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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北区司法局

柳北政行复〔2023〕56号复议决定书

来源: 柳北区司法局  |   发布日期: 2024-01-20 09:10   

柳北政行复〔2023〕56号

柳北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黄XX

被申请人:柳州市柳北区雀儿山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6日作出的《低保金停发告知书》,于2023年7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撤销柳州市柳北区雀儿山街道办事处2023年11月2日作出的《低保金停发告知书》,给黄XX家庭发放2023年5月6月份的低保金,并从2023年7月至今按2023年4月的标准补足低保金。

申请人称:《2023年11月2日雀儿山街道办事处作出的低保金停发告知书》写:“雀儿山_乡镇(街道)_北祥_村(社区)_黄XX_同志: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文件的规定,经过重新核算认定,决定对您家庭原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额作如下调整:从2023年_05_月_01月起,对您家庭领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予以停发。停发原因:经2023年4月经济核查,黄XX名下登记由三家公司,分别为注册资金68万元的柳州市XXXX有限公司(黄XX为股东,持股比例44%,经营状态异常)、注册资金1000万的柳州市XXXX有限责任公司(黄XX为股东,持股比例50%,经营状态正常)、注册资金0.5万元的柳州市XXXX供应站(黄XX为法人,经营状态正常)。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认定操作规程》(桂民规(2020)6号)第十七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九)有工商注册的家庭(家庭主要依靠小型个体经营收入维持生计,注册资金在5万元以下的除外);(十一)对于出借身份证购买车辆、开办企业、购买房屋等在享低保对象,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确认不属于本人拥有的,给予3个月期限办理手续,超期未办理的,不予纳入低保(因各种原因确实无法过户的,涉事双方进行公证后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证明后除外)之规定,于2022年10月10日通知黄凤生,并给予其3个月限期办理相关企业的注销事宜,直至2023年5月14日,黄XX仍未能提交柳州市XXXX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的相关证明材料。”现告知您家庭按政策已经不符合低保标准,于2023年5月停保。(见证据一)但是《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政府2023年10月8日作出的柳北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柳北政行复〔2023〕36号写:“申请人:黄XX,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家住广西柳州市XX区XX路XX号之一XXX居XX栋X单元XX室。被申请人:柳州市柳北区雀儿山街道办事处。地址:柳州市柳北区景观路8号。法定代表人:欧婷婷,主任。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6日作出的《低保金停发告知书》,于2023年7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申请人请求:撤销柳州市柳北区雀儿山街道办事处作出的《低保金停发告知书》,恢复本人低保待遇。申请人称:与《关于黄XX求助发放2023年5月、6月份低保金的请示报告》、《复查申请书》中的事实与理由一致。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停保的程序合法、事实清楚、依据正确、无明显不当。申请人黄XX,男,62岁(身份证号XXXXXXXX),再婚,户籍地:柳州市XX区XX路XX小区X村XX栋XX室,居住在柳州市XX区XX路XX号之一XXX居XX栋X单元XX室。申请人家庭情况:申请人共有两段婚姻,第一段婚姻与曾XX1984年10月登记结婚,与曾XX生育有三个女儿分别是黄XX(19XX年XX月出生)、黄XX(19XX年X月出生)、黄XX(19XX年10出生),2001年9月与曾XX离婚;申请人2006年7月再次结婚,第二任配偶江XX今年42岁(身份证号XXXXXXXX),申请人与江XX生育有两个女儿,大女儿黄XX今年12岁,小女儿黄XX今年9岁(肢体二级残疾),两个女儿均在北雀路四小读小学。申请人年老无工作单位、无退休金,江XX需要在校陪读照顾残疾的小女儿,无工作收入,申请人与前妻生的三个女儿均已成年,不与申请人共同生活,黄XX、黄XX、黄XX均不是低保家庭和低边家庭。申请人与现任配偶及两个未成年女儿共四人,自2020年7月至2023年4月为城市低保家庭。被申请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认定操作规程》文件相关规定,对在享低保家庭实行动态管理,每半年定期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状况、收入支出状况、财产状况。去年下半年申请人家庭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显示申请人名下登记有三家公司:1.注册资金68万元的柳州市XXXX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股东,持股比例44%,经营状态异常);2.注册资金1000万的柳州市XXXX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股东,持股比例50%,经营状态正常);3.注册资金0.5万元的柳州市XXXX供应站(申请人为法人,经营状态正常)。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认定操作规程》第十七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九)有工商注册的家庭(家庭主要依靠小型个体经营收入维持生计,注册资金在5万元以下的除外);(十一)对于出借身份证购买车辆、开办企业、购买房屋等在享低保对象,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确认不属于本人拥有的,给予3个月期限办理手续,超期未办理的,不予纳入低保(因各种原因确实无法过户的,涉事双方进行公证后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证明后除外)”。被申请人依据以上政策,于2022年10月10日通知申请人,并给予其3个月期限办理相关企业的注销事宜,直至2023年5月14日,申请人仍未能向被申请人提交柳州市XXXX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的相关证明材料,为此,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停发了该户家庭低保金。