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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涉林权力事项赋予乡镇(街道)实施的公告

来源: 柳北区自然资源局  |   发布日期: 2021-09-11 17:55   

                                      

关于部分涉林权力事项

  

赋予乡镇(街道)实施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编办关于印发广西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管理权限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桂编办发〔2019〕195号)文件要求,柳北区自然资源局已于2021年9月10日制定了《关于赋予乡镇(街道)“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部分县级管理权限的方案》、《关于赋予乡镇(街道)“代为补种树木”县级管理权限的方案》、《关于赋予乡镇(街道)“对滥伐林木的处罚”县级管理权限的方案》,并印发给各镇人民政府、涉林街道办事处。从2021年10月11日起,我局正式将上述涉林权力事项赋予各镇人民政府、涉林街道办事处实施。具体赋权事项详见《广西赋予乡镇(街道)部分涉林县级管理权限清单(第一批)》。

  

特此公告!                                                      

  

                                柳北区自然资源局

                                2021年9月11日

  

广西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管理权限清单(第一批)

                                                                                                                                                                          

序号

县级主管行政机关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设定依据

原实施
主体

赋权后的执法主体

赋权后的行政复议机关

备注

1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处罚

对滥伐林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二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事处)

县级人民政府


2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强制

代为补种树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事处)

县级人民政府


3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许可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事处)

县级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