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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北政办发

柳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柳北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版)》的通知(柳北政办发〔2018〕4号)

来源: 柳北区政府  |   发布日期: 2018-01-03 17:53    |  作者: 政府办

柳北政办发〔20184

柳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柳州市柳北区自然

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机关各部门、区属各事业单位:

《柳州市柳北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13

柳州市柳北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017修订版)

1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柳州市柳北区减灾委员会

2.2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

2.3相关部门职责

3 灾害预警响应

3.1 启动条件

3.2 启动程序

3.3 响应措施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信息报告

4.2 信息发布

5 柳州市柳北区应急响应

5.1 I 级响应

5.2 II 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5.6 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科技保障

7.8 宣传和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8.2 预案演练

8.3 预案管理

8.4 预案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柳北区自然灾害的紧急救助能力,确保在遭受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时,能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柳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凡在本区行政区域发生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当与我区毗邻的县、区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区行政区域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我区区域内应急救助工作。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如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2)坚持政府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4)坚持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柳州市柳北区减灾委员会

柳州市柳北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为柳北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区减灾委主任由区政府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政府相关的副区长担任,区减灾委成员包括区政府办、区委宣传部、区委督查室、区民政局、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区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柳北分局、区住建局、区统计局、区农水局、区林业局、区畜牧水产局、区环保局、区商务局、区文体新局、区卫计局、区审计局、区食药监局、区科技局、团区委、各镇,街道办事处等部门领导组成。区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全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决定启动救助预案。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区民政局局长兼任。其主要职责:迅速了解抢险救灾工作情况,收集和汇总灾情,对灾情做出评估;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由柳北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2.2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

2.2.1  未达到本预案启动条件的灾害由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发动群众开展互助互济,克服灾害带来的困难。救助应急资金由区人民政府解决。

2.2.2  达到本预案启动条件以上的灾害由区人民政府和灾害发生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负责。在柳州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区人民政府组织抢险救灾力量、调拨救灾款物,发动全社会开展灾害救助工作。救助应急资金由市、区共同解决,并争取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支持。

2.3 相关部门职责

区民政局: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转移安置灾民,做好灾民临时生活安排;组织核查报告灾情,申请、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和接收救灾捐赠;组织协调灾民倒塌住房的恢复重建。

区发改局: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推进项目建设。

区委宣传部、区文体新局:负责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开展学生自我防范和救护能力教育,督促学校开展应急救助演练;帮助受灾学校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做好校舍恢复重建工作。

市公安局柳北分局:负责加强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市本级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经费预算,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的分配、拨付及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柳北分局:负责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区住建局:负责指导灾区灾后恢复重建的勘察设计审查工作。

区农水局:负责农业灾害的核查、汇总和指导灾后农业生产自救工作,提供汛、旱情信息,组织指导防洪工程抢险工作及水利工程设施的损毁修复,组织指导抗旱工作。

区环保局:负责灾区环境污染情况的监测与评估。

区卫计局:负责组织医疗急救和卫生防疫专业技术力量,指导做好医疗救护和抢救伤病员工作;对重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理,预防控制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区科技局: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辖区内受灾群众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在自己的职能范围内,根据救灾工作需要主动配合,积极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 灾害预警响应

3.1 启动条件

区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柳州市气象、水利、国土资源、林业、农业、水产畜牧兽医等部门及时通报的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以及市测绘地信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的地理信息数据,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灾害预警响应。

3.2 启动程序

启动灾害预警响应程序见流程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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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1

3.3 响应措施

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街道)民政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柳州市备灾中心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区人民政府、区减灾委负责人、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和柳州市民政局报告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6)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

4 信息报告与发布

全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民政局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和救助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减灾委成员单位应在接到灾情信息半小时内汇总提交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应在灾害发生后 2 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

对造成我区行政区域内 10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区民政局应在灾害发生后 2 小时内同时立即上报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自治区民政厅和民政部。

4.1.2 柳北区启动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区民政部门执行灾情 24 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民政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区民政局立即向区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灾情稳定后,区民政局在 3 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及救助数据报市民政局。

4.1.3 对于干旱灾害,全区各级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 日续报一次灾情,当发生重特大干旱灾害时,按每 5 日一次加密续报,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 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减灾委或者民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灾情稳定前,区人民政府减灾委或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主动通过灾情快报、部门网站或政府网站、重点新闻网站、党报、电视、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信息;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向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柳北区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柳北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 III二级。

5.1 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级响应:

1)死亡 1人以上(含本数,含失踪),重伤2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0.05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100间或3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 0.1万人以上。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级响应,并报告区减灾委副主任(区政府分管自然灾害救助的副市长)

启动柳北区级救灾应急响应程序见流程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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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2

5.1.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柳北区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柳北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镇(街道)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区民政局领导带队工作组或视情况派出由区民政局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当地开展救灾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向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民政厅报告灾情,向区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灾情。

4)根据灾区民政、财政部门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民政局及时下拨柳州市、柳北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区民政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必要时,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区卫生计生委指导受灾镇(街道)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6)区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7)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镇(街道)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8)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级响应

5.2.1 启动响应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级响应:

1)重伤一人以上,2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人以上,0.05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1 间或 1户以上,100 间或3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 0.01万人以上、0.1万人以下。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区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级响应,并向区减灾委副主任区政府分管自然灾害救助的副区长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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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柳北区级救灾应急响应程序见流程图3


  

流程图3

5.2.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柳北区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办事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柳北区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做好灾情上报和通报工作。

4)根据灾区财政、民政部门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查情况,区财政局、民政局视情及时下拨柳州市、柳北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区民政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

5)区卫计委视情况指导受灾镇(街道)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6)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镇街道等特殊情况,区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或灾害对受灾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柳北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启动响应的领导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柳北区减灾委启动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区财政局、民政局及时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申请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区财政局、民政局及时拨付柳州市本级和自治区财政补助的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区民政局指导灾区民政部门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区民政局、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区民政局组织全区民政部门于每年 9 月下旬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会同各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 区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 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6.2.3 必要时,民政部门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过冬衣被等问题。区民政局组织有关部门估全区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保险赔付、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 区民政局根据各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全区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区民政局、财政局根据全市因灾倒损住房评估结果,联合向市民政局、财政局申请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6.3.2区民政局、财政局收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根据因灾倒损住房评估结果,按照可用资金额度和柳州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制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将柳州市和自治区补助的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下拨。

6.3.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区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民政部门。

6.3.4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发改局、民政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安排柳北区救灾资金预算。

7.1.1 柳北区人民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当地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2 物资保障

7.2.1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供应商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7.2.3 根据国家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建立完善全市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加强全区灾情管理系统建设,指导乡镇(街道)建设、管理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区人民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7.3.2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建设和完善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区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民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水、林业、商务、卫生计生、安全监管、气象、水产畜牧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完善非灾区支持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不断探索和完善自然灾害保险机制。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建立协同创新机制。

7.8 宣传和培训

组织开展全市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组织开展对区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8.2 预案演练

区减灾委办公室协同柳北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 预案管理

本预案实施后,区民政局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柳北区人民政府审批。

当发生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即使灾情未达到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应急响应启动的条件,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职能部门也必须迅速采取先期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做好善后工作。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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