7月,申请人向柳州市民政局提交复查申请,称柳州市XXXX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于2023年5月9日被柳州市柳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截至停保前,申请人并未向被申请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被申请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到柳州市XXXX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吊销日期为2023年6月28日。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向申请人所开具的低保金停发告知书事实清楚,适用政策依据正确、处理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经审理查明:2023年9月27日,柳州市柳北区民政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批工作。有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批工作。”之规定,委托柳北区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通过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平台对被申请人进行查询核对,根据柳北区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出具的柳北经核低保〔2022〕XX号《申请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内容,发现被申请人名下登记有三家公司,分别为注册资金68万元的柳州市XXXX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股东,持股比例44%,经营状态异常)、注册资金1000万的柳州市XXXX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股东,持股比例50%,经营状态正常)、注册资金0.5万元的柳州市XXXX供应站(申请人为法人,经营状态正常),被申请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认定操作规程》第十七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九)有工商注册的家庭(家庭主要依靠小型个体经营收入维持生计,注册资金在5万元以下的除外);(十一)对于出借身份证购买车辆、开办企业、购买房屋等在享低保对象,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确认不属于本人拥有的,给予3个月期限办理手续,超期未办理的,不予纳入低保(因各种原因确实无法过户的,涉事双方进行公证后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证明后除外)”之规定,于2022年10月10日通知申请人,并给予其3个月期限办理相关企业的注销事宜,直至2023年5月14日,申请人仍未能向被申请人提交柳州市XXXX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的相关证明材料,因此,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6日作出《低保金停发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作出低保不予认定的理由并直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低保金停发告知书》不服,于2023年7月18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柳北经核低保〔2022〕XX号《申请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复印件1份);2.《低保金停发告知书》(复印件1份)。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申请人申请低保不予认定之认定条件是否符合规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认定操作规程》《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认定操作规程》第十七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九)有工商注册的家庭(家庭主要依靠小型个体经营收入维持生计,注册资金在5万元以下的除外);(十一)对于出借身份证购买车辆、开办企业、购买房屋等在享低保对象,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确认不属于本人拥有的,给予3个月期限办理手续,超期未办理的,不予纳入低保(因各种原因确实无法过户的,涉事双方进行公证后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证明后除外)”之规定,申请人名下登记有三家公司,因此,被申请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认定操作规程》第十七条第(九)、(十一)项之规定作出《低保金停发告知书》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程序合法,本机关予以支持。但是,根据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认定操作规程》第四十三条“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开展入户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将拟减发或停发低保对象的名单、拟减发或停发的金额、减发或停发的原因及政策依据等信息告知低保对象家庭并做好现场记录。低保对象家庭对减发或停发其低保金的事由提出申辩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申辩情况进一步调查核实。确定减发或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书面作出决定并在其中告知其他法律救济途径,及时送达其家庭。如因特殊原因无法送达的,要通过适当方式告知低保对象家庭。”之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在作出任何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行为时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被申请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并未告知和保障申请人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低保金停发告知书》后直接停发申请人的低保待遇的行为,属于程序不当,本机关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柳州市柳北区雀儿山街道办事处作出的《低保金停发告知书》程序不当,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的规定,决定如下:撤销柳州市柳北区雀儿山街道办事处作出的《低保金停发告知书》。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政府2023年10月8日发至:柳州市柳北区雀儿山街道办事处、黄XX(见证据二)。

