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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北区应急管理局

柳北安委办【2023】13号关于印发柳北区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柳北区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3-05-31 16:45   

柳州市柳北区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柳北安委办〔2023〕13号

柳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柳北区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

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有关企业:

根据《柳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市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柳应急发〔2023〕21号)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柳北区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柳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5月30日


柳北区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

2023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和自治区及柳州市安委会关于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根据《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区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和《柳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市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及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 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自治区二十条细化措施、柳州市六十六项重点任务、和柳北区八十一项具体措施,深刻吸取典型生产安全事故教训,坚持企业自查与监管部门检查相并重、严格执法与专家服务相结合,围绕“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总体要求,聚焦工贸企业的重大事故隐患、有限空间作业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改质量、钢结构筒形仓重点检查事项、电气焊作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安全出口执法检查重点内容,实现柳北区工贸行业重大和重点问题基本消除。

二、重点整治范围

柳北辖区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行业中涉“行业类”和“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的工贸企业(以下简称“高风险

工贸行业企业”),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重点企业(以下简称“有限空间作业重点企业”),存在已建成运营的用于储存固体物料的钢结构筒形仓(斗、塔)、有固体物料参与反应的钢结构筒形容器(以下简称“钢结构筒形仓”)的冶金、建材企业,工贸行业领域电气焊作业和劳动密集型工业企业。

三、重点整治事项

(一)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

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按照柳州市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 2023 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对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 10 号,以下简称《判定标准》),抓好企业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落实全员责任、危险作业整治、外包外租整治、科技设备赋能建设、应急救援演练等 6 项重点工作要求。

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检查要点表见附件1,《判定标准》检查表见附件 2-4。

(二)有限空间作业重点企业重点整治事项

对易发生燃爆、中毒和窒息的涉有限空间作业工贸企业开展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关键少数”依法履职,制度建设、风险辨识和台账建立、作业审批和监护、人员培训“五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标志张贴、承包方管理、装备配备、应急处置“五到位”情况,并同步开展专家指导服务工作,具体工作要求见附件 5。

(三)工贸行业领域电气焊作业和劳动密集型工业企业重点整治事项

1.电气焊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后进行作业的;

2.电气焊作业人员未执行电气焊作业相关标准的,未遵守本单位安全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的;

3.在实施电气焊作业时,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确保遵守操作规程和落实安全措施的;

4.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和疏散通道;

5.从业人员不熟悉安全出口和紧急疏散通道的;

6.企业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四)存在钢结构筒形仓的冶金、建材企业重点整治事项

1.未根据钢结构筒形仓的安全性等级、类型及使用环境,建立全寿命周期内的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2.对未经正规设计的,达到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的,影响结构安全的改造与施工的,用途改变的,使用条件或使用环境发生变化的,遭到灾害或事故的,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者出现较严重的腐蚀、损伤、变形的钢结构筒形仓本体和支撑件,未进行可靠性鉴定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3.对钢结构筒形仓操作、检维修作业等相关岗位人员,未开展安全操作规程、风险管控、应急处置等专项安全培训教育。

4.钢结构筒形仓未设置料位监测报警功能(雷达、红外、机

械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并设置必要的联锁保护。

5.未对主体结构有无材料锈蚀、焊缝开裂、螺栓松脱、构件

过度变形等进行日常检查。

6.运营、检维修作业发包给其他单位的,承发包双方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包方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未及时督促整改。

7.动火、高处、有限空间、清库等风险性较高的作业活动,未执行作业审批制度,明确进入现场作业人员名单和职责。

8.涉及焊接与热切割、电工、高处等特种作业人员不具备作业资格。

9.未对动火区可燃物、可燃设备或部位,以及可能意外启动的设备以及涌入的物料、高温和有毒有害气体等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四、工作安排

2023年5月至2023年12月,集中安排开展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分以下四个环节开展:

(一)动员部署,专题培训 (2023年5月底前)

