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北)应急罚〔2025〕工贸6号
被处罚单位: 柳州泰盛隆钢压延加工有限公司
地址: 柳州市鹧鸪江园艺场内西面*号**仓库 邮政编码: 54500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龙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 187******62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公司检查时发现:1.公司生产区域开平机套坑深达2米以上,存在较大危险因素,没有设置防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识;2.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3.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照片、柳州泰盛隆钢压延加工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张素林、机修工梁国荣《询问笔录》。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柳州市柳北区财政局非税收缴专户,账号45**************68,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柳北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5月15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