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
柳北征〔2023〕06号
根据城市建设需要,柳州市东外环北段北侧土地一级整理项目(二期)需征收柳北区长塘镇北岸村集体土地,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建设项目名称、规划用途、征收目的、征收土地位置
(一)建设项目名称:
东外环北段北侧土地一级整理项目(二期)
(二)规划用途:
城镇住宅、商业、机关团体、城镇道路
(三)征收目的:
为了公共利益和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
(四)拟征收土地位置:
柳州市柳北区长塘镇北岸村
(一)征地村(组)、地类、面积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照《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柳政规〔2023〕9号)规定的有关补偿标准执行。
被征地村(组) | 地类 | 面积 (公顷) |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万元/公顷) | 共计补偿(万元) |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
北岸村民委员会 | 农用地 | 0.0483 | 40.4955 | 75.9285 | 5.6232 |
北岸村民委员会2组 | 农用地 | 0.0288 | 40.4955 | 75.9285 | 3.3530 |
建设用地 | 0.0001 | 16.1982 | 30.3714 | 0.0046 | |
北岸村民委员会11组 | 农用地 | 1.8701 | 40.4955 | 75.9285 | 217.7245 |
(二)、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3年柳州市市辖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柳政规〔2023〕8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
三、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本次征地采用货币补偿和社会保障方式进行安置,按照自治区及柳州市有关规定支付补偿费用和发放养老保险补贴资金。
四、补偿资金支付对象及支付方
(一)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本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经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柳北区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根据征地补偿协议约定或在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2个月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账户;因其他原因无法支付征地补偿费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柳北区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将该征地补偿费转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乡(镇)政府(街道办)银行账户代为管理。
(二)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由柳北区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由其管理和使用;不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由柳北区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将安置补助费转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由其负责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三)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归其所有权人所有,该补偿费由柳北区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发放给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
2023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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