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北锦办发〔2022〕26号
关于印发《柳北区锦绣街道办事处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问责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村、社区、街道各有关部门:
现将《柳北区锦绣街道办事处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问责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柳北区锦绣街道办事处
2022年8月1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北区锦绣街道党政办 2022年8月16日印发
柳北区锦绣街道办事处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问责制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国统字(2018) 170 号),防范和严肃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保障统计数据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任务,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应当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完善统计法律制度,健全统计管理体制,推动改革干部政绩考核机制,强化统计普法宣传教育,严惩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严肃追究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人责任,努力形成不敢、不能、不想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氛围,为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供扎实的体制机制保障。
第三条坚持依法统计原则。领导干部及统计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和维护《统计法》的权威。对于违反《统计法》的领导干部及统计人员,必须严肃处理。
第四条 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人员。凡是违犯《统计法》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条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领导干部和统计人员违犯《统计法》《规定》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统计法》《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等统计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第六条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施违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统计法》的领导干部和统计人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七条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统计法》的领导干部和统计人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八条本条例适用于违反《统计法》的锦绣街道办事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街道统计人员和各村委、社区主要领导及统计人员。
第九条领导班子及统计人员违反《统计法》等其他法律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十条街道、村及社区领导人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造成不良后后果的,给予记过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成者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相关部门统计人员,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违反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布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的;
(二)未经本人同意,泄露统计调查对象个人、家庭资料的;
(三)泄露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的。
第十四条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到记过处分的,当年度不得评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受到记大过或严重警告的,2年内不得评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受到撤销职务处分的,5年内不得参与年度评级。
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问责制度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全面从严治党、推进标本兼治,最根本的就在于领导干部和统计人员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究。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要紧紧围绕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强化问责,倒逼责任落实,确保党中央的集中统-领导,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确保统计数据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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