区应急管理局将组织重点整治企业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开展专题培训,宣传解读《判定标准》;辖区工贸企业要根据方案结合实际认真细化,及时开展动员部署,强化领导,明确分工, 稳步推进。

(二)自查自改,指导帮扶(2023年7月底前)

柳北辖区工贸企业要按照方案要求,严格对照《判定标准》结合实际逐项开展自查自改,建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台账,认真填写《判定标准》管理类、行业类、专项类检查表,并将自查表格及隐患整改落实情况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送区应急管理局。各镇(街道)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知应会手册》、《判定标准》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开展指导帮扶,区应急管理局将结合工贸行业特点对安全生产水平薄弱、风险突出的重点企业开展专家指导帮扶。

(三)专项执法,督促整改(2023年9月底前)

区应急管理局将采用“三位一体”模式开展工贸行业领域专项执法检查。对企业自查查出重大事故隐患,已按规定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排查整治不力导致重大事故隐患依然存在或发生事故的,要依法严肃处罚,对企业和主要负责人 “一案双罚” ( 既要处罚企业,又要处罚企业主要负责人) ;对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存在并多次受到处罚的,依法提请柳北区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行业禁入规定;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要严格落实隐患闭环管理,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建立问题隐患清单台账,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落实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并限期整改,区应急管理局将加强整改落实情况复查验收,复查验收合格的及时销号,未按期完成整改的要落实延期手续,跟踪整改进展,直至问题隐患彻底解决。

(四)交叉检查,严格执法 (2023年12月中旬前)

区应急管理局将根据市应急管理局统一部署,配合相关县区应急部门对辖区工贸企业开展异地交叉检查,对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依法履行行政处罚程序。

五、保障措施

(一) 高度重视,稳步推进

此项工作贯穿全年,为高效有序推进工贸行业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各重点工贸行业企业要成立工作专班,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对照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检查要点及相关《判定标准》,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改,有效提升企业安全管理和防范事故水平。

(二) 密切协作,形成合力

各镇(街道)、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沟通联系,强化协调配合,完善信息共享、联合执法、联合惩戒等工作机制,合力推动专项行动工作深入开展。专项行动要奔着“重大事故隐患”去,针对长期存在、反复产生的事故隐患和风险,建立重点风险联合管控和难点隐患联合治理机制,实现排查一批,治理一批,管控一批的目标。

(三) 广泛宣传,积极发动

各镇(街道)、各有关单位及有关企业要对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进行广泛宣传,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积极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强化教育引导作用。要曝光一批涉及重大事故隐患的典型执法案例,强化警示教育作用。

(四) 问效问责,推动落实

区安委办将对辖区专项行动落实情况进行督促督导,并把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推动工作任务和工作责任落实;建立“月调度、定期通报、重点督办约谈”等工作机制,动态掌握各单位各有关部门排查整治进展情况,确保专项行动如期有效开展。对重大隐患该发现而未发现、该盯住整改而未盯住,导致发生事故的要严肃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确保整改到位、隐患消除。

(五) 注重总结,及时报送材料

1.请辖区各重点工贸企业于6月9日前将本企业《工贸行业企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通过电子邮箱发至柳北区应急管理局。

2.区安委办将每月对各企业整治进展情况进行调度,请辖区各重点工贸企业根据要求填写相应表格并报送:一是每月26日前填写附件5《企业自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明细表》(2023年6月26日前为首报时间)二是7月26日前根据本企业行业类别及涉及相关作业实际情况填写附件1-4相关表格并由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以上表格请发至柳北区应急管理局电子邮箱,由区应急管理局汇总后一并上报市安委办。名单以外工贸行业企业的行动方案和附件1-5交到所属镇(街道)备查。

3.各镇(街道)、各成员单位要分阶段总结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自6月起每月26日前报送专项排查整治行动进展情况至区安委办,并于10月26日前报送本辖区、本行业领域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总结。由区安委办汇总梳理后上报柳北区党委、政府和市安委办。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付覃欢,2113916。

