养老床位建设适老化改造项目清单

2.柳州市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智能化设备清单

3.柳州市家庭养老床位基本服务指导清单

4.金民工程“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版块采集信息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州市民政局办公室    2021年11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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