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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北区司法局

柳北政行复〔2023〕43号复议决定书

来源: 柳北区司法局  |   发布日期: 2023-12-04 09:25   

柳北政行复〔2023〕43号

柳北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黄XX

被申请人:柳州市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18日作出的答复,于2023年8月3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申请人黄XX,对被申请人在2023年8月18日做出的《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函》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职责,要求履职,并重新立案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12条规定,请求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政府撤销柳州市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案企业违法行为,不予行政立案行政行为。要求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政府监督其立案调查。

申请人称:本人于2023年7月18日使用淘宝账号:“tbXXXXXX”在淘宝店铺中:益生元低聚果糖,花费40元购买了低聚果糖。淘宝订单为XXXXXXXXXX。由涉案产品制造商为:柳州XXX科技有限公司,因此本人投诉举报到柳州市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涉案铲皮标签上标识的执行标准是GB/T23528标准,然而被申请人做出的答复内容写明涉案产品执行标准是GB/T23528.2标准。本人现在查询了涉案产品标签上的GB/T23528标准,发现其标准在2022年7月1日作废。然而涉案产品生产日期:2022年12月27日。

因此作废的执行标准不能作为食品的评判规定,部门也是考虑到其标准要求不符合当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第(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六条: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其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显然通过被申请人的答复可以发现被申请人清楚涉案产品标签上的标识的GB/T23528标准已经作废。

  1.          可能被申请人会狡辩涉案产品就是按照GB/T23528.2不标准进行生产的。然而GB/T23528.2标准中删除了GB/T23528标准中8.1.2包装的标签上要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注册商标、规格(包括固形物含量及低聚果糖总含量)、净含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执行标准编号。而涉案产品标签上标识了低聚果糖的总含量95%。显然涉案产品是按照作废的标准进行标签标识产品。如果涉案产品按照GB/T23528.2标准那么涉案产品也是不合格的,根据GB/T23528.2中9.1.1销售包装使用标签时,还应标注产品分类。然而涉案产品并没有标识产品的分类。根据GB/T23528.2中第五条:产品分类中5.1.1条蔗糖来源的低聚果糖5.1.2植物来源的低聚果糖,5.2按产品型态,分为固体产品和液体产品。然而涉案产品标签上没有标识“固体或液体产品及蔗糖来源的低聚果糖或植物来源的低聚果糖”。按照GB/T23528.2标准涉案产品为不合格食品。

3.涉案产品标签上标识宣传“双歧因子”,而涉案产品却没有标识出“双歧因子”的含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中4.1.4.1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故涉案产品应当在配料表中标识“双歧因子”的含量。

4.然而被申请人却狡辩涉案产品的双歧因子可以促进人体肠道内的双歧杆菌的生长物质,对调节肠道内益生菌增殖有促进作用,双歧因子是一个广义的概念。低聚果糖的特性是能改善肠道内微生物种群的比例,是肠道内双歧杆菌较为有效的活化因子之一。因此,产品外包装标注“双歧因子”反映的是产品促进双歧杆菌生长的真实属性。显然被申请人没有搞懂涉案产品是普通食品,被申请人回复的内容直接说明涉案产品利用图片及宣传“双歧因子”属于虚假宣传行为。涉案产品是普通食品不能够宣传治疗功能。其普通食品明确禁止宣传“调节肠道内益生菌增殖有促进作用”及“改善肠道内微生物种群的比例”。显然被申请人的回复不具有法律效益,其法律规定普通食品不得具有宣传治疗功效,而被申请人的回复中却声称产品具有功效,显然被申请人的答复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3.6 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5.如果按照被申请人的说法产品外包装标注“双歧因子”反映的是产品促进双歧杆菌生长的真实属性。那么涉案产品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反之涉案产品标签上宣传了“双歧因子”,那么涉案产品则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中4.1.4.1 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标识出“双歧因子”的含量。

6.本人当时投诉举报信件中的第二条存在投诉举报有误,但是本人举报的标识出“双歧因子”的含量问题被申请人没有依法调查。并且本人现在发现产品标签上的标识的执行标准GB/T23528在2022年7月1日作废。其产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第一项至第九项,其中第九项“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提到的情形之一就有“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法律已有明文之规定。

7.涉案产品标签上标识的执行标准是GB/T23528标准,然而被申请人做出的答复内容写明涉案产品执行标准是GB/T23528.2标准。显然被申请人明知标签上的标准GB/T23528已经废止。因此,处理本案的相关人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该答复存在问题需要责令重新处理,并且要求被申请人对涉案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罚并进行召回程序。