报送邮箱:lbqygjgm123@126.com。

附件: 1.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检查要点表

2.《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管理类检查表

3.《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行业类检查表

4.《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专项类检查表

5.企业自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明细表

6.柳北区工贸行业重点隐患专项排查整治企业名单


附件1

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检查要点表

企业名称:

                                         (盖章)

企业负责人:

                      

检查人员:

                                                

检查日期: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方式

是否存

在问题

主要问题描述

1

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领导班子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专项行动,学习研究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或重点检查事项。

1.查阅会议通知、签到表或主要负责人发言材料;

2.查阅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或重点检查事项学习资料。

2

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召开全员动员部署会议。专项行动期间,每月至少召开1次专项行动推进会。

1.查阅企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2.查阅动员部署会议通知、签到表或主要负责人发言材料;

3.查阅专项行动推进会会议通知、签到表或发言材料。

3

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开展对标对表自查自改,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台账清单,对自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实行闭环管理。

1.查阅主要负责人组织开展排查治理记录;

2.查阅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台账清单,未能立即整改的隐患是否明确责任人、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

3.现场抽查企业重点环节、部位、设备设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4

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完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和企业职工大会或职代会报告。

1.查阅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明确责任、机制、程序、方法、资金等要求。

2.查阅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清单,是否明确和细化隐患排查的事项、内容和频次。

3.查阅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是否规范健全,双报告记录。

5

专项行动期间,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要带队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至少开展1次检查(金属冶炼企业每月至少1次)。

查阅主要负责人组织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检查记录。

6

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开展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定和落实情况全面自查自纠。

1.查阅主要负责人组织开展自查自纠记录。

2.查阅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覆盖所有负责人、部门和岗位(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实习生等);是否明确考核标准和监督考核机制。

3.查阅按照考核标准和监督考核机制,开展责任制考核的记录。

7

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企业各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本次专项行动工作清单。

查阅企业各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本次专项行动工作清单。

8

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足配强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1.查阅企业人员情况登记表,了解掌握企业从业人员数量。

2.查阅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相关佐证文件资料。

3.查阅安全管理人员专业背景和从业经历。

9

企业主要负责人深刻吸取近期区外违规动火引发的重特大事故和区内有限空间违规作业引发的较大事故教训,组织开展1次全员安全警示教育活动,并组织排查整治本企业同类事故隐患。

1.查阅警示教育活动通知、签到表或主要负责人发言材料;

2.查阅典型事故案例学习材料;

3.查阅排查整治同类事故隐患记录;

4.现场抽查企业同类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10

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开展吊装、动火、临时用电、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专项排查整治。

1.查阅危险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及作业审批表;

2.询问有关负责人、一线员工掌握岗位职责、安全操作规程情况,询问现场监护人员安全措施检查和作业过程监督情况;

3.企业组织对危险作业相关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记录;

4.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有效性,现场核查特种作业岗位是否配备符合资质人员。

11

企业主要负责人针对本企业生产经营项目和场所外包外租(包括委托、合作等类似方式)情况组织开展1次全面排查。

  1. 查阅企业外包外租项目管理制度;
  2. 查阅定期对外包外租项目开展安全检查记录,及督促外包外租项目安全问题整改记录;

3.查阅双方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都承包、租赁合同。

12

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高危行业领域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1.查阅企业应急预案及演练计划;

2.查阅企业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

3.询问相关员工掌握岗位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情况,询问一线员工是否熟知安全逃生出口(或避灾路线)。


附件2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管理类检查表

企业名称:

                                         (盖章)

企业负责人:

                      

检查人员:

                                                

检查日期:

                      

序号

重大事故隐患

判定情形

是否存

在问题

主要问题描述

1

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1)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免除或者转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义务。

3)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协议、合同中的要求,定期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发现安全问题未督促整改。

2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1)企业使用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2)企业使用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3)企业使用特种作业操作证已过有效期或者到期未复审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3

