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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北区司法局

柳北政行复〔2023〕55号复议决定书

来源: 柳北区司法局  |   发布日期: 2024-02-05 09:10   

柳北政行复〔2023〕55号

柳北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广西XXXX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规划建设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7日作出的答复,于2023年11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第一中标人资格。

申请人称:广西XXXX有限公司于2023817日向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规划建设局提出投诉(内容:北部生态新区智能工程机械配套产业园(一期)XXXX工程,第一中标候选人为湖北XXXX有限公司,该中标候选人存在违法行为,中标结果损害了其他投标公司权益),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规划建设局于202397日回复:经查询,湖北XXXX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故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我公司对回复结果不服。

被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29日获得申请人的投诉材料并于当天正式受理关于“北部生态新区智能工程机械配套产业园(一期)XXX工程”(项目编号:EXXXXXX)的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就投诉事项进行全面核查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程序合法合规。

被申请人根据投诉事项查阅了申请人的质疑函、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函、招标文件以及“信用中国”网站等,发现该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不得为失信被执行人,而信用中国网站显示“湖北XXXX有限公司”存在违法行为,但该公司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只有当“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时,“被执行人”才会有可能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因此,“湖北XXXX有限公司”虽然存在违法行为,但该公司在评标期间也确实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前投诉人也没有其他证据表明“湖北XXXX有限公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故被申请人认为“湖北兵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载明的信誉要求,故对申请人的投诉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2023714日,招标人广西柳州市XXXX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广西壮族自治区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北部生态新区智能工程机械配套产业园(一期)XXXXXX工程(项目编号:EXXXXXX)招标公告,由潜在投标人登录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柳州)(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网站)免费下载招标文件。

202384日,项目在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评标,评标委员会于当天作出《北部生态新区智能工程机械配套产业园(一期)XXX工程公开招标评标报告》,推荐第一中标候选人为湖北XXXX有限公司,第二中标候选人为广西XXXX有限公司,第三中标候选人为苏州XXXX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广西XXXX有限公司于202387日在上述4个网站发布了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202387日至2023810日)。

2023810日,申请人向招标代理机构广西XXXX有限公司发出《北部生态新区智能工程机械配套产业园(一期)XXX工程评标结果质疑函》,广西XXXX有限公司于2023811日对该质疑进行书面答复。因对广西XXXX有限公司的答复不满意,2023年8月1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书面投诉材料,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29日得知这一投诉事项并于当天取得申请人的投诉材料。2023年9月7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作出处理决定,对其投诉不予支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于2023年11月10日向我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第一中标人资格,本机关已予受理。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关于“北部生态新区智能工程机械配套产业园(一期)XXXX工程”有关投诉的处理决定》(打印件1份);2.《关于<关于“北部生态新区智能工程机械配套产业园(一期)XXXX工程”有关投诉的处理决定>的补正通知》(打印件1份);3.信用中国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打印件1份)。

本机关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为“北部生态新区智能工程机械配套产业园(一期)XXXX工程”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湖北XXXX有限公司是否具备中标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之规定,失信被执行人的认定应当具备以上条件,而根据湖北XXXX有限公司在信用中国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的内容并未显示其具有以上情形,因此并不属于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具备中标资格。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本机关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规划建设局作出的《关于“北部生态新区智能工程机械配套产业园(一期)XXXX工程”有关投诉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本机关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规划建设局作出的《关于“北部生态新区智能工程机械配套产业园(一期)XXXX工程”有关投诉的处理决定》。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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