8.被申请人因对其违法产品开展召回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在3日内,二级召回应在5日内,三级召回应在7日内,食品生产者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第三十一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及时对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根据有关规定应当销毁的食品,应当及时予以销毁;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或有关召回情况,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或举报,食品生产者不得以任何手段限制。受理投诉或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综上,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于2023年8月18日作出的《投诉举报举报处理结果告知函》的答复,请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政府依法处理该案件。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处理投诉举报的程序合法。

2023年7月31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XAXXXXXXX)方式邮寄的《投诉举报柳州XXX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举报函,投诉举报柳州XXX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内容为投诉举报人于2023年7月18日使用淘宝账号“tbXXXXXX”在淘宝店铺益生元低聚果糖,花费40元购买了低聚果糖,淘宝订单为XXXXXXXXX,收到产品发现:1.涉案产品为“低聚果糖”,其配料为:低聚果糖含量95%。产品没有完整标识产品的配料信息,剩下百分之五的配料是什么,涉案产品并没有标识出来,故涉案产品违反了GB7717规定4.1.3.1.2、4.1.3.1.3的规定;2.涉案产品标签上写的是低聚果糖,实际涉案产品真实属性是“固体饮料”。根据涉案产品执行标准GB/T29602,因此涉案产品属于固体饮料,需要标识产品的 真实属性。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3.4.1.2.1、3.3、3.4、3.5、4.1.2.2.2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修订版)第二条的规定。3.涉案产品标签上宣传“双歧因子”,而涉案产品却没有标识出“双歧因子”的含量,涉嫌违反GB7718-2011中4.1.4.1的规定。申请人认为涉案产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诉求是:退货退款;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申请退一赔十(不满1000元按1000元算)的索赔。如果厂家愿意协商处理,可以提供申请人的个人信息给厂家,如果厂家拒绝协商处理,请被申请人直接转为举报立案处理,并在处罚后给予申请人举报奖金。申请人要求寄信回复处理结果,同时申请人还提供了重庆XXX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广西XXX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低聚果糖”的外包装图片6张、淘宝订单截图1张。

2023年8月8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发短信告知申请人予以受理。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3日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检查,经过调查,被申请人认为涉案食品不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中4.1.3.1.2、4.1.3.1.3、3.4.1.2.1、3.3、3.4、3.5、4.1.2.2.2、4.1.4.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修订版)第二条的规定。2023年8月21日被申请人通过EMS邮寄信函(单号:1256969316357)的方式将举报的处理情况和投诉的调解情况回复申请人,同时在12315平台对投诉和举报进行回复。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处理答复事实清楚、依据正确、无明显不当。

(一)被投诉食品“畅因低聚果糖”,为重庆XXX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广西XXX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委托方对生产的食品的安全负责。

(二)关于“双歧因子”的标注问题。双歧因子可以促进人体肠道内的双歧杆菌生长的物质,对调节肠道内的益生菌增殖有促进作用。低聚果糖能改善肠道内微生物种群比例,低聚果糖是膳食纤维,膳食纤维有助于维持正常的肠道功能。低聚果糖对肠道内双歧杆菌的影响的研究结果在众多文献中都有记录,并非虚假宣传。产品外包装标注“双歧因子”、“增殖益生菌”、“平衡微生态”不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并非申请人所述的“宣传治疗功效”。双歧因子是一个广义的概念,不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中4.1.4.1规定的情形,被申请人认为无需标注双歧因子的成分含量。