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之日起6个月后,未经相应的应急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附件3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行业类检查表

企业名称:

                                         (盖章)

企业负责人:

                      

检查人员:

                                                

检查日期:

                      

序号

重大事故隐患

判定情形

是否存

在问题

主要问题描述

有色企业

1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的。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设置在吊运跨正下方地坪区域内。

2)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6类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吊运跨地坪区域纵向最两端时未满足安全防护要求。

3)生产工艺需要熔融金属罐(包、盆)进入厂房架空层平台时,平台上操作室面向熔融金属吊运侧未采用实体墙完全封闭的外墙,在吊运跨靠近熔融金属吊运侧的立柱边线以内。

2

生产期间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6类区域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的。

1)生产期间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炉前作业平台、炉基区域存在非生产性积水。

2)生产期间厂房内熔融金属吊运通道和厂房内地面运输通道存在积水。

除外情形(不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生产期间事故坑、炉下渣坑、炉前作业平台、炉基区域潮湿。

2)生产期间设置在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用于收集(外排)检修和设备故障漏水以及工艺冷却水的排水沟(槽)内积水保持流动状态。

3)生产期间厂房内的熔渣、液渣缓冷场地存在积水。

3

熔融金属铸造环节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的(倾动式熔炼炉、倾动式保温炉、倾动式熔保一体炉、带保温炉的固定式熔炼炉除外)。

1)熔融金属深井铸造工艺的熔炼炉、保温炉、浇铸炉,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2)熔融金属深井铸造工艺的固定式浇铸炉应急储存设施容量小于炉体额定装料量;多台固定式浇铸炉共用应急储存设施时,应急储存设施容量小于最大单炉炉体额定装料量。。

除外情形(不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倾动式熔炼炉、倾动式保温炉、倾动式熔保一体炉,以及带保温炉的固定式熔炼炉,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4

采用水冷冷却的冶炼炉窑、铸造机(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结晶器除外)、加热炉未设置应急水源的。

1)采用水冷冷却的熔融金属冶炼炉窑、加热炉、铸造机未设置高位水塔(箱、池)、事故供水泵等应急供水设施。

2)应急供水设施未设置应急电源。

除外情形(不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结晶器未设置应急供水设施,或者应急供水设施未设置应急电源。

5

熔融金属冶炼炉窑的闭路循环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开路水冷元件未设置进水流量、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未监测开路水冷元件出水温度的。

1)熔融金属冶炼、熔炼、精炼炉窑的闭路循环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

2)熔融金属冶炼、熔炼、精炼炉窑的开路水冷元件未设置进水流量、压力监测报警装置。

3)未对熔融金属冶炼、熔炼、精炼炉窑的开路水冷元件出水温度进行检测

6

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结晶器冷却水系统未设置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快速切断阀、紧急排放阀、流槽断开装置联锁,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倾动式浇铸炉控制系统联锁的。

1)结晶器冷却水系统未设置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报警装置。

2)结晶器冷却水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报警信号,未与快速切断阀或者紧急排放阀联锁。

3)结晶器冷却水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报警信号,未与流槽断开装置联锁。

4)结晶器冷却水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报警信号,未与倾动式浇铸炉的倾动控制系统联锁。

7

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浇铸炉铝液出口流槽、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或者固定式浇铸炉的铝液出口未设置机械锁紧装置的。

1)浇铸炉铝液出口流槽或者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液位监测报警装置。

2)固定式浇铸炉的铝液出口,未设置机械锁紧装置。

8

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固定式浇铸炉的铝液流槽未设置紧急排放阀,或者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或者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的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紧急排放阀联锁的。

1)固定式浇铸炉的铝液流槽未设置紧急排放阀。

注: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设置断开装置的固定式浇铸炉,其铝液流槽可不设置紧急排放阀。

2)固定式浇铸炉的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快速切断阀或者断开装置。

3)固定式浇铸炉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的液位监测报警信号,未与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紧急排放阀联锁。