《2023年5月16日雀儿山街道办事处作出的低保金停发告知书》写:“雀儿山街道北祥社区黄XX同志:黄XX,男,身份证号:XXXXXXXX ,现居住地址:XXX居XX-X-X-X。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桂民规【2020】6号》等文件的规定,经过审核重新申请下半年低保材料认定,决定对您家庭原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额作如下调整:从2023年05月16日起,对您家庭领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予以停发。停发原因:黄XX名下注册有2家工商登记,分别是《柳州市XXXX有限公司》注册资本68万元,职务:股东,《柳州市XXXX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职务:股东。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文件桂民规[2020]6号文第四章第十七条第(九)有工商注册的家庭(家庭主要依靠小型个体经营收入维持生计,注册资金在5万元以下除外)不能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已于2022年10月已告知居民并给与3个月限期办理注销或过户手续。但其未在规定期限办理。因黄XX于2023年元月5日向我街道提交关于要求对《柳州市XXXX有限公司》延期注销的申请逾期未办理,予以停保处理”。(见证据三)证明《2023年11月2日雀儿山街道办事处作出的低保金停发告知书》和《2023年5月16日雀儿山街道办事处作出的低保金停发告知书》停发黄XX家庭低保金的时间都是2023年5月16日,停发原因基本一致,同样存在程序违法情形,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政府2023年10月8日作出的柳北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柳北政行复〔2023〕36号撤销柳州市柳北区雀儿山街道办事处2023年5月16日作出的《低保金停发告知书》后,柳州市柳北区雀儿山街道办事处2023年11月2日又作出《低保金停发告知书》的目的是侵吞黄XX全家的低保金。而且,我们的《复查申请书》写:“黄XX,男,身份证号:XXXXXXXX,住柳州市XX区XXX居XX栋X单元XX室,不服柳州市柳北区民政局(2023年6月20日)柳北民信函[2023]1号:关于黄XX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2023年5月22日,向柳州市柳北区信访局反映,2023年5月16日,收到雀儿山街道办事处出具低保金停发告知书,因名下有工商注册(企业名称):柳州市XXXX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于2023年5月停保。关于黄XX名下有三家公司,分别为:‘柳州市XXXX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柳州市XXXX有限公司’(注册资金68万元)、‘柳州市XXXX供应站’(注册资金0.5万元),具体情况汇报事实如下:一、‘柳州市XXXX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于2023年5月9日被柳州市柳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南市监处罚(2023)2001-66号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吊销柳州市XXXX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二、柳州市XXXX有限公司’(注册资金68万元),于2020年4月26日,柳州市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柳州市监企吊处字[2020]9号:吊销柳州市XXXX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吊销原因: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三、柳州市XXXX供应站’(市场主体名称),于2022年12月19日在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通知书(江)登字(2022)第4821号,柳州市XXXX供应站(市场主体名称):你单位提交的(注销)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予以登记。

综上所述,截止2023年5月9日止,全部把黄XX名下有三家公司分别为:‘柳州市XXXX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柳州市XXXX有限公司’(注册资金68万元)、‘柳州市XXXX供应站’(注册资金0.5万元)予以被吊销和注销全部结束此事。而柳州市柳北区民政局柳北民信函[2023]1号,关于黄XX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第二页顺数第11行,截止2023年5月14,黄XX(当事人)名下企业‘柳州市XXXX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仍未完成相关手续办理,雀儿山街道于2023年5月16日出具低保金停发告知书不实事求是,不符合理由,有曲解事实真相。本人于2023年1月5日,书面申请延期,街道办口头回函,同意延期到2023年5月14日之前办理相关手续,本人于2023年5月9日已办理完毕,故信函[2023]1号上:截止2023年5月14日仍未办完不实,现本人提交‘柳州市XXXX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5月9日吊销的材料,请求查复。