(三)关于标注“低聚果糖含量95%”的问题。根据《2302淀粉糖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关于印发食用植物油等26个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2006年12月27日国质检食监〔2006〕646号)第九条“淀粉糖产品允许分装”的规定,柳州XXX科技有限公司取得淀粉糖(分装)(其他)的生产许可,以低聚果糖为原料,经过分装制成最终产品,分装过程中未添加其他配料,产品配料只有低聚果糖。经查,该公司生产“畅因”低聚果糖所食用的原料为低聚果糖,原料的出厂检验报告显示检测的低聚果糖含量(以干基计)w/%为97.1%。低聚果糖含量符合产品的执行标准GB/T23528.2对标签标识的新要求的问题,因申请人在2023年7月31日投诉举报信函中并未提出,被申请人未对该问题进行回复,被申请人认为执行标准对标签标识的新要求有关问题也不在本次行政复议受理和答复的范围。在此被申请人仅向复议机关作出处理程序有关说明: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3日检查发现库存的“畅因低聚果糖”外包材标注“GB/T23528.2”,执法人员查看了《柳州XXX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产品检验依据”为“GB/T23528.2”,检验结论为“合格”。执法人员检查了供货商提供的原材料的委托检验报告,显示“检验依据:GB/T23528.2《低聚糖质量要求 第二部分:低聚果糖》”,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企业内控标准、GB2760-2014、GB/T23528.2标准(蔗糖来源)要求”。但GB/T23528.2中9.1.1中规定“销售包装使用标签时,还应标注产品分类”,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库存的产品包材的标签未标注产品分类。被投诉食品“畅因低聚果糖”的原材料符合GB/T23528.2执行标准要求,被投诉举报人分装后也已执行标准GB/T23528.2把控食品生产质量安全,并经出厂检验合格,执法人员查看申请人购买的网络销售店铺,网页标明了“畅因低聚果糖粉”,即根据网页标注的产品名称可以判断产品属于固体类别,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柳州宏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整改,并于2023年9月15日复查,现场检验了整改后的标签标识及2023年8月28日委托广检集团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测的检验报告(内含新标签检测),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企业内控标准、GB7718-2011、GB/T23528.2标准(固体产品 蔗糖来源)要求”。

综上,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在《投诉举报柳州XXX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举报函中举报的事项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立案条件,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事实清楚,依据正确,无明显不当,应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7月18日,申请人在淘宝店铺“XXX低聚果糖”花费40元购买了低聚果糖,收到产品后发现案涉产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涉案产品配料为:低聚果糖含量95%,剩下百分之五的配料并没有标识出来,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4.1.3.1.2条:“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第4.1.3.1.3条:“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之规定,涉案产品应当标识配料所有信息。二是涉案产品属性为“固体饮料”,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3.4.1.2.1条:“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之规定,涉案产品应当标示产品真实属性。三是涉案产品外包材上宣传“双歧因子”,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4.1.4.1条:“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之规定,涉案食品应标示“双歧因子”的含量。因此,申请人于2023年7月28日通过邮寄投诉举报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要求被投诉举报人退货退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退一赔十。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31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于2023年8月3日派执法人员到被投诉举报人处现场检查,于2023年8月8日通过12315平台短信告知申请人予以受理,于2023年8月18日通过邮寄挂号信的方式告知申请人投诉处理结果,申请人对投诉处理结果不服,于2023年8月31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

另查明,2023年8月3日,被申请人在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涉案产品外包装上并未标注产品类别,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被投诉举报人限期进行整改,并于2023年9月15日进行复查确定被投诉举报人已完成整改。

另查明,被投诉举报人于2023年8月28日委托广检集团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作出了检验报告(内含新标签检测),其中显示案涉产品低聚果糖含量为97.1%,水分为1.82%。

另查明,低聚果糖为双歧因子的一种分类。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12315平台投诉举报受理、处理结果反馈截图及寄件截图(打印件1份);2.柳州XXX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打印件1份);3.2023年8月3日现场检查发现的“畅因”低聚果糖外包装袋信息(打印件1份);4.食品原材料低聚果糖的厂家自检的检测报告(打印件1份);5.柳州XXX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自检出厂检验报告(打印件1份);6.1责令整改通知书(打印件1份);7.整改后的标签信息(打印件1份);7.投诉举报回复函(打印件1份)。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案涉产品配料标示的问题,根据被投诉举报人提供的《XXX低聚果糖检测报告》的检测结果可知,案涉产品中低聚果糖含量为97.1%,水分为1.82%,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4.1.3.1.2条:“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第4.1.3.1.3条:“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的规定。因此,申请人提出的观点,本机关不予支持。

二、关于案涉产品真实属性标识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在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已当场向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被投诉举报人也在期限内完成了整改,在产品外包装上添加了“产品分类:固体产品”字样,且该瑕疵并不存在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也未对消费者造成损害。因此,申请人提出的观点,本机关不予支持。

    三、关于案涉产品宣传“双歧因子”的问题,案涉产品为低聚果糖(固体饮料),而低聚果糖本就是“双歧因子”的分类之一,被投诉举报人在案涉产品外包装上标识低聚果糖的含量即可,并未违反相关规定。因此,申请人提出的观点,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柳州市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本机关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柳州市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答复。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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