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北)应急罚〔2025〕事故1号
被处罚单位: 柳州市方益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邮政编码:545000
地址:柳州市柳北区兴达路*号白露工业园*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邓宁 职务: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89******26
违法事实及依据:2024年10月12日16时9分,你公司生产区域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一人重伤。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柳州市方益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柳州市方益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人员的《调查询问笔录》;柳州市方益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冲压车间开平生产线校平机作业区域照片;广西柳钢医疗有限公司医院《疾病证明书》;《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发通〔2013〕146号)。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六)项、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处人民币叁拾壹万元(¥31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柳州市柳北区财政局非税收缴专户,账号45************68,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柳北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2月26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