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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北政管发〔2020〕4号 关于印发《柳北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

来源: 柳北区政管办  |   发布日期: 2020-12-04 11:55   

                                           

北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文件

  

柳北政管发〔2020〕4号

  

  
  

  

关于印发《柳北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
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

  


  

  

各镇、街道办事处,区机关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75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35号)、《广西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桂事管发〔2020〕47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结合柳北区实际,编制了《柳北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各单位要坚持标准引领、需求导向、依法依规、改革创新原则,认真抓好《目录》贯彻实施工作,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公开,扩大公众监督,增强公开时效,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二、公开事项

  

《目录》明确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3个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及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办事指南的公开事项,包括公开内容、主体、时限、渠道和载体等内容。

  

三、工作要求

  

各镇、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不断扩大主动公开范围,细化公开事项、内容、主体、时限、载体等内容,深入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息公开。

  


  

  

附件:柳北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柳北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

2020年11月30日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柳北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   2020年11月30日印发            

  

附件:

  

柳北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要素)

公开主体

公开依据

公开
  
时限

公开渠道和
  
载体

公开对象

公开方式

公开层级

一级
  
事项

二级
  
事项

全社会

特定
  
群众

主动

依申请
  
公开

县级

乡、
  
村级

1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

项目审批核准信息

招标内容、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招标估算金额、招标事项审核、核准部门。

审批核准部门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政府网站
■管理部门网站


  


  


  

2

资格预审公告

1.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
2.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3.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方式;
4.递交资格预审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
5.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6.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7.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2013年第20号令)

及时公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西壮族自治区)


  


  

3

招标公告

1.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
2.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3.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
4.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
5.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6.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7.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2013年第20号令)

及时公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西壮族自治区)


  


  

4

中标候选人公示

1.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
2.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3.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4.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5.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2013年第20号令)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西壮族自治区)


  


  

5

中标结果

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人名称、中标价、工期、项目负责人、中标内容、项目关键管理人员信息。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2013年第20号令)

及时公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西壮族自治区)


  


  

6

合同订立信息

包括项目名称、合同双方名称、合同价款、签约时间、合同期限。

合同当事人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2013年第20号令)

及时公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西壮族自治区)


  


  

7

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

1.项目名称、标段名称、建设单位、承包人、项目完成质量、期限、结算金额、合同发生的变更、解除合同通知书、违约行为的处理结果;
2.参建单位主要相关人员按合同约定到场信息、合同双方履约信息。

合同当事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2013年第20号令)

鼓励及时公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西壮族自治区)


  


  

8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澄清或修改事项;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2013年第20号令)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

广西壮族自治区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西壮族自治区)


  


  

9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澄清、修改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澄清或修改事项;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

及时公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西壮族自治区)


  


  

10

暂停、终止招标

招标人名称、招标项目名称、招标项目编号、本项目首次公告日期、招标暂停或终止原因、联系方式、其他事项。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

及时公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西壮族自治区)


  


  

11

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行政处罚信息: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负责管理的部门分别公开

《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西壮族自治区)
■信用中国(广西柳州)


  


  


  

12

政府采购信息

招标公告


1.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公告期限;
2.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3.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4.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
5.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6.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等。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

及时公开,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
■广西政府采购网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


  


  

13

资格预审公告

1.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2.采购项目名称、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
3.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4.采购项目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5.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以及审查标准、方法;
6.公告期限;
7.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
8.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和格式,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及资格预审日期;
9.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

及时公开,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
■广西政府采购网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


  


  

14

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

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2.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3.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4.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5.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6.获取谈判、磋商、询价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文件售价;
7.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
8.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

及时公开,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
■广西政府采购网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


  


  

15

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以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为依据;对于部门预算批复前进行采购的项目,以预算“二上数”中的政府采购预算为依据。对于部门预算已列明具体采购项目的,按照部门预算中具体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公开;部门预算未列明采购项目的,应当根据工作实际对部门预算进行分解,按照分解后的具体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公开。对于部门预算分年度安排但不宜按年度拆分的采购项目,应当公开采购项目的采购年限、概算总金额和当年安排数。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