9

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倾动式浇铸炉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或者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的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未与浇铸炉倾动控制系统、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联锁的。

1)倾动式浇铸炉的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快速切断阀或者断开装置。

2)倾动式浇铸炉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的液位监测报警信号,未与快速切断阀或者断开装置联锁。

3)倾动式浇铸炉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的液位监测报警信号,未与倾动控制系统联锁。

4)液位监测报警装置、紧急排放阀、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未设置应急电源。

10

铝加工深井铸造机钢丝卷扬系统选用非钢芯钢丝绳,或者未落实钢丝绳定期检查、更换制度的。

1)钢丝卷扬系统选用非钢芯钢丝绳。

2)未按照钢丝绳定期检查和更换制度要求,对钢丝绳进行定期检查。(注:定期检查周期至少每月1次。)

3)钢丝绳应报废的仍然继续使用。

11

可能发生一氧化碳、砷化氢、氯气、硫化氢等4种有毒气体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设置固定式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数据未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或者未对可能有砷化氢气体的场所和部位采取同等效果的检测措施的。

1)可能发生一氧化碳、砷化氢、氯气、硫化氢气体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设置固定式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2)本项明确的可能发生一氧化碳、砷化氢、氯气、硫化氢4种气体泄漏、积聚场所和部位的固定式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实时数据,未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

3)可能出现砷化氢气体泄漏、积聚且未设置固定式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的场所和部位,未使用溴化汞(氯化汞)试纸检测砷化氢气体浓度。

除外情形(不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可能发生砷化氢气体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使用溴化汞(氯化汞)试纸检测砷化氢气体浓度。

12

使用煤气(天然气)并强制送风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

1)使用煤气(天然气)并采用强制送风燃烧装置的煤气(天然气)入口总管道,未设置止回装置或者紧急自动切断装置。

2)使用煤气(天然气)单体燃气设备的入口总管道紧急自动切断装置,未与燃气入口总管道低压监测装置联锁。

13

正压煤气输配管线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煤气压力小于30kPa,或者同一煤气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共用一个排水器,或者不同煤气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连通,或者不同介质的煤气管道共用一个排水器的。

1)正压煤气输配管道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煤气压力小于30kPa3060mmH2O)。

2)同一煤气输配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共用一个排水器。

3)不同煤气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连通。

除外情形(不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煤气柜柜底水封式排水器最高封堵煤气压力小于30kPa3060mmH2O)。

2)煤气抽气机进出口管道隔断装置两侧的正负压工况排液管共用水封井()

建材企业

1

煤磨袋式收尘器、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的。

1)煤磨袋式收尘器的灰斗或者进、出风口未设置温度监测报警装置。

2)煤粉仓锥体未设置温度监测报警装置。

3)煤磨袋式收尘器出风口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4)煤粉仓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5)煤磨袋式收尘器或者煤粉仓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或者气体灭火装置未同时设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三种启动方式。

2

筒型储库人工清库作业未落实清库方案中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的。

1)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作业未制定清库方案。

2)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方案缺少防止高处坠落、坍塌、掩埋窒息等事故的安全措施。

3)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作业时未落实防止高处坠落、坍塌、掩埋窒息等事故的安全措施。

3

水泥企业电石渣原料筒型储库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事故通风装置联锁的。

1)水泥企业电石渣原料筒型库库顶最高处未设置能够监测乙炔气体浓度的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2)水泥企业电石渣原料筒型库未设置事故通风装置。

3)水泥企业电石渣原料筒型库固定式可燃气体监测报警装置未与事故通风装置联锁。

4

进入筒型储库、焙烧窑、预热器旋风筒、分解炉、竖炉、篦冷机、磨机、破碎机前,未对可能意外启动的设备和涌入的物料、高温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等采取隔离措施,或者未落实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的。

