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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的通知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2025-06-16 10:49    |  作者: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市税务局,自治区社保中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 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持续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助力提升职业技能,兜牢失业保障底线,全力促发展保民生,根据《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 稳岗惠民政策措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18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区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有关工作通知如 下:

一、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一)适用范围和条件。 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 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 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 稳岗返还。

上年度及申请稳岗返还时被确定为严重失信企业、受环保处 罚企业不享受此政策;列入出清名单的僵尸企业不享受此政策。

(二)返还标准。 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 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上年度实际缴 纳失业保险费不含补缴的历年欠费和滞纳金。社会团体、基金会、 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的返还比例参照中小微企业执行。

(三)资金用途。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 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 生产经营成本支出。

(四)规范劳务派遣单位申领。 继续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 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有 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24〕26号)中明确的适用范围、经 办模式、资金分配、需提交材料、资金使用监管等内容,规范劳务派遣单位申领稳岗返还资金。

(五)执行期限。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二 、延续实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

( 一 )适用范围。 参加失业保险12个月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 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 等级证书的,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二)申领条件。同 一 职业(工种)同 一 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 1次技能提升补贴,不得和职业培训补贴重复享受。已持有同 一职业(工种)高等级证书或享受相应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等级 证书补贴。每人每年可享受1次补贴,对取得急需紧缺职业(工种)证书的,在此基础上增加2次补贴次数。

(三)补贴标准。 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 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技师(二级)2200元、高级技师 (一级)25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符合我区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的,技能提升补贴标准在 一 般职业(工种)对应等级 的补贴标准基础上提高20%。

(四)执行期限。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三 、扎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 一)做好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 缴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价格临时补贴等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

(二)做好大龄失业人员保障工作。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 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24〕61号)  明确的人员范围、支付标准、经办服务、停缴情形、风险防控等, 认真做好大龄失业人员保障工作。

四、强化经办服务管理

(一)畅通稳岗返还申请渠道。坚持“方便、快捷、规范、 安全”的原则,继续实行“免申即享”和企业自主申请相结合的 经办模式发放稳岗返还资金。通过后台数据比对能精准筛查符合 条件的企业,通过信息系统、短信、书面等多种方式推送信息,  经其确认后发放资金;对未及时确认的或无法精准筛查的企业,  要主动联系提醒其按规定及时办理。指导劳务派遣单位主动申请, 并按规定及时拨付和使用资金,指导其与用工单位沟通,避免出 现截滞留问题。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开设服务窗口,便于企 业申请稳岗返还资金。

(二)明确资金发放账户及加强监管。要将稳岗返还资金发 放到符合条件企业的对公账户。对没有对公账户的企业,可将稳 岗返还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协助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 费的账户。无对公账户、缴纳社会保险费账户及其他企业账户的 参保单位(以下称无账户参保单位),符合条件的,经无账户参保 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稳岗返还资金经公示后,可发放 到无账户参保单位提供的其他合法合规银行账户。

五、强化基金风险防控

(一)加强基金运行情况监测。 要全面落实失业保险自治区 级统筹“七统一”管理要求,加强失业保险费征缴管理,密切关 注失业保险基金运行状况,确保基金平稳安全可持续发展。 

(二)做好基金风险防控。要精准界定人员范围,已进行灵 活就业人员登记的人员,不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失业保险金。 要加强业务数据共享比对,重点核查持参保地或领金地以外所获 证书、批量持同一评价机构所发证书申领技能提升补贴等情形;  加强异地重复领取、生存状态或身份状态异常人员领取、短期参 保领取失业保险金等疑点数据排查,切实防范冒领骗取和多发错 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技能提升补贴业务时,要确保证岗相 适,进一步提高补贴政策针对性和实效性。要规范经办管理,推 动风险防控关口前移,加强对高风险行为、群体的事前防控。要 严格内部控制,加强日常检查,更新完善内控风险点。严格执行社保基金要情报告制度。六、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宣传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落实失业  保险稳岗惠民政策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根据本地实际细化实化工 作举措,与壮大实体经济推动高质量发展、 “社保服务进万家” 等工作协同推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加 强沟通对接、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推动政策落地见效。

(二)加强政策宣传。要利用“报、网、端、微、屏”等宣传平台,通过手机短信、广西“数智人社”信息系统及“广西电子税务局”弹窗提醒、“广西人社”APP 推送、上门服务等方式, 多渠道投放政策信息、推送申领渠道、加强政策宣传解读,让企 业、群众在最短时间内知晓政策内容、享受政策红利,最大限度 地发挥政策效应。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广西税务局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5年5月28日