家庭困难体现如下:本人年老无工作能力,无收入,长期类风湿、肝胆多发性结石、尿路结石,长期服中药,无钱住院治疗。江XX的身体很差,从2022年6月28日至2022年7月29日,按现有医院发票共17张,总金额是XXXX元,现长期吃中药来调理。到目前为止尚未有很大的好转,心情压力很大。(已变三无人员:无住房、无低保、无生活保障)。黄XX,就读XX路第X小学X年级(2)班,下学期就上柳州市第XX中读初一。报名时要交4套校服,约800元,上初中前的学生军训的费用及生活费。黄XX,就读XX路第X小学X年级(1)班,二级重残疾,因前段时间天气太热,身体多发性皮肤炎******,一直不见好,共去四家门诊看病:韦XX诊所、巫XX诊所、李XX诊所、覃XX诊所,打针约花费1500元左右。”(见证据四)《关于黄XX求助发放2023年5月、6月份低保金的请示报告》写:“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政府:黄XX,男,壮族,XX岁,身份证号:XXXXXXXX,居住柳州市柳北区XX路XX号之一XXX居XX栋X单元XX室。名下有工商注册,(企业名称:柳州市XXXX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于2023年5月9日被柳州市柳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南市监处罚(2023)2001-66号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吊销柳州市XXXX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是雀儿山街道办事处2023年5月16日作出低保金停发告知书,同时2023年6月26日柳州市柳北区民政局柳北民信函[2023]1号柳州市柳北区民政局关于黄XX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特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政府恳求给予发放2023年5月6月份的低保金。急盼,望区领导给予批准为盼。”(见证据五)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2023年11月2日雀儿山街道办事处作出的低保金停发告知书》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适用的依据不合法、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我们对《2023年11月2日雀儿山街道办事处作出的低保金停发告知书》不服,现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希望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政府撤销柳州市柳北区雀儿山街道办事处2023年11月2日作出的《低保金停发告知书》,给黄XX家庭发放2023年5月6月份的低保金,并从2023年7月起至今按2023年4月的标准补足低保金。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停保的程序合法、事实清楚、依据正确、无明显不当。

(一)黄XX,男,XX岁(身份证号XXXXXXXX),再婚,户籍地:柳州市XX区XX路XX小区X村XX栋XX室,居住在柳州市XX区XX路XX号之一XXX居XX栋X单元XX室。申请人家庭情况:申请人共有两段婚姻,第一段婚姻与曾XX1984年10月登记结婚,与曾XX生育有三个女儿分别是黄XX(19XX年X月出生)、黄XX(19XX年X月出生)、黄XX(19XX年X出生),2001年9月与曾XX离婚;申请人2006年7月再次结婚,第二任配偶江XX今年42岁(身份证号XXXXXXXX),申请人与江XX生育有两个女儿,大女儿黄XX今年12岁,小女儿黄XX今年9岁(肢体二级残疾),两个女儿均在XX路X小读小学。申请人年老无工作单位、无退休金,江XX需要在校陪读照顾残疾的小女儿,无工作收入,申请人与前妻生的三个女儿均已成年,不与申请人共同生活,黄XX、黄XX、黄XX均不是低保家庭和低边家庭。申请人与现任配偶及两个未成年女儿共四人,自2020年7月至2023年4月为城市低保家庭。

(二)被申请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认定操作规程》文件相关规定,对在享低保家庭实行动态管理,每半年定期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状况、收入支出状况、财产状况。去年下半年申请人家庭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显示申请人名下登记有三家公司:1.注册资金68万元的柳州市XXXX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股东,持股比例44%,经营状态异常);2.注册资金1000万的柳州市XXXX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股东,持股比例50%,经营状态正常);3.注册资金0.5万元的柳州市XXXX供应站(申请人为法人,经营状态正常)。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认定操作规程》第十七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九)有工商注册的家庭(家庭主要依靠小型个体经营收入维持生计,注册资金在5万元以下的除外);(十一)对于出借身份证购买车辆、开办企业、购买房屋等在享低保对象,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确认不属于本人拥有的,给予3个月期限办理手续,超期未办理的,不予纳入低保(因各种原因确实无法过户的,涉事双方进行公证后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证明后除外)”。被申请人依据以上政策,于2022年10月10日通知申请人,并给予其3个月期限办理相关企业的注销事宜,直至2023年5月14日,申请人仍未能向被申请人提交柳州市XXXX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的相关证明材料,为此,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停发了该户家庭低保金。

7月7日,申请人向柳州市民政局提交复查申请,称柳州市XXXX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于2023年5月9日被柳州市柳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截至停保前,申请人并未向被申请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被申请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到柳州市XXXX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吊销日期为2023年6月28日。

7月,申请人向柳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被申请人5月16日所作出的停保通知书,据《柳北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柳北政行复〔2023〕36号)文件决定,认为被申请人作出《低保金停发告知书》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认定事实清楚,予以支持,但因被申请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并未告知和保障申请人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低保金停发告知书》后直接停发申请人的低保待遇的行为,属于程序不当,不予支持,随后因停保程序不当作出了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低保金停发告知书》的决定。