1)进入筒型储库、篦冷机、磨机、破碎机内作业时,未在配电室切断设备电源并上锁、挂牌。

2)进入筒型储库、焙烧窑、预热器旋风筒、分解炉、竖炉、篦冷机、磨机等作业时,未关闭防止物料涌入、高温或有毒有害气体进入的阀门、闸板,并断电、上锁、挂牌。

3)筒型储库、焙烧窑、预热器旋风筒、分解炉、竖炉、篦冷机内作业时,未采取防止作业面上方物料坍塌伤人措施,或者未落实防止高处坠落措施。

5

采用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除外)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

1)采用预混、部分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的燃气总管未设置压力监测报警装置。

2)采用预混、部分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紧急自动切断阀。

3)采用预混、部分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燃气总管的紧急自动切断阀未与压力监测报警装置联锁。

除外情形(不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采用扩散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

6

制氢站、氮氢保护气体配气间、燃气配气间等3类场所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的。

1)制氢站、氮氢保护气体配气间未设置能够监测氢气浓度的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2)燃气配气间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7

电熔制品电炉的水冷设备失效的。

电熔制品电炉的水冷设备漏水。

8

玻璃窑炉、玻璃锡槽等设备未设置水冷和风冷保护系统的监测报警装置的。

1)玻璃窑炉、玻璃锡槽的水冷设备进水总管未设置水流量监测报警装置,也未设置压力监测报警装置。

2)玻璃窑炉的前脸水包,玻璃锡槽的锡液冷却水包、唇砖水包等水冷设备未设置出水温度监测报警。

3)玻璃窑炉的池壁风机、钢碹碴风机、L吊墙风机、玻璃锡槽的槽底风机等风冷保护设备未设置停机报警装置。

机械企业

1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交接班室等5类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或者浇注跨的地坪区域内的。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交接班室,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的正下方地坪区域内。

2)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交接班室,设置在熔融金属浇注跨的正下方地坪区域内。

3)位于熔融金属吊运架空层平台下方,在吊运跨或者浇注跨两侧立柱边界以内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交接班室,面向熔融金属吊运一侧,未采取实体墙完全封闭的。

2

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的。

1)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2)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的应急储存设施容积小于炉体最大容量。

3)两台或者两台以上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共用应急储存设施,其容量小于各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炉体容量之和。

除外情形(不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有色合金铸造用机边炉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3

生产期间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的炉底、炉坑和事故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造型地坑、浇注作业坑和熔融金属转运通道等8类区域存在积水的。

1)生产期间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的炉底、炉坑,事故坑内部,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存在积水。

2)生产期间造型地坑、浇注作业坑存在积水。

3)生产期间熔融金属转运通道正下方平面及其周边3米区域内存在积水。

4)在架空层通过固定轨道转运熔融金属时,架空层表面存在积水。

除外情形(不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生产期间事故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造型地坑、浇注作业坑和熔融金属转运通道潮湿。

2)生产期间设置在熔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用于收集、外排检修和设备故障漏水以及工艺冷却水的排水沟 (槽)内积水保持流动状态

4

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压铸机、氧枪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熔融金属加热、输送控制系统联锁的。

1)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出水温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出水温度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熔融金属加热系统联锁。

2)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冷却水系统未设置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熔融金属加热系统联锁。

3)用于压铸机模温控制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出水温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出水温度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熔融金属输送控制系统联锁。

4)用于压铸机模温控制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等效的测漏报警装置,如水压监测报警装置),或者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等效的测漏报警装置,如水压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熔融金属输送控制系统联锁。

5)氧枪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出水温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出水温度监测报警装置未与氧气输送控制系统联锁。

6)氧枪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未与氧气输送控制系统联锁。

除外情形(不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有色合金铸造用机边熔保一体炉,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熔融金属加热、输送控制系统联锁;

2)用于非镁合金压铸且锁模力小于2000吨(含)、开合模区域设有安全门或者安全挡板的压铸机,用于模温控制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熔融金属输送控制系统联锁。

5

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或者燃烧装置未设置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的。

1)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

2)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的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

3)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未设置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

