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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北区司法局

柳北政行复〔2023〕41号复议决定书

来源: 柳北区司法局  |   发布日期: 2023-11-21 09:30   

柳北政行复〔2023〕41号

柳北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蔡XX

被申请人:柳州市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柳州市柳北区跃进路80号。

法定代表人:黄雄辉,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于2023年8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1.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本案产品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2.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在期限内处理该案件。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5月30日以挂号信XA27696629244邮寄了一份投诉举报材料,举报投诉广西柳州市XXX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XXX螺蛳粉”不符合规定。至今被申请人都未以任何书面形式回复处理结果,申请人不服,遂复议。

申请人提交举报投诉信,当中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依法奖励,依法书面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的举报投诉案件,应当在60个工作日按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自投诉举报受理之日起60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在60日期限届满前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投诉举报人正在办理。办结后,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办理结果,予以结案并回复书面告知投诉人结果。

据此,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将被申请人的答辩书寄给申请人,请求法制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诉求。

被申请人称:

一、信函接收时间及内容。

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7日接到申请人的挂号信(XAXXXXXXXX),并将该信的内容录入12315平台,编号分别为21450205002023060705841824(投诉件)和21450205002023060705842298(举报件)。该信函内容为申请人投诉举报位于广西柳州市XX区XX路X号X号楼X楼厂房的广西柳州市XXX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人于2023年5月24日在超市购买到被投诉举报人生产的“XXX螺蛳粉”(生产许可证:SCXXXXXXXX,生产日期:2023年3月1日,条形码:6975607080035),申请人到家后仔细发现此产品有问题:1、涉案产品配料表添加“鸡精“的成分,“鸡精”未标注“鸡精调味料”具体名称,配料名称不规范。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规定,4.1.3.1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按4.1.2的要求标示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按照4.1.3.1.4的要求标示名称,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相关法律。2、涉案产品配料表添加“白糖”的成分,未标注“白砂糖”具体名称,配料名称不规范。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规定,4.1.3.1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按4.1.2的要求标示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按照4.1.3.1.4的要求标示名称,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相关法律。举报请求:1、依法责令被举报人召回涉案产品并进行销毁,对其行政处罚,处罚完毕后以最高奖励申诉举报人。2、责令被举报人退换举报人购货款并十倍赔偿其承担举报人因本案申诉所产生的车旅费、误工费及资料打印复印费等。3、依法书面受理申请人的投诉诉求,请在案件办结后书面答复举报人并依法书面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二、投诉举报处置相关情况。

被申请人2023年6月9日对广西柳州市XXX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成品库内未发现被投诉举报产品存放,包材库内发现品名为“XXX螺蛳粉(水煮型)”外包材,外包材背面产品信息的配料表中汤料包的配料标有“鸡精”、“白糖”等。执法人员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赔偿诉求组织调解,该公司明确拒绝调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13104-2014)分类中明确了白砂糖类别,并且国家出台了《白砂糖》(GB/T317-2018)标准。《鸡精调味料》(SB/T 10371-2003)中规定了“鸡精调味料”这一术语与定义。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2.1“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和4.1.2.1.1“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的规定,及《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修订版)“十九、关于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通常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规定的食品名称或食品分类名称”,上述“XXX螺蛳粉(水煮型)”的汤料包配料应将“鸡精”标注为“鸡精调味料”,“白糖”应标注为“白砂糖”。在生活中消费者一般将“鸡精调味料”称为“鸡精”,“白砂糖”称为“白糖”,不会对“鸡精”、“白糖”这些名称产生误解。被申请人认为该公司生产经营上述配料表标签标注了“鸡精”、“白糖”的“XXX螺蛳粉(水煮型)”的行为,属于生产经营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责令该公司予以改正。该公司现已经对标签进行了整改,重新印制了“XXX螺蛳粉(水煮型)”的外包装。

三、举报答复情况。

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6日通过18007721570的执法号码短信回复申请人,回复内容为:“您好!您的编号为21450205002023060705842298举报件我局已办理。处理情况如下: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被举报企业广西柳州市XXX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成品库内未发现被举报产品存放,包材库内发现正面为蓝色底,品名为XXX螺蛳粉(水煮型)外包材存放,外包材背面产品信息的配料表中标注着‘……汤料包:饮用水、螺蛳、猪骨、鸡骨、食用盐、鸡精、味精、腐乳、辣椒、香辛料、白糖、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脱氢乙酸钠);配菜包:酸豆角(豆角、食醋、食用盐);萝卜干(萝卜、食用盐、辣椒、香辛料);木耳、食用油、白糖、味精、食用盐、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脱氢乙酸钠、乳酸链球菌素)……’,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规定,‘鸡精’应标注为‘鸡精调味料’,‘白糖’应标注为‘白砂糖’,我局认为该企业涉案产品配料表标签中标注为‘鸡精’、‘白糖’的行为有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企业给予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我局将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感谢您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支持!(柳州市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投诉答复情况。

