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部分 柳北区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工作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柳北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预算表
一、部门收支总表
二、部门收入总表
三、部门支出总表
四、部门支出预算总表(分经济分类科目)
五、部门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九、“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
第三部分 柳北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三、“三公”经费预算说明
四、政府采购安排情况说明
五、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六、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专业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柳北区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工作职责
本单位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驶检察权,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及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二)对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三)依法对人民法院的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四)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出抗诉。
(五)受理公民的控告、申诉和检举。
(六)负责本级人民检察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按照权限管理检察官、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和司法警察;负责本院的纪检监察工作。
(七)负责本院财务、装备工作及有关经费的计划、组织、管理工作;制定本院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及规范化管理。
(八)结合检察工作特点,加强法制宣传,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促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
(九)承办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我院属行政单位,实行全额财政拨款,内设机构14个,包括:办公室、政工科、法警大队、检委会专职委员、人监办、反贪局、侦监科、民行科、案件监督管理科、控申科、公诉科、反渎局、职务犯罪预防局、驻沙塘检察室。实有在编人数51人,财政供养人员51人。
第二部分 柳北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预算表(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 柳北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一)收入预算说明
2017年收入总预算1100.54万元,同比减少374万元,下降25.36%。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1100.54万元。减少主要原因:2016年有提前下达上级补助,2017年无提前下达上级资金。
(二)支出预算说明
2017年支出总预算1100.54万元,同比减少374万元,下降25.36%。减少主要原因:2016年有提前下达上级补助,2017年无提前下达上级资金。
1、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划分,共分为3类,其中:
(1)公共安全支出预算951.35万元,占支出总预算86.44%;
(2)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预算82.21万元,占支出总预算7.47%;
(3)住房保障支出预算66.98万元,占支出总预算6.09%;
2、按支出结构分类划分,分为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1)基本支出预算
基本支出748.54万元,占支出总预算68.02%。其中:
工资福利支出预算407.27万元,占基本支出预算54.41%;
商品和服务支出预算233.94万元,占基本支出预算31.25%;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107.33万元,占基本支出预算14.34%。
(2)项目支出预算
项目支出352万元,占支出总预算31.98%。其中:
工资福利支出预算20万元,占项目支出预算5.68%;
商品和服务支出预算332万元,占项目支出预算94.32%。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2017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共233.94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三、“三公”经费预算说明
2017年度 “三公”经费预算安排0万元,与上年持平。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2017年预算为0万元,与上年持平。
(二)公务接待费2017年预算0万元,与上年持平。
(三)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维护费2017年预算为0万元,与上年持平。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2017年预算为零,与上年对比无增减变化。原因:本年度暂无公务用车购置安排;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017年预算为0万元,与上年持平)。
四、政府采购安排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7年政府采购预算总额为0万元。
五、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本部门纳入2017年预算的绩效项目1个,项目名称为检察办案业务费247万元。(最终以财政局批复为准)
六、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说明
本部门现有固定资产1258.84万元。
第四部分 专业名词解释
(一)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指同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上级补助:指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基本支出补助和项目支出补助。
(三)结转下年:指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 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四)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五)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六)“三公”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各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 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 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 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 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七)机关运行经费: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取暖费、物业费、公车运行维护费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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