6

使用可燃性有机溶剂清洗设备设施、工装器具、地面时,未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在周边密闭或者半密闭空间内积聚措施的。

1)使用可燃性有机溶剂清洗设备设施、工装器具、地面时,未采取机械通风等措施防止可燃气体在密闭空间或者半密闭空间内积聚。

2)使用可燃性有机溶剂清洗设备设施、工装器具、地面时,未采取隔离、封堵等措施防止可燃气体逸散到周边密闭或者半密闭空间内。

7

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的。

1)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

2)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通风设施。

3)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的通风换气次数小于15/小时。

轻工企业

1

食品制造企业烘制、油炸设备未设置防过热自动切断装置的。

1)食品制造企业烘制设备未设置防过热自动切断装置。

2)食品制造企业油炸设备未设置防过热自动切断装置。

2

白酒勾兑、灌装场所和酒库未设置固定式乙醇蒸气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通风设施联锁的。

1)白酒生产企业的白酒勾兑、灌装场所和酒库未设置固定式乙醇蒸气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2)白酒生产企业的白酒勾兑、灌装场所和酒库未设置机械通风设施。

3)白酒生产企业的白酒勾兑、灌装场所和酒库固定式乙醇蒸气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未与通风设施联锁。

除外情形(不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制(酿)酒车间用于临时储存或者中转的酒库;半敞开式酒库。

3

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蒸气、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的。

1)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蒸气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

2)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

4

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采用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除外)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

1)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采用预混、部分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

2)燃气窑炉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紧急自动切断装置。

3)燃气总管的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

除外情形(不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采用扩散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

5

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玻璃窑炉的冷却保护系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的。

1)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玻璃窑炉未设置冷却保护系统。

2)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玻璃窑炉使用水冷保护系统的,进水总管未设置水流量监测报警装置,也未设置压力监测报警装置。

3)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玻璃窑炉使用风冷保护系统的,未设置风机停机监测报警装置。

6

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的。

1)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

2)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通风设施。

3)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的通风换气次数小于15/小时。

7

锂离子电池储存仓库未对故障电池采取有效物理隔离措施的。

锂离子电池储存仓库存放故障电池时,未对故障电池采取物理隔离措施。

纺织企业

1

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的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未与生产加工等人员聚集场所隔开或者单独设置的。

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的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未与生产加工等人员聚集场所隔开或者单独设置。

2

保险粉、双氧水、次氯酸钠、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或者保险粉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1)保险粉、双氧水、次氯酸钠、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

2)保险粉露天堆放。

3)储存保险粉的室内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

附件4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专项类检查表

企业名称:

                                         (盖章)

企业负责人:

                      

检查人员:

                                                

检查日期: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

序号

重大事故隐患

判定情形

是否存

在问题

主要问题描述

1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筑物内,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的。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砖混、砖木、砖拱等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

2)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置了可能存在人员聚集的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

2

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互联互通的。

1)混合后可能发生加剧爆炸危险反应的不同类别粉尘共用一套除尘系统。

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含蒸气)共用一套除尘系统。

3)两栋或者两栋以上独立的建(构)筑物内产尘点共用一套除尘系统。

4)同一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的产尘点共用一套除尘系统。

5)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通过除尘管道、出风管、风机相联通。

除外情形(不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因生产工艺原因,同一部位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性气体共生、伴生。

2)工贸企业中因谷物磨制、淀粉和饲料加工等生产工艺需要,除尘系统纵向跨越不同防火分区但按工艺流程独立设置的。

3)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设置了锁气卸灰装置通过输灰管道互相联通的。

4)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风机后共用一个排气烟囱的。

3

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的。

1)干式除尘系统除尘器箱体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2)干式除尘系统仅采用观察窗、清扫孔、检修孔作为泄爆措施。