10月25日,被申请人收到柳北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后,已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认定操作规程》将拟停发的原因及政策依据等信息告知申请人,并予以公示,给予起5个工作日提出申辩的机会,截止公示日期满前,申请人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并未提出申辩,被申请人按相关规定作出书面决定并在其中告知其法律救助途径,进行停保公示并请第三方见证人一同送达申请人家,但其并未签收。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向申请人所开具的低保金停发告知书事实清楚,适用政策依据正确、处理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

关于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从2023年8月起至今按2023年4月的标准补足低保金,被申请人认为其请求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理由如下: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认定操作规程》第四章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中第十二条:申请低保的家庭成员之间和其他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先行履行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并配合有关单位和机构调查其家庭经济状况。赡养(扶养、抚养)费核算按如下办法执行:(一)子女中有赡养能力的,父母每人每月的赡养费按照其申请地城乡低保月保障标准乘以子女人数计算(子女支付赡养费后收入低于低收入标准除外)。每个子女实际支付的赡养费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月低保标准的,按实际支付的数额计算。(二)子女是低保对象、低收入对象、现役义务兵、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服刑人员、在戒毒所强行戒毒人员、被认定为失踪失联、下落不明人员、年满60周岁(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除外)或未满18周岁人员、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以及子女家庭中有患重特大疾病、重度残疾人以及三级、四级精神或智力残疾人的均不计赡养费。

申请人与前妻所生三个女儿黄XX(19XX年X月出生)、黄XX(19XX年X月出生)、黄XX(19XX年X月出生)均已成年,且申请人并未提供是三个女儿可以不计提赡养费情形的相关证明材料,亦不配合被申请人调查其三个成年子女家庭经济状况,故被申请人根据文件规定计提申请人三个成年女儿赡养费后,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差额确定其低保金。如若申请人认为其三个成年子女未履行赡养义务,建议其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扶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相关规定,走司法程序解决。

经审理查明:

2023年9月27日,柳州市柳北区民政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批工作。有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批工作。”之规定,委托柳北区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通过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平台对被申请人进行查询核对,根据柳北区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出具的柳北经核低保〔2022〕083104号《申请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内容,发现被申请人名下登记有三家公司,分别为注册资金68万元的柳州市XXXX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股东,持股比例44%,经营状态异常)、注册资金1000万的柳州市XXXX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股东,持股比例50%,经营状态正常)、注册资金0.5万元的柳州市XXXX供应站(申请人为法人,经营状态正常),被申请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认定操作规程》第十七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九)有工商注册的家庭(家庭主要依靠小型个体经营收入维持生计,注册资金在5万元以下的除外);(十一)对于出借身份证购买车辆、开办企业、购买房屋等在享低保对象,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确认不属于本人拥有的,给予3个月期限办理手续,超期未办理的,不予纳入低保(因各种原因确实无法过户的,涉事双方进行公证后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证明后除外)”之规定,于2022年10月10日通知申请人,并给予其3个月期限办理相关企业的注销事宜,直至2023年5月14日,申请人仍未能向被申请人提交柳州市XXXX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的相关证明材料,因此,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6日作出《低保金停发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作出低保不予认定的理由并直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低保金停发告知书》不服,于2023年7月18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3年10月8日作出柳北政行复〔2023〕36号《柳北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3.违反法定程序的;”之规定,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6日作出的《低保金停发告知书》。2023年10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拟停保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拒绝签收,被申请人遂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于当日将《柳州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拟停保公示》公示于申请人小区,其中已载明陈述申辩途径。2023年11月2日,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小区公示了《广西城市低保停保公示通告》,并将《低保金停发告知书》直接送达申请人,但申请人并未签收,被申请人遂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低保金停发告知书》不服,于2023年11月21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

