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城工委发〔2021〕 14 号
关于印发《钢城街道党工委会议议事制度》的通知
各社区党委、居委会,街道各部门:
经街道党工委研究,现将《钢城街道党工委会议议事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柳北区钢城街道工作委员会
2021年10月25日
钢城街道党政办公室 2021年10月25日印发
钢城街道党工委会议议事制度
为加强基层党的政治建设,提高街道党工委执政能力,坚持和发扬好党的民主集中制,规范和完善街道议事决策机制,推动社会公众参政议政,提高社会公众参与基层治理的积极性和街道党工委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条例规定,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议事原则
严格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
二、议事范围
(一)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围绕上级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结合街道实际,研究提出贯彻执行的具体意见和工作部署,并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二)研究确定街道年度总体工作思路、工作要点,发展中长期规划等,以及街道辖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重大事项。
(三)研究确定街道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和发展党员相关事宜,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工作部署。
(四)研究确定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五)研究基层干部队伍建设,确定社区“两委”和街道各部门人事调整、任免、管理、监督以及评优、评先等奖惩事宜。
(六)研究基层治理和群众工作中的各类问题。
(七)听取社区党委重要工作汇报,并就请示的事项作出相关批复和决定。
(八)研究决定涉及群众利益和有关社会稳定、安全生产、突发性事件等重大问题的处置意见及应对措施。
(九)审议以党工委、办事处名义报送的重要请示、报告、函等文书;讨论决定规章制度及各类重要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十)研究决定阶段性中心工作的部署安排。
(十一)研究决定应由街道党工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事情。
三、议事规则
(一)议题确定。根据工作实际,一般由街道党工委班子成员提出上会议题,议题应先报给街道党政办公室(以下简称党政办),党政办汇总后,经街道主要领导审定后确定。会议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临时改动,特别是重大议题和涉及表决的事项,班子成员对会议召开时间和议题如有意见建议应在会前提出。
(二)材料准备。凡列入会议的议题,由班子成员组织街道相关部门和社区进行充分研究论证,在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提出可行性方案,准备会议材料。会议研究需要的相关材料,由班子成员安排相关部门准备好,并于会议召开半天前交到党政办。
(三)会议通知。会议召开前,由街道党政办负责电话或书面告知应到会人员,因故不能参会人员应向街道党工委书记请假,并告知街道党政办。出席会议人员少于应到会三分之二的,会议应该改期进行。
(四)公众列席。根据会议议题,每季度至少邀请一次辖区“两代表一委员”、居民代表、议题涉及单位人员等列席会议,列席人员需经过报名筛选或社区党组织推荐,并就研究议题发表意见建议,参与议事决策。
(五)会议讨论。会议应一事一议,逐项研究。先由提出议题的班子成员或工作负责人汇报议题,参会人员再发表意见建议,议题讨论应在尊重客观事实基础上进行,讨论发言应突出重点、简明扼要,意见相同不重复发言;存在争议,暂时无法达成共识或短期内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如实记录,并研究临时性措施,建立暂未解决议题台账,由对应的班子成员跟踪,视情况纳入之后的会议再研究,直至问题解决。确保上会所议事项有措施、有监督、有结果。
(六)会议决策。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可采取口头、举手、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并将表决意见记录在案。对重要问题如有不同意见,应当慎重考虑,并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若不同意见双方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个别酝酿、交换意见,条件成熟时再提请会议讨论决定。
(八)会议记录。会议应有专人记录,详细记录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讨论议题及参会人员发表的主要观点和明确意向。会议记录需经街道主要领导审阅,并由专人保管,按有关规定存档。
四、议事纪律
(一)会议原则上由党工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工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召集并主持。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在议事中必须讲党性、顾大局,实事求是、公道正派,严禁违反议事程序决定重大事项,违规作出的决定无效。
(二)党工委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二次,遇有重大紧急事项需要及时研究的可随时召开。
(三)每次会议的议题应当适量安排,重大、紧急议题优先审议,重要议题可安排专题学习讨论研究。内容涉及相关部门、社区的,会前应当充分协商,形成有关意见再呈报。
(四)班子成员和列席人员对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对研究中出现的不同意见,必须严格控制在会议范围内,不得在会外传播,需保密的会议材料会后不得带走。
(五)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或班子成员达不到开会人数,无法召开会议研究表决的,经党工委书记同意后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工委报告。
五、决策执行
(一)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班子成员按照时限要求,分工组织实施,及时汇报办理情况,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意见或者向街道党工委提出,但在党工委改变决定前,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会议决定,也不得在言论和行动上有任何消极的表示。
(二)在执行会议决定中,如发现新问题、新情况,应及时提请党工委会议复议;也可经街道主要领导同意作出适当调整,并提交下次会议认可。
六、督促检查
会议决定的事项,由街道纪工委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工委汇报,纪工委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如不能按期完成,相关领导要作出说明。
七、责任追究
凡属下列情况造成经济损失和负面影响的,要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会议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会议决定的;
(二)未经会议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
(三)班子成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未将需要会议研究的事项及时提交会议研究,导致工作失去实效的;
(四)未向党工委会议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
(五)执行会议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六)因私自泄露会议内容造成负面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违规操作而造成工作失误的情况。
本制度由街道党工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