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北政行复〔2023〕22号
柳北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马XX。
委托代理人:马XX。
被申请人:柳州市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30日作出的答复,于2023年5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信件编号(XXXXXXXXXX)告知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信件编号(XXXXXXXXXX)告知书(以下称“告知书”)信访人,也是《XXX协议书》No.00000XX(以下称“协议”)购买人。
关于复葬费用问题:申请人2023年1月4日支付复葬费500元,申请人1月6日14点完成复葬后到柳州市X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XXX”)墓园区办公室要求退费,遭到拒绝,明显违约。据协议第4条“…复葬需交人工施工费250元,非正常上班时间安葬的,需交特殊服务费300元(即早上7点前,晚上7点后)”,以上陈述中对应收费金额与协议不符,从微信转账截图40元的木炭费恰恰证明申请人复葬时间为13点即XXX正常上班时间,被申请人明显虚构事实,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袒护安陵园。
关于木炭费用问题:按民俗复葬需木炭量不足2两,却被收取40元,折算一斤木炭200元,天价木炭收费极度不合理,在告知书中未提木炭费用事宜。申请人不光反映购买人木炭没有送至墓穴处的服务问题。被申请人在反馈中辩称因为午休和午餐时间无人帮忙送,从办公区到墓穴处不足5分钟,被申请人袒护XXX体现得淋漓尽致。
告知书文中开头载明“…就您网上信访反映的问题”,到文末“如您对我局本交政府热线投诉处理结果…”到底是此告知书回复前者还是后者?明显是工作懈怠,无视信访工作。
综上,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28条规定,恳请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政府查明事实,撤销信件编号(XXXXXXXXXX)告知书,依法依规办。还老百姓公道!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处理投诉的程序合法、事实清楚、依据正确、无明显不当。
(一)2023年2月27日被申请人通过柳北区综合指挥平台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其反映柳州市XXX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价格未按照政府指导价收取、价格欺诈、服务不到位的问题:1、其2023年1月6日进行父母合葬时支付500元合葬费,请相关部门告知该物价是否正常,有没有物价核准;2、关于40元购买了不到半斤并且没有工作人员送到指定地的木炭,价格远高市价的情况下服务不到位,要求退还40元木炭费用,要求相关部门针对以上两点进行核实处理。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28日对被申请人进行检查。经过调查,申请人所说的合葬费为复葬施工费,在公墓办公大厅的《XX需知》和公墓方和申请人签订的《XXX协议》都已经写明,且复葬施工费属于市场调节价;关于申请人购买的木炭,销售者已经明码标价,而且经过了解,申请人要求的送货时间是规定的工作人员午休时间,公墓方表示并非服务不到位,有理由不退款,建议申请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2023年3月1日通过短信的形式将上述内容答复申请人。
(二)2023年3月9日被申请人通过柳北区综合指挥平台收到申请人再次反映:1、诉求人送木炭时间和缴费时间都是一致的,并且其了解到XXX是没有午休时间的,既然部门答复称工作人员是午休时间,请明确午休时间是几点,并且粘贴告示证明。2、XXX的复葬施工费从来没有改变过,价格从来没波动过,如何证明是市场调节价。请部门出示相关文件证明。根据已查明的情况,复葬施工费不在政府定价的范围内,属于市场调节价也就是经营方自主定价,而且经营方也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告知了消费者,做到了明码标价,所以复葬施工费的收取不存在违规。2023年3月13日通过短信的形式将上述内容答复申请人。
二、被申请人处理信访的程序合法、事实清楚、依据正确、无明显不当。
2023年3月2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网上信访,其反映柳州市XXX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价格未按照政府指导价收取、价格欺诈、服务不到位的问题,被申请人存在袒护柳州市XXX有限责任公司,失职渎职的问题,诉求是:1、要求被信访人合理定价收费,返还不合理部分收费300元;2、要求退一赔三并给予书面答复。申请人并提供了2023年2月27日投诉记录及民政局答复截图及与07722636506的电话通话截图。
申请人投诉关于柳州市XXX有限公司收费不合理的问题,2月28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到经营地点进行核查,经营方在经营场所的显眼位置公示了公墓收费的相关文件,根据柳发改费〔2021〕11号文件,复葬施工费不在政府定价的范围内,属于市场调节价;对于申请人反映的服务不到位问题,经营方表示,购买时已明确告知申请人因为午休时间无人帮忙送,需申请人自行完成,现经营方已张贴公示午休时间。3月9日申请人再次投诉,3月10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再次联系经营方进行核查,复葬施工费不在政府定价的范围内,属于市场调节价也就是经营方自主定价,经营方也通过签订《墓位购销租赁协议书》的方式告知了消费者,协议第四条:复葬需交施工费人民币500元,非正常上班时间安葬的需交特殊服务费人民币600元(即早上7点前,晚上7点后)。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工作人员收到投诉后,在法定时间内积极联系经营方调查了解情况,核实到柳州市XXX有限公司已做到明码标价,不存在收费不合理行为,所以投诉的内容不成立,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不存在信访人所说的袒护被信访人,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信访人被不公平对待的行为。建议信访人与经营方友好协商,若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2023年3月30日被申请人将上述信访答复内容在《告知书》进行了说明,2023年3月31日进行邮寄《告知书》,2023年4月1日申请人签收了《告知书》。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安陵园不存在价格违法违规的情形。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事实清楚、依据正确、无明显不当,应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23日,申请人通过广西网上信访信息系统反映关于柳州市XXX有限公司复葬费、木炭费收费不合理的问题,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30日作出《告知书》,并于4月1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不服,于2023年5月19日到我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我机关已依法受理。
另查明,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所依据的《XXXXX协议书》是柳州市XXX有限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其中载明复葬需交施工费人民币500元,非正常上班时间安葬的,需交特殊服务费人民币600元(即早上7点前,晚上7点后)。而申请人与柳州市XXX有限公司实际签订的《XXX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复葬需交人工施工费250元,非正常上班时间安葬的,需交特殊服务费300元。
另查明,申请人向柳州市XXX有限公司缴纳复葬费用的时间为2023年1月4日12时27分,复葬完成时间为2023年1月6日14时。
另查明,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属于信访处理意见,是针对申请人于2023年3月23日通过网上信访平台提出的信访事项作出的答复。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2023年3月23日信访件及提供材料截图(打印件1份);2.《告知书》及送达回证(打印件1份);3.《XXX协议书》(复印件1份);4.复葬费收据(打印件1份)。
本机关认为:
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属于信访处理意见,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规定,申请人应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综上所述,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7日