3)干式除尘系统采取气体惰化措施时,未采取氧含量在线监测报警措施。

4)干式除尘系统采取抑爆措施时,抑爆装置所使用的抑爆剂不适用于所处理的粉尘。

除外情形(不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设置在生产设备设施本体上的除尘装置。

2)喷砂机、抛丸机、静电喷涂工艺专门用于固、气分离,收集喷砂、钢丸、静电喷涂粉的旋风除尘器。

3)已采取控爆措施的两级及以上干式除尘系统,用于收集较大颗粒粉尘的一级旋风除尘器。

4

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或者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的。

1)铝、镁、锌、钛等金属或者金属合金产生的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

2)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在风机与除尘器箱体之间采取火花探测及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5

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的。

1)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

2)除尘系统采用砖混或者混凝土砌筑的干式巷道作为除尘风道。

除外情形(不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纺织企业采用的除尘地沟。

6

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的。

1)铝、镁、锌、钛等金属或者金属合金产生的可燃性粉尘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2)木质粉尘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7

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

1)被划分为20区的除尘器、收尘仓等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未采用适用的粉尘防爆型电气设备。

220区防爆电气线路安装不符合防爆要求。

8

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或者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的。

1)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

2)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

9

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或者干式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1)铝粉、镁粉、铝镁合金粉等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

2)铝粉、镁粉、铝镁合金粉等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

10

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

未制定粉尘清理制度,或者未按照清理制度要求及时清理粉尘,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

使用液氨制冷的工贸企业

1

包装、分割、产品整理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的。

1)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

2)氨直接蒸发制冷的冷藏库、穿堂、封闭站台,作为加工、分拣、包装作业场所进行使用。

2

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或者快速冻结装置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的。

1)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

2)快速冻结装置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但是单独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

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

1

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未对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也未在有限空间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

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或者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的。

1)有限空间作业前,未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

2)有限空间作业前,未进行通风和气体浓度检测,或者在有毒气体浓度检测不合格的情况下开展有限空间作业。

3)有限空间作业现场未设置专门的监护人员,或者监护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参与有限空间作业,或者监护人员未全程监护。

注:附件 2-4 中所列情形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等设施、设备、装置,保证常运行、使用,失效或者无效均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附件5:

企业自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明细表

填报单位:

序号

行业领域

重大事故隐患情况

涉及层面

整改措施

检查日期

计划整改时限

责任单位

整改阶段

实际整改完成时间

整改进展

备注

例:

工贸

xx车间LF炉盖冷却水进出水流量差、出水温度检测信号未与高压分闸联锁。

区县

将xx车间LF炉盖冷却水进出水流量差、出水温度检测信号与高压分闸设置联锁。

2023.5.8

2023.5.9-2023.5.30

xxx有限责任公司

已整改

2023.5.22

(1)5.10已完成....
(2)5.15已完成...

审核人:

填表人:

填报时间:2023年

填报说明:
1、“行业领域”请选择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含道路、铁路、民航、水上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含隧道施工)、消防、燃气、渔业船舶、工贸和其他。
2、“涉及层面”,请填写省、市、区县。
3、“整改阶段”请选择已整改、未整改。
4、“检查时间”填写后,“计划整改完成时间”都需要等于或者晚于“检查时间”。
5、“整改进展”可以填写多条。
6、每月27日前上报截至本月末的累计情况。


6

柳北区重点工贸行业企业名

序号

企业名称

属地

涉及相关作业

1

柳州市德力达钢结构有限公司

白露

电气焊

2

柳州市大星混凝土有限公司

白露

建材、有限空间

3

柳州双林汽车部件科技有限公司

白露

机械、有限空间

4

柳州启达车业有限公司

白露

机械、电气焊

5

柳州柏豪家具有限公司

长塘

粉尘、外包

6

柳州市顺菱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

沙塘

机械、电气焊

7

柳州市东汇木业有限公司

沙塘

粉尘、有限空间

8

柳州市恒茂木业有限公司

沙塘

粉尘

9

柳州市柳新饲料有限公司

胜利

粉尘、有限空间

10

广西柳州市昌龙木业有限公司

石碑坪

粉尘

(信息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3530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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