(一)投诉受理告知。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8日通过12315平台发送受理短信告知申请人予以受理,内容为“您好!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您的投诉编号21450205002023060705841824已受理。(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终止调解。)(柳州市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投诉答复情况。被申请人2023年6月26日通过18007721570的执法号码短信回复申请人,短信回复内容如下:“您好!您的编号为21450205002023060705841824投诉件我局已办理。处理情况如下: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被举报企业广西柳州市XXX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成品库内未发现被举报产品存放,包材库内发现正面为蓝色底,品名为XXX螺蛳粉(水煮型)外包材存放,外包材背面产品信息的配料表中标注着‘……汤料包:饮用水、螺蛳、猪骨、鸡骨、食用盐、鸡精、味精、腐乳、辣椒、香辛料、白糖、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脱氢乙酸钠);配菜包:酸豆角(豆角、食醋、食用盐);萝卜干(萝卜、食用盐、辣椒、香辛料);木耳、食用油、白糖、味精、食用盐、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脱氢乙酸钠、乳酸链球菌素)……’,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规定,‘鸡精’应标注为‘鸡精调味料’,‘白糖’应标注为‘白砂糖’,我局认为该企业涉案产品配料表标签中标注为‘鸡精’、‘白糖’的行为有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企业给予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人提出的赔偿诉求组织调解,涉诉企业明确拒绝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将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感谢您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支持!(柳州市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上,被申请人不存在不作为的情况,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答复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应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3年5月24日,申请人在超市购买到被投诉举报人生产的“XXX螺蛳粉”,到家后发现案涉产品配料表上标注有“鸡精”、“白糖”字样,申请人认为该字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3.1条:“与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按4.1.2的要求标示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按照4.1.3.1.4的要求标示名称。”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于2023年5月30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被投诉举报人生产的“XXX螺蛳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3.1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并提出以下请求:一是责令被投诉举报人召回案涉产品并进行销毁,对其行政处罚,处罚完毕后以最高奖励给予申请人;二是责令被投诉举报人还申请人购货款并十倍赔偿申请人,申请人因本案所产生的车旅费、误工费及资料打印复印费等;三是依法书面受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在案件办结后书面答复申请人并依法书面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7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于2023年6月8日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其投诉已予受理,于2023年6月9日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在成品库内未发现案涉产品,在包材库内发现品名为“XXX螺蛳粉(水煮型)”外包材,背面产品信息的配料表中汤料包的配料标有“鸡精”、“白糖”字样,而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13104-2014)及《白砂糖》(GB/T317-2018)标准,“白糖”应标注为“白砂糖”,根据《鸡精调味料》(SB/T 10371-2003)标准,“鸡精”应标注为“鸡精调味料”,被申请人认为案涉产品这样标示并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属于生产经营标签存在瑕疵,并不影响食品安全,于是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对被投诉举报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随后,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赔偿诉求组织调解,被投诉举报人明确拒绝调解。2023年6月26日,被申请人通过18007721470的执法号码对申请人的投诉进行答复,内容为:“您好!您的编号为21450205002023060705841824投诉件我局已办理。处理情况如下: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被举报企业广西柳州市XXX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成品库内未发现被举报产品存放,包材库内发现正面为蓝色底,品名为XXX螺蛳粉(水煮型)外包材存放,外包材背面产品信息的配料表中标注着‘……汤料包:饮用水、螺蛳、猪骨、鸡骨、食用盐、鸡精、味精、腐乳、辣椒、香辛料、白糖、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脱氢乙酸钠);配菜包:酸豆角(豆角、食醋、食用盐);萝卜干(萝卜、食用盐、辣椒、香辛料);木耳、食用油、白糖、味精、食用盐、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脱氢乙酸钠、乳酸链球菌素)……’,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规定,‘鸡精’应标注为‘鸡精调味料’,‘白糖’应标注为‘白砂糖’,我局认为该企业涉案产品配料表标签中标注为‘鸡精’、‘白糖’的行为有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企业给予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人提出的赔偿诉求组织调解,涉诉企业明确拒绝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将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感谢您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支持!(柳州市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日,通过18007721470的执法号码对申请人的举报进行答复,内容为:您好!您的编号为21450205002023060705842298举报件我局已办理。处理情况如下: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被举报企业广西柳州市XXX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成品库内未发现被举报产品存放,包材库内发现正面为蓝色底,品名为XXX螺蛳粉(水煮型)外包材存放,外包材背面产品信息的配料表中标注着‘……汤料包:饮用水、螺蛳、猪骨、鸡骨、食用盐、鸡精、味精、腐乳、辣椒、香辛料、白糖、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脱氢乙酸钠);配菜包:酸豆角(豆角、食醋、食用盐);萝卜干(萝卜、食用盐、辣椒、香辛料);木耳、食用油、白糖、味精、食用盐、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脱氢乙酸钠、乳酸链球菌素)……’,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规定,‘鸡精’应标注为‘鸡精调味料’,‘白糖’应标注为‘白砂糖’,我局认为该企业涉案产品配料表标签中标注为‘鸡精’、‘白糖’的行为有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企业给予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我局将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感谢您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支持!(柳州市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要求被申请人履职,于2023年8月29日向我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我机关已依法受理。

另查明,被申请人已责令被投诉举报人对案涉产品外包装进行整改,案涉产品已被被投诉举报人召回并对标签进行了整改,重新印制了“XXX螺蛳粉(水煮型)”的外包装。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及签收截图(打印件1份);2.12315平台举报件截图(打印件1份);3.2023年6月26日通过18007721570号码短信回复举报的截图(打印件1份);4.12315平台投诉件截图(打印件1份);5.12315平台受理投诉件截图(打印件1份);6.12315平台受理短信推送详情截图(打印件1份);7.2023年6月26日通过18007721570号码短信回复投诉的截图(打印件1份);8.被投诉举报企业产品召回通知(打印件1份);9.被投诉举报企业产品外包装停用通知(打印件1份);10.被投诉举报产品整改后标签标识图片(打印件1份);11.责令整改通知书(打印件1份)。

本机关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是否存在不作为的行为。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7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于2023年6月8日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其投诉举报已予受理,于2023年6月26日通过18007721570号码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分别进行短信答复,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已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投诉和举报予以处理并进行答复,且被申请人已对被投诉举报人作出柳北市监责改〔2023〕06090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被投诉申请人也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不存在不作为的行为。因此,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柳州市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并未存在不作为的行为,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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