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柳北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北环罚字〔2016〕第 24号
被处罚人:柳州市瑞航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柳北分公司
地 址:柳州市北雀路和安苑小区7栋1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陈哲峰 职务:总经理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1、违法事实:经查,你公司汽车三类保养以及洗车项目未经环保部门验收擅自于2012年6月投入生产。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2、违法证据:《柳州市柳北区环保局环境监察现场检查记录》1份;《柳州市柳北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你公司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处你公司罚款壹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柳州市环境保护局或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柳州市柳北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