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北)应急罚〔2025〕工贸-7号
被处罚单位:广西新红卫赛迪文旅产业有限公司
地址:柳州市鹧鸪江路*号桂中海迅柳北物流基地*号 邮政编码:545002
法定代表人:黄委生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38******89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5年5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经营的游乐场“坑爹过山车”项目未设置警示标志,未封闭防护。2.公司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1:广西新红卫赛迪文旅产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证据2:广西新红卫赛迪文旅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黄委生《询问笔录》1份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3:广西新红卫赛迪文旅产业有限公司安全资料1份。
证据4:公司经营游乐场所现场照片2张。
证据5:《行政检查通知书》(柳北应急检通〔2025〕工贸-7号)。
证据6:《行政检查情况记录表》(柳北应急检记〔2025〕工贸-7号)。
证据7:《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柳北应急责改〔2025〕工贸-7号)。
以上事实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的规定。
以上事实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的规定
综上,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柳州市柳北区财政局非税收缴专户,账号45**************68,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柳北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5月26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