另查明,申请人为股东的柳州市XXXX有限责任公司目前经营状态为吊销,未注销;申请人为股东的柳州市XXXX有限公司目前经营状态为吊销,未注销。

经申请人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月18日上午9时召开听证会,听取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举证与辩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柳北经核低保〔2022〕083104号《申请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复印件1份);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柳州市XXXX有限责任公司与柳州市XXXX有限公司经营状态截图(打印件1份);3.《拟停保告知书》(复印件1份);4.《停保公示通告》(复印件1份);5.《低保金停发告知书》(复印件1份);6.柳北市监企吊处字〔202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份);7.柳南市监处罚〔2023〕2001-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份);8.《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1份);9.《行政复议听证笔录》(复印件1份);。

本机关认为:

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认定操作规程》《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认定操作规程》第十七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九)有工商注册的家庭(家庭主要依靠小型个体经营收入维持生计,注册资金在5万元以下的除外);(十一)对于出借身份证购买车辆、开办企业、购买房屋等在享低保对象,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确认不属于本人拥有的,给予3个月期限办理手续,超期未办理的,不予纳入低保(因各种原因确实无法过户的,涉事双方进行公证后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证明后除外)”之规定,柳北区民政局于2022年9月27日委托柳北区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对申请人家庭进行经济状况核对时发现申请人名下登记有三家公司,因此,被申请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认定操作规程》第十七条第(九)、(十一)项之规定作出《低保金停发告知书》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程序合法,本机关予以支持。

二、关于吊销与注销营业执照的区别,吊销是指一种法律处罚行为,通常发生在企业严重违法的情况下,由有管辖权的行政部门作出。吊销意味着停止原本允许进行的活动,并且收回相关的准许文本。企业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仍然存在,但不能再开展经营活动,只能以个人名义进行有限的诉讼活动。注销是指一个法律行为,可能伴随着一定的惩罚性,但它同时也具有程序性质。注销指的是企业停止经营活动并向登记机关申请终止市场活动和民事关系的登记行为。这个过程包括一系列的法律程序,如成立清算组、出具清算报告、支付税款和工资、理顺债权债务关系、税务注销、工商注销和银行注销等。因此,申请人作为股东的柳州市XXXX有限责任公司和柳州市XXXX有限公司仅是被主管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但企业仍然处于存续期间,仍然能以个人名义进行活动,因此,申请人家庭属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认定操作规程》第十七条第(九)项规定的“有工商注册的家庭(家庭主要依靠小型个体经营收入维持生计,注册资金在5万元以下的除外)”,且被申请人已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认定操作规程》第十七条第(十一)项的规定,于2022年10月10日通知申请人并给予其3个月时间办理相关企业的注销事宜,由于申请人在超过3个月的办理期限后仍未能办理其名下两家企业的注销事宜,被申请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认定操作规程》第十七条第(九)、(十一)项的规定,于2023年5月16日对申请人作出《低保金停发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在事实认定方面本机关予以支持。

三、由于被申请人在作出《低保金停发告知书》时并未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认定操作规程》第四十三条:“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开展入户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将拟减发或停发低保对象的名单、拟减发或停发的金额、减发或停发的原因及政策依据等信息告知低保对象家庭并做好现场记录。低保对象家庭对减发或停发其低保金的事由提出申辩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申辩情况进一步调查核实。确定减发或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书面作出决定并在其中告知其他法律救济途径,及时送达其家庭。如因特殊原因无法送达的,要通过适当方式告知低保对象家庭。”之规定,被申请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并未告知和保障申请人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低保金停发告知书》后直接停发申请人的低保待遇的行为,属于程序不当,本机关已于2023年10月16日作出柳北政行复〔2023〕36号《柳北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6日作出的《低保金停发告知书》,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5日签收柳北政行复〔2023〕36号《柳北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于2023年10月26日作出《拟停保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拒绝签收,被申请人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于当日将《柳州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拟停保公示》公示于申请人小区,其中载明了陈述申辩途径。2023年11月2日,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小区公示了《广西城市低保停保公示通告》,并将《低保金停发告知书》直接送达申请人,但申请人并未签收,被申请人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低保金停发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本机关予以支持。

四、申请人提出补发2023年5-6月份低保金的请求,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家庭自2023年5月起已不符合低保家庭的认定条件,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开始停发申请人家庭的低保金的行为,本机关予以支持。

五、申请人提出从2023年7月起至今按2023年4月的标准补足低保金的请求,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本机关不予审查。

综上所述,柳州市柳北区雀儿山街道办事处作出的《低保金停发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本机关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柳州市柳北区雀儿山街道办事处作出的《低保金停发告知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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