政策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的通知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06-16 10:49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市税务局,自治区社保中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 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持续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助力提升职业技能,兜牢失业保障底线,全力促发展保民生,根据《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 稳岗惠民政策措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18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区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有关工作通知如 下:

一、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一)适用范围和条件。 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 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 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 稳岗返还。

上年度及申请稳岗返还时被确定为严重失信企业、受环保处 罚企业不享受此政策;列入出清名单的僵尸企业不享受此政策。

(二)返还标准。 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 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上年度实际缴 纳失业保险费不含补缴的历年欠费和滞纳金。社会团体、基金会、 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的返还比例参照中小微企业执行。

(三)资金用途。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 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 生产经营成本支出。

(四)规范劳务派遣单位申领。 继续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 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有 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24〕26号)中明确的适用范围、经 办模式、资金分配、需提交材料、资金使用监管等内容,规范劳务派遣单位申领稳岗返还资金。

(五)执行期限。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二 、延续实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

( 一 )适用范围。 参加失业保险12个月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 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 等级证书的,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二)申领条件。同 一 职业(工种)同 一 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 1次技能提升补贴,不得和职业培训补贴重复享受。已持有同 一职业(工种)高等级证书或享受相应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等级 证书补贴。每人每年可享受1次补贴,对取得急需紧缺职业(工种)证书的,在此基础上增加2次补贴次数。

(三)补贴标准。 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 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技师(二级)2200元、高级技师 (一级)25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符合我区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的,技能提升补贴标准在 一 般职业(工种)对应等级 的补贴标准基础上提高20%。

(四)执行期限。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三 、扎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 一)做好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 缴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价格临时补贴等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

(二)做好大龄失业人员保障工作。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 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24〕61号)  明确的人员范围、支付标准、经办服务、停缴情形、风险防控等, 认真做好大龄失业人员保障工作。

四、强化经办服务管理

(一)畅通稳岗返还申请渠道。坚持“方便、快捷、规范、 安全”的原则,继续实行“免申即享”和企业自主申请相结合的 经办模式发放稳岗返还资金。通过后台数据比对能精准筛查符合 条件的企业,通过信息系统、短信、书面等多种方式推送信息,  经其确认后发放资金;对未及时确认的或无法精准筛查的企业,  要主动联系提醒其按规定及时办理。指导劳务派遣单位主动申请, 并按规定及时拨付和使用资金,指导其与用工单位沟通,避免出 现截滞留问题。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开设服务窗口,便于企 业申请稳岗返还资金。

(二)明确资金发放账户及加强监管。要将稳岗返还资金发 放到符合条件企业的对公账户。对没有对公账户的企业,可将稳 岗返还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协助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 费的账户。无对公账户、缴纳社会保险费账户及其他企业账户的 参保单位(以下称无账户参保单位),符合条件的,经无账户参保 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稳岗返还资金经公示后,可发放 到无账户参保单位提供的其他合法合规银行账户。

五、强化基金风险防控

(一)加强基金运行情况监测。 要全面落实失业保险自治区 级统筹“七统一”管理要求,加强失业保险费征缴管理,密切关 注失业保险基金运行状况,确保基金平稳安全可持续发展。 

(二)做好基金风险防控。要精准界定人员范围,已进行灵 活就业人员登记的人员,不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失业保险金。 要加强业务数据共享比对,重点核查持参保地或领金地以外所获 证书、批量持同一评价机构所发证书申领技能提升补贴等情形;  加强异地重复领取、生存状态或身份状态异常人员领取、短期参 保领取失业保险金等疑点数据排查,切实防范冒领骗取和多发错 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技能提升补贴业务时,要确保证岗相 适,进一步提高补贴政策针对性和实效性。要规范经办管理,推 动风险防控关口前移,加强对高风险行为、群体的事前防控。要 严格内部控制,加强日常检查,更新完善内控风险点。严格执行社保基金要情报告制度。六、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宣传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落实失业  保险稳岗惠民政策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根据本地实际细化实化工 作举措,与壮大实体经济推动高质量发展、 “社保服务进万家” 等工作协同推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加 强沟通对接、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推动政策落地见效。

(二)加强政策宣传。要利用“报、网、端、微、屏”等宣传平台,通过手机短信、广西“数智人社”信息系统及“广西电子税务局”弹窗提醒、“广西人社”APP 推送、上门服务等方式, 多渠道投放政策信息、推送申领渠道、加强政策宣传解读,让企 业、群众在最短时间内知晓政策内容、享受政策红利,最大限度 地发挥政策效应。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广西税务局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5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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