随采购公告、采购文件公开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
■广西政府采购网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


  


  

16

采购文件

1.公开招标文件、邀请招标文件:
  
投标邀请;投标人须知;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要求,以及投标人须提供的证明材料;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退还方式以及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数量、服务标准、验收等要求;拟签订的合同文本;货物、服务提供的时间、地点、方式;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投标无效情形;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
  
2.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
  
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程序、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谈判文件还应当明确谈判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等。
  
3.竞争性磋商文件:
  
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政府采购政策要求、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以及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

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前采购文件已公告的,不再重复公告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
■广西政府采购网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


  


  

17

采购信息更正公告

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2.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及首次公告日期;
3.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
4.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

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
■广西政府采购网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


  


  

18

单一来源公示

1.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
2.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预算金额;
3.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4.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5.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6.公示的期限;
7.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

及时公开,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
■广西政府采购网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


  


  

19

中标、成交结果

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3.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
4.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或者标的的基本概况;
5.评审专家名单;
6.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目还应当公告入围价格、价格调整规则和优惠条件;
7.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

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
■广西政府采购网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


  


  

20

采购合同

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项目名称、编号,合同编号;供应商名称;合同内容;
2.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部分可以不公告,但其他内容应当公告;
3.合同标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价及合同金额等内容不得作为商业秘密;
合同中涉及个人隐私的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除征得权利人同意外,不得对外公告;
4.批量集中采购项目应当公告框架协议。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

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
■广西政府采购网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


  


  

21

终止公告

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2.采购项目名称、采购编号,采购方式;采购项目终止原因;
3.公告期限;
4.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

及时公开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
■广西政府采购网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


  


  

22

公共服务项目采购需求

采购对象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满足项目需要的所有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采购对象的数量、交付或实施的时间和地点,采购对象的验收标准等。

采购人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

及时公开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
■广西政府采购网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23

公共服务项目验收结果

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2.采购项目名称、编号,合同编号;
3.履约供应商名称;验收单位;
4.验收结果;验收人员。

采购人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

验收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
■广西政府采购网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24

投诉、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公告

相关当事人名称及地址、投诉涉及采购项目名称及采购日期、投诉事项或监督检查主要事项、处理依据、处理结果、执法机关名称、公告日期等。

柳北区财政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

完成并履行有关报审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
■广西政府采购网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信用中国


  


  


  

25

违法失信行为记录

当事人名称、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处理依据、处理结果、处理日期、执法机关名称等。

柳北区财政局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

月度记录应当不晚于次月10日前公告

广西政府采购网


  


  


  

26

国有产权交易信息

决策及批准信息

公开交易决策及批准文件。

转让方或产权交易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但涉及商业秘密的,可依申请公开或不公开)

柳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产权转让事项的批准部门或机构门户网站


  


  

27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

1.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2.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
3.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4.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转让参股权的,披露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中的相应数据);
5.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
6.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转让方或产权交易机构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发改办法规〔2019〕752号)

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产权交易机构网站
■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28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信息披露

1.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2.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
3.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4.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转让参股权的,披露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中的相应数据);
5.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
6.交易条件、转让底价;
7.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8.竞价方式,受让方选择的相关评判标准;
9.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转让方或产权交易机构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发改办法规〔2019〕752号)

及时公开,正式披露信息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产权交易机构网站
■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29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成交公告

交易标的名称、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底价、交易价格。

产权交易机构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发改办法规〔2019〕752号)

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产权交易机构网站
■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30

国有企业资产转让信息披露

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转让底价、竞价方式、受让方选择的相关评判标准等。

转让方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发改办法规〔2019〕752号)

转让底价高于100万元、低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转让底价高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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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资产转让成交公告

交易标的名称、评估价格、转让底价、交易价格等。

产权交易机构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发改办法规〔2019〕